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道德教育都几乎是教育过程中出现问题最多也最棘手的一个领域。学校的道德教育又是一个与特定社会所持的基本道德观念分不开的,不同的时代所赋予人们的道德观影响着道德教育的基本存在模式。因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渊源和实践意识上理清影响我们做出道德判断的基本道德观,在高标道德与底线道德之间做出教育的取舍,从而对进一步思考教育如何培养道德的人提供可能的借鉴意义。 一、善的失落与“道德至善”论的式微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中,道德至善的思想一直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家,从康德到麦金泰尔,虽然每位思想家关于“至善”的论述不尽相同,但至善论的思想理路被传承了下来,“追寻美德”成为追求至善者的不懈追求。同样,在中国儒家传统文化里,对“善”的追求也不亚于西方,“止于至善”被作为大学之道的最高境界,从而也是做人的最高道德追求。 从西方道德思想发展的角度来讲,自苏格拉底将哲学探究的眼光从天上转向人间起,在人世生活中追求善就成为人生的最高境界,人的一切行为都为达致善的目的。正是在此意义上,苏格拉底认为人如果知道了什么是道德就不会做不道德之事,因为那样做不符合作为人本身的目的,“知识即美德”就成为一个有知之人的行为准则。这种理性主义的道德观几乎支配了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的整个历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对此做了继承和发扬,而康德更是将其推向了顶峰。康德认为,人在本质上是理性的、自由的、道德的存在,道德即是人之为人的根本特性,而非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因此,道德就是人的责任,只有“出于责任”的道德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这样,康德就确立了以道德准则为核心的绝对命令,它是普遍的、绝对的、无条件的道德命令。①在很大程度上,康德揭示了人作为道德性存在的核心特征,在本体论的意义上规定了人在道德上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将至善论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 显而易见的是,在至善论的发展历程中,这一学说一直饱受人们的非议,步入现代以来尤其如此。不难看到,在道德教育中,曾经机械照搬至善论的道德说教使得教育不断地培养出了伪善的人格,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儿童为践行道德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显然,将这种道德理念直接引入教育的结果就是使人成为了道德的工具,道德的社会意义凌驾了人的其他所有价值。儿童在不具备道德能力的情况下还要“出于责任”去履行道德义务,其结果是更大的不道德。面对这一为培养道德“圣徒”而产生的教育困境,人们开始认为至善论的道德理念是一种永远无法实现的道德乌托邦,或者只是少许圣人的道德理想,与大众的道德追求无关。因此,道德教育在自我反思中开始了对道德至善论的批判。 这一反思与批判本是必需的、无可厚非的,然而,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反思似乎跨出了太大的步伐。在道德教育中对道德高标的反对使得人们将作为召唤人的心灵的道德至善思想批判地一无是处,甚至超出了对不道德或恶的憎恶。人们不再相信善是一种对人而言至关重要的东西,而只相信能给自己带来利益或快乐的实实在在的东西。在现代生活中,至善的思想仅仅被当作所谓少数“道德圣徒”们的修身养性之道,被作为无法实现的道德高标而束之高阁,甚至于其中所包含的对道德最基本的规定也被消解了,从而使整个道德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对物质欲望的追求使得人们仅仅热衷于追求自身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最大化,掩盖了对卓越和崇高的道德美德的追求。在当代的道德教育中,关乎人的良善生活的理想教育、信仰教育以及真正的品德教育在不断消失,功利而实用的品质代替了提升人性的道德品质,如以自我保护代替勇敢或利他,以享乐主义代替勤俭和节制,以各种欲望的满足代替对理想的追求,以功利性的知识代替真正的思想,等等。这些都在不断地降低着受教育者道德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标准,消解着他们对道德价值的关怀。 二、权利的诉求与“道德底线”说的张扬 近现代以来,伴随着各种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运动,权利思想兴起。这是人们在确立自身主体性、追求自由和解放道路上的一大进步,对于教育中儿童权利的维护也是具有空前意义的。因为权利作为人在社会中生存最基本的保证,对每个人来说无疑都是一种正当的诉求,而教育的目的之一也是要尊重和保障儿童的这种权利。然而,这一思想在其发展历程中逐渐地僭越了自身应有的范围,一种价值相对主义、个人主义以及人性的物质主义在其中明显地体现了出来。 受现代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人们认为自我保全的权利才是人最神圣的职责,除此之外没有什么不折不扣的义务。因此,对权利的追求才是人最根本性的道德事实。根据这种说法,在不得不与他人进行道德性的相处时,只要不突破底线、不相互侵害权利就是符合道德了。道德底线的思想随之得到张扬,人们将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作为惟一值得追求的终极目标,将群体的道德规范一一放逐,道德不再成为需要追求的高尚之物,而被降低为伦理生活的底线。然而在现代生活中,人类的道德底线却在不断地被挑战,人们站在传统道德所筑就的“雷池”边跃跃欲试。对权利的无止境追求使得人不断地挖掘自身的需要,释放自身的欲望,并将其作为自然权利的正当表达。“自然欲望的正当性意味着人对自己身上的‘恶’性没有道德克制的义务,因为它是自然的,所以是无辜的。”“恶性失去了道德的含义,反而成为人的自然权利。”②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在现代生活中并不鲜见,人们借着维护权利的目的给一些非道德的行为披上了正当性的外衣,将人性中的恶昭示出来并作为正当的权利加以维护。不可避免地,在教育中也体现出了如此气息,教育本身也被某些人当作用来满足自身利益的工具,丧失了育人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