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教育公平主张强烈、教育公平研究繁盛的时期。时下,以“教育公平”、“教育平等”、“教育民主”、“教育机会均等”、“教育均衡发展”等为主题的文章层出不穷。十七大报告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正在形成中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也将推进教育公平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和筹划领域。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蓬勃发展,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整体上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必然会触发新的教育公平问题。在一个对教育公平理论争议不断、教育公平实践也不乏模糊盲从的阶段,对“教育公平”内涵的科学把握及相关认识的澄明是深化教育公平理论研究与推进教育公平实践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些探讨。 一、教育公平及其相近概念的关系 当下,不少专家学者可能对教育公平、教育平等、教育公正等概念咬文嚼字太深,甚至是“死搅蛮缠”,一定要弄出一个泾渭分明来。本文则认为,就教育公平及其相关概念的理解,把握基本的、普遍性的涵义即可,“够用就行”,但凡就是指老百姓常关心的八九不离十的那些东西。本文赞同将教育公平的基本涵义理解为是“教育公正与教育平等的结合”。 (一)教育公平与教育公正 教育公平与教育公正是两个非常接近甚至是可以互通的概念,我们不难发现不少学者时常也是不作区分地交替使用。如,“公平(justice),即正义,则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是关于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合理性的规范、原则。如果把各种利益用社会资源来代替的话,公平就是指国家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的规范、原则。”[1]又如,“英文justice词义有正义、正当、公平、公正、合理、公道等含义,通常情况下人们把‘公平’与‘公正’作为同义词来理解,在使用时有时也可以互用,因此它们是同属于一系列、同一层次的概念。”[2]当然,也有学者指出了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如教育公正是理念化、理想化的教育公平,而教育公平则是现实化、具体化了的教育公正。其一,教育公平是在现实教育生活中对于某些失当的“教育公正”的“纠偏”。其二,教育公平是基于教育公正的本性对于某些人的“变通”处理。[3] (二)教育公平与教育平等 教育公平和教育平等(equality of education)都是对利益获得的解释。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对教育平等的理解是: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的限制,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4]郭元祥教授认为:“教育平等实质上应是与一个人的受教育的利益、受教育的权利相关的相同性,它不仅仅涉及教育机会问题,而且涉及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当然,这并不是说教育平等就是绝对平等和平均分配教育资源。”[5]平等或者均等,通常表示两个或多个事物之间的对等、相同关系,侧重于事实判断;教育平等强调公民受教育权利的相同性、一致性。通常意义上,教育平等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差异等的限制,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公平,可以理解为社会对教育资源进行配置时所依据的合理性规范、原则,是对教育平等状况所作的主观判断。 此外,与教育公平、教育平等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教育机会均等”(equal education opportunity),胡森对此的解释是:(1)入学机会均等,或入学不受歧视;(2)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均等;(3)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标志是社会保证每个社群的子女在各级各类教育中所占比率,与其家长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大致相等。[6] 大致上看,教育公平、教育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概念的基本含义相通,如有研究言:“如果不作严格区分,教育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概念的涵义相差不大,它们有很大的一致性。”[7]另有研究认为,教育公平即教育机会均等,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二是人人公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前者是指尚未实现教育普及时要达到的目标,后者则指已经实现了教育普及时所要达到的目标。[8]对教育公平、教育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做相同的理解也是一种普遍的看法,他们之间细微的差异对教育公平实践的影响不大。 (三)教育公平是教育公正与教育平等的契合 也有研究认为公平是指公正和平等的统一。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公正主要是一种为人处世的态度和精神,是一种社会公认的评判事物的标准,它主要与“褊狭”相对,属于一种价值判断;平等(equality),源于“equal”,意味着“同样,没有差别”,主要是指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用于判断事物在量上的相同性,是一个客观事实判断。公平则主要用于表征人与人的地位和关系,侧重于事实的描述,与“不公平”相对。而要做到公平,必然是公正的平等。“公平是公正与平等的交叉,它指以一定的价值规范(公正原则)对人的权利或财产在性质上和数量平等状况的推断。仅有公正之心,公正之态度,公正之标准而脱离特定对象平等状况的描述不能称其为公平;同样,仅有平等之果而离开了社会公正之标准和规范也得不出公平与否或公平程度如何的推断。”[9]笔者以为,这样的分析是精辟的。理解教育公平问题还是从教育公正与教育平等的统一、二者契合的角度比较清晰明了、恰当合理。有的学者进一步分析道:“教育公平是以社会公正之标准(规范)对教育平等状况的推断。在一个推崇平均主义的社会,教育公平无疑指结果的平等,即人人接受同等数量和质量的教育;在一个崇尚绩效和竞争的社会,教育机会均等也就构成了教育公平的主要范畴。可见,对公正的不同理解和认同就形成了人们特定的教育公平观。”[10]有学者更为直接地将教育公平视为事实判断(平等)与价值判断(公正)的统一:“教育公平的基本内涵一般被理解为两层含义,一是作为一个事实判断,指教育的平等、公正和合理;二是作为一个价值判断被解释为对教育是否平等均等合理适切所作出的评价或判断。”[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