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植才(1956-),男,河北任丘人,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管理学博士,中国税收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会长,天津 300222

原文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效果做出了基本判断,进而在肯定其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在税制模式选择、税款计税与费用扣除方法、税率与税负安排,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具体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对策。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10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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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0年重建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理念的更新,几经改革与调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经过1994年的改革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然而,我国重构个人所得税制度毕竟仅有30年的历史,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成熟,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为此,应当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做出客观的评价,在肯定其发展成果的同时,认真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研究改进对策。

      一、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效果的基本判断

      (一)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明显增强,但占税收收入总额比例依然偏低

      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2.7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仅为1.43%,此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的势头。到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规模已经达到3949.27亿元,比1994年增长了53.3倍,大大超过税收收入总额的同期增长速度(10.7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也提高到7%左右的水平(参见表一)①。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不断强化,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新的增长点。

      表一:1994-2009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亿元

      年份个人所得税收入 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 年份 个人所得税收入 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

      1994 72.7 1.43%

      2002 1211.17.13%

      1995131.5 2.20%

      2003 1417.36.93%

      1996193.2 2.74%

      2004 1737.16.75%

      1997259.9 3.16%

      2005 2093.96.78%

      1998338.6 3.72%

      2006 2452.36.52%

      1999414.3 4.02%

      2007 3185.06.44%

      2000660.4 5.21%

      2008 3722.36.86%

      2001996.0 6.57%

      2009 3949.27

      6.64%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财政部网站统计资料整理、计算。

      但是,对“表一”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增长较快,但从2001年起,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我国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却一直在7%左右徘徊。这一比值不仅大大低于经济发达国家,即使与发展中国家比较,也处于偏低水平,甚至低于印度、泰国和乌干达(参见表二)②。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比例过低,必然会弱化其财政与调节功能。究其原因,除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之外,税基偏窄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通过改进税制设计、加强征收管理,拓宽税基,进一步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表二:2006年部分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

      国家名称

      个人所得税比重 国家名称

      个人所得税比重

      澳大利亚

      39.84% 加拿大36.25%

       奥地利24.76%

      美国 36.00%

       比利时28.09%

      德国 23.13%

      保加利亚7.98%

      法国 17.36%

       希腊 14.02% 阿根廷 6.89%

       匈牙利18.79% 土耳其20.20%

       捷克 12.48%

      泰国 10.46%

       印度 16.57% 乌干达13.79%

      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一书中的数据计算、整理。

      (二)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有所加强,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尚有距离

      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水平差距迅速拉大,贫富两极分化现象日趋严重。《经济日报》近日载文披露,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约为0.47左右,早已越过国际公认的0.4的贫富差距“警戒线”。由于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增大,一方面使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另一方面,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却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有2.7亿人之多。③而对贫富差距问题依靠市场是无法解决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而税收则是政府用于调节个人收入的政策工具之一。一般而言,政府可采用消费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税种分别从不同环节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由于我国的税制结构尚不完善,财产税制度不够健全,其中的遗产税等税种还处于缺失状态,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所担当的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采取了统一税法、增设税目等措施,拓宽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范围,并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部分税目采用了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采取了加成、加倍征收措施,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增速一向快于税收收入总额的个人所得税“一反常态”,收入增速仅为6.1%,低于税收收入总额增长速度3.7个百分点,其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也比2008年下降了0.22个百分点④。这表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经济周期性波动、居民收入增速变缓的情况下显现出其特有的“自动调节”机制。

      但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无论在其税负安排的公平性,还是对个人收入发挥调节作用的范围和力度方面,都未能尽如人意。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虽较以前有所进步,但相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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