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可能误区与归正

作 者:

作者简介:
余臻峥,沈晓,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余臻峥(1986- ),女,湖北十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卫生政策与卫生管理。 沈晓(1963- ),男,湖北武汉人,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和卫生经济。

原文出处:
卫生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通过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来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认识,可能导致公立医疗机构改革进入误区。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辨析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和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分析误区,进行归正。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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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费用的增长远远超过人们的承受能力,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严重不足,很多人将其归咎于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缺失,主张全面恢复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由政府大力举办公立医疗机构。之所以出现“通过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来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论断,有一定的推断思路(见附图)。首先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益性,这既是问题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然而医疗卫生服务的“市场化”改革导致其公益性缺失,市场失灵。从公共管理角度出发,既然市场失灵了,就应该由国家担负起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责任。政府承担责任的主要做法就是全面恢复公立医疗机构的主导地位,大力举办医疗机构,坚持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最后实现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可能导致进入误区。

      

      附图 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的推断思路

      二、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思路中的几个误区

      1.将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等同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

      以上循环链的最大问题在于将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等同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国内有一类观点认为,公立医疗机构是“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1],“公益性是公立医院的根本属性”[2],要实现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就应该“以维护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为核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公益性”一词出现了七次。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基本原则是“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并提出要“落实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一再强调的都是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但是在“完善体制机制”中,《意见》指出,“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这就从“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演变成为“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但实际上这两个“公益性”是不同的概念,公立医疗机构并不是天然的非营利组织,也不是天然就具有公益性的。

      2.将组织的公益性活动等同于组织的公益性

      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益性,这一点已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开展的是具有公益性的活动,因此人们会认为医院就具有公益性。实则不然。以企业捐款为例,汶川地震时很多企业对灾区进行捐赠,这是一种公益性活动,但我们并不能说这时企业就具有公益性。同样,医院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是公益性行为,只是较之企业捐款,它是长期而持续的。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并不能等同于组织的公益性。

      3.由市场失灵直接过渡到政府主导

      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利用市场法则的结果造成对市场发展的阻碍,从根本上说,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是对市场行为的过分依赖与放纵。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对此人们已经达成了共识。因此有人提出,既然市场失灵了,就必须由国家出面担负起为国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重担。实际上,这种论断在逻辑上呈现了跳跃性,仿佛除了市场就是国家,忽视了社会的作用。

      4.将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职能定位于举办医院

      为克服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作为。那么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该做什么?李玲等认为,政府办公立医院,直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适宜技术、适宜药品是最有效的医疗保障方式[3]。这种将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职能直接定位于举办医院,是不妥当的。

      《意见》在谈及政府作用时指出,“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虽然强调政府和市场相结合,却未能充分重视社会机制的作用;虽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但又一直强调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以非营利机构为主体,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平竞争根本无从谈起;虽然提出“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但又给各个级别的医疗机构分派了任务,甚至还提出“办医院”。

      三、误区分析

      1.对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和公立医疗机构公益性的分析

      国内部分学者将医疗卫生服务公益性和医疗机构公益性做了区分,认为“医疗机构是否公益性与医疗服务完全是两回事,‘医疗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产品,‘医疗机构’是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公立医院并非是天然具有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4]。刘国恩指出,“如果把医疗服务看作一种产品,那么产品是否具有公益性,和它的提供者——医院的产权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是一个产品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单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医疗卫生服务属于私人物品,无论是药品还是诊疗服务,患者甲在消费时就已经排除了患者乙的消费。个人对医疗服务消费的收益表现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不仅可以促进个人身体健康、提高个人素质,而且可以提高个人劳动生产率、改善生活质量;其他个体则可以直接或间接从其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中获得利益,如经济得到增长、社会得到发展。因此,医疗服务个人消费的社会效益大于个人效益,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医疗卫生服务是给社会带来益处的物品,我们可以说它具有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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