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层民主制度的演进:从广度到深度

作 者:
王琳 

作者简介:
王琳,广东培正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广东 广州 510830 王琳(1953-),女,广东培正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授,博士,广东省政府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政治学、社会学。

原文出处: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在中国,城市民主与社区自治是一个崭新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城市基层群众民主自治是在中国社会发展的这种大逻辑和大潮流中复苏和发展的,它将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资源和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城市社区民主自治制度为扩大城市基层民主提供了一个制度化、法制化的平台。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城市基层民主从广度到深度的发展是建设和谐广东,进一步推动广东经济保持高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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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社区自治——城市基层民主的实验场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就是城市居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基层公共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在城市的广泛实践。其有存在的必然性。

      城市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比,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一种居民直接参与管理自己事务的自治性民主。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进程,从政治意义上可以说是从国家与社会的高度一体化到组建分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主体就是政府向社会放权。其中,政府对公民的管理逐渐放松,公民自由活动的空间空前地增大,而党和国家将部分权力返回社会后,仍需对社会和个人进行有效管理以维持社会秩序。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在基层的实现方式——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这一政治制度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本质的要求,是社会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己事务的要求,而且还是党和国家维持社会稳定和实行有序管理社会的手段。因此,社区民主自治体现的是政府主导型的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0条规定“社区自治是城市社区成员依照法律,对本社区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制度。它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社区建设中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创新,也是我国城市居民直接参与基层事务管理,依法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的一种具体方式”。

      近年来社区建设的实践,是“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1],2000年11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民政部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在居委会地域重新划分的基础上,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由“居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这样,“社区”由原来社会学的一个概念引申为民主自治体和特定地域的概念。社区民主是侧重于民主的实现及其途径,是社区自治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制度改革的实验场。

      二、直接选举:城市基层自治的推进

      民主与选举相联,这是古今中外各种民主理论的一致结论。按辞源学的解释,选举就是“择善者而举之”。在现代政治学看来,选举作为一种公共行为,“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其实质是人民主权的寄存过程。”[1]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归属于全体人民。但权力属于人民并不意味着人民中的每一分子都直接行使权力,而是由能够代表人民意志、而人民又能用权力将其罢免的“人”来执掌与行使。这种寄存过程就是选举。亨廷顿认为“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领导人。”[2]因此,选举是民主的基础,是民主最基本和重要的实现形式,[3]是民主的直接体现,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十分有效的切入点。”

      直接选举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在城市社区是指选民直接投票产生社区组织的组成人员;间接选举则是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进行投票选举。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只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基本特点就是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处理的事务涉及社区居民生活的切身利益,因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是社区居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真正实行社区居民自治的保证。

      在社区居民自治活动中,选举涉及所有的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成员、社区协商议事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社区居民小组长、业主委员会都必须经过选举而产生,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社区基层的具体体现。因此,从国家层面的立法,到地方各级主体的法规,再到党的政策文件都从不同的角度对选举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免,应该而且必须由社区居民说了算,而不能由政府部门随意指定、委派或撤换。不仅如此,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到各省市自治区关于《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办23号文件以及各城市关于社区选举的具体办法对选举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不仅坚持了选举的原则,而且充分体现了选举的民主性。而且根据法律和各地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只是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到副主任或委员、而是所有的职位都实行差额选举。如广州市番禺区洛城社区居委会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目前已进行了两届,选举前半个月内,广泛向社区居民发出通知,反复动员居民参与选举,运用社区网站和论坛(辖区内有3个小区办了自己的网站,每个小区都有社区论坛—专栏),介绍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的构成情况和每个人的履历,并在各小区张榜公布。选举时除大会选举外,还在每个社区门口设投票点,方便社区居民投票。由于工作到家,居民参选率达到80%以上,居民对洛城社区居委会赞成度高。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进行,选出的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任,工作积极肯干,受到业主支持和肯定。但也有不负责任的业主委员会,使小区居民对其不满,如番禺第二届广粤小区业主委员会(现已分出洛城社区),由于社区规划问题和建设局沟通不好,业主委员会内部意见也不一致,对业主意见置若罔闻,因此,有20%业主发起签名运动,否定了原业主委员会,重新选出了新的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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