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与体制创新

——从“太石村事件”看基层民主发展路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润华,深圳市民政局局长

原文出处:
理论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1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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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把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载体。随着利益主体的日渐多元和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在推进基层民主的过程中,“两委”经常遇到一些异常情况,其中,“太石村事件”最具典型意义。我们以此为例,探讨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路径。

      一、“太石村事件”

      2005年5月初,番禺区太石村村民梁树生当选为该村第七小组组长。选前曾承诺给每位村民分1万元和1块宅基地。当选后,他要求村委会分配集体征地款和“辛苦补偿费”,遭到村委会主任陈进生拒绝。7月底,梁树生等人以“贿选”、“非法倒卖土地”和“卖地款去向不明”等为由,组织村民罢免陈进生的村委会主任职务。8月3日开始,约100名村民为了“保护账簿”强行占据村委办公楼;8月16日,150名村民围堵警车和执法人员长达2个多小时;9月5日,冯伟南等人向番禺区民政局提交892个签名,其中584个签名有效,依法启动了罢免程序。9月12日,番禺区公安干警和综合执法队员对被村民占据40天的村委办公楼进行清场;9月12—16日,番禺区政府对该村的财务进行审计,基本结论是:“没有发现任何个人损害集体、牟取私利”;9月29日,由于有396名村民撤销罢免要求,因未达到法定人数,罢免动议自行失效。

      在此期间,境内外媒体和互联网争相报道该事件,普遍支持罢免行动。《人民日报》题为《有感于村民依法“罢”村官》的评论文章认为:“普通农民懂得通过合法手段罢免不合民意的村官的现象,表明了在广东的某些农村地区,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受合法程序控制的民主生态已经初现端倪。”该文章还引用学者的话说:“太石罢免村官具有代表性,将是农村村民自治的一个典范。”

      “太石村事件”耐人寻味的不仅是地方政府的“无助”,而且是信息的极度混乱: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是“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还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地方政府为何要“力挺”被村民“依法”罢免的村委会主任?一件普通罢免案为何引起境内外媒体和互联网的广泛关注?

      “太石村事件”最重要的意义是清楚地告诉我们:第一,在城乡基层选举中,姑且不说贿选,也不说黑恶势力或宗族势力的介入,仅仅是一些不负责的承诺就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第二,当选者为了“兑现”承诺,可能罔顾国家法律和集体利益;第三,当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时,有人可能采取非法的或貌似“合法”的手段制造事端,甚至酿成群体事件;第四,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由政府判断是非不一定能够得到群众认同,反而容易将群众与基层干部的矛盾演变成为与政府的对立;第五,在“仇官”心理的作用下,普通老百姓很容易听信一面之词,在境内外媒体、互联网,以及各种势力的推波助澜下,政府容易陷入“有理说不清”的被动状况;第六,“民主”与“利益”纠缠在一起,普通问题被政治化,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

      二、“两委”的困局

      由于“两委”普遍承担城乡基层大量行政管理工作,如果放任群众自行选举和罢免“两委”成员,势必会影响我党的执政基础。这是一种两难的“困局”。

      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定身份承担城乡基层的行政管理责任,“两委”的角色容易发生混淆和冲突。

      首先,“两委”行政化倾向日趋严重。为了加强城乡基层管理和改善公共服务,许多政府部门把工作延伸到基层,将大量行政性工作交由“两委”承担。在人、财、物高度依附政府的情况下,“两委”没有选择余地,只好搁置群众自治的职能,久而久之,行政化倾向严重,偏离设立“两委”的初衷。

      其次,群众的民主意识越来越强。以自荐或联名推荐的方式参加“两委”选举甚至罢免“两委”成员等情况越来越多,加上选举逐步走上程序化和规范化轨道,基层政府“驾驭”选举的难度越来越大。

      再次,人员变动频繁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两委”成员普遍兼任专职工作人员,一届三年,期满后将根据选举结果重新调整,频繁的人事变动造成城乡基层工作队伍的不稳定,势必影响管理水平的提高。

      可以说,“两委”的“困局”源于其行政管理职能与群众自治职能的混淆和冲突。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序推进城乡基层民主,需要进行体制创新。

      三、创新基层体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为此,各地从分离行政管理职能与群众自治职能入手,进而推进两个职能的衔接和互动。

      2008年9月,北京颁布《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要求设置社区服务站,“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实现政府职能重心下移,逐步实现与社区居委会职能分开。”

      无独有偶,2005年2月,深圳颁发《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在全市设立社区工作站。与北京的社区服务站相比,虽然名称有别,但其性质、职能,及其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关系等方面都基本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也实行类似的体制:“洞(社区)居民中心”是一级行政单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福利、文化、就业、生活和体育等便民利民服务。与其相匹配的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收集和表达民意。这一体制最大的特点在于: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承担行政管理,可以强化基层管理;由选举产生的群众组织专责群众自治事务,可以加快推进基层民主的进程。

      以深圳为例,经过五年实践,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的关系形成三种基本模式:一是分离式——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各自扮演自己的角色;二是交叉式——两个组织的成员交叉任职,各有侧重地承担相应的工作;三是重合式——“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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