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金融思想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玉秀(1977-),女(回族),青海民和人,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伊斯兰经济研究,上海 200083;祁学义(1967-),男(回族),甘肃临夏人,上海外国语大学东方语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伊斯兰文化研究,上海 200083

原文出处: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伊斯兰金融思想作为伊斯兰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系伊斯兰教崇商理念的重要表征,具有独特而丰富的伦理内涵。伊斯兰银行是伊斯兰金融思想的实践,20世纪50年代于巴基斯坦等地兴起。伊斯兰金融既有其自身优势,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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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6627(2009)04-0043-05

      伊斯兰经济思想是一种强调“则卡提”税收制度以及废止“Riba”的金融理论。“则卡提”(强制性的宗教义务)的设立遏制了贫富的两极分化,使社会的投入分配曲线(洛伦茨曲线)趋向于一个相对均平的数值,废止“Riba”的金融思想核心亦是将社会公正视为个人和国家行为的目标和衡量尺度。《古兰经》及其教规中包涵着广泛的伦理学内容,由此建构的伊斯兰沙里亚法(Shariah)是一种神圣律法,它超然于任何国际法和国家法之上,其主要使命在于发掘《古兰经》及其教规的内在意义,以便通过阐释这一律法之源和按照公认法则尤其是类比法则来解答新的经济问题。伊斯兰教认为,个体与社会机构经济行为的道德性需与《古兰经》基本原理相一致,其金融思想亦复如此。

      一、伊斯兰金融思想的内涵

      利息作为财产让渡的报酬,是一种凭藉占有经济产品的纯粹符号就能带来收益的社会经济行为,因此,西方社会早期都将收取货币借贷利息视为不公正行为而加以拒绝,教会甚至予以严惩。犹太—基督教的神学权威论点也曾反对收取利息,天主教和个别的新教教派也持同样的看法。《圣经》多处提及严禁“高利贷”,其所言“高利贷”不仅是指过高的回报要求,且指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但当时只是从贫困者的被迫消费信贷来看待利息,所以任何借贷利息,包括向亲属收取的利息,都被认为不合法。亚里士多德亦认为,货币不同于以诸如耕地和树木这些能带来收成的物品,它是非生产性的,它在自身的使用过程中被消耗掉。所以,向借贷人索取高于借款的偿还数额有违公正。只有当借款过程发生了成本,才允许提出补偿的要求[1](416)。

      而东方的伊斯兰教自始至终认为,任何交易若涉及不公正或剥削均为非法,从而形成了伊斯兰教准许借贷,但严厉谴责高利盘剥的金融思想。Riba禁令是伊斯兰金融体系的中心信条。Riba是伊斯兰术语,字面含义是“剩余额”,与本金偿还期和数额有关的任何正向的、固定的、事先确定的利息都被视为Riba而被禁止。在《古兰经》中将高利贷与利息均视为Riba,多处提及并加以禁止。“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你们当敬畏真主,以便你们成功。”[2](56)“且违禁而取利息,并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钱财,我已为他们中不信道的人而预备痛苦的刑罚。”[2](87)“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2](358)除禁止高利贷与利息之外,有学者认为“Riba的第三个要素指的是,由于对方推迟支付,而对借出的钱,或者商品要收取额外的利钱,也是不合法的。时间不能作为一种商品。”[3]

      伊斯兰教早期只是禁止放债取利,截取不义之财,后经麦地那和库法等地教法学家的进一步拓宽,认为利息“泛指一切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之所得”[4]。在金融全球化冲击下,伊斯兰利息理论曾一度作出让步,多数伊斯兰国家对该问题采取模糊态度,随着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初伊斯兰思潮的一再兴起,利息问题再次成为伊斯兰加强其宗教属性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伊斯兰教看来,高利贷是一种通过利用他人的服从地位、不知情、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薄弱来谋取与其付出明显不符的财产收益。伊斯兰教反对不劳而获收取利息和高利贷,利用囤积所得进行高利贷更被严加禁止。伊斯兰经济关于赢利的限制不仅表现在限制不公正地获取现金,且衍生出信仰者彼此进行经济交往时要谨慎内心的意图:“谁抱着偿还之意向人借钱,真主将代他偿还。谁抱着损害之意借人钱财,真主会让他遭殃。”[5](73)依据这些限制,反对物质侵害抑或不良企图贯穿于具体的伊斯兰经济关于赢利的限制上,如禁止高利、赌博、欺骗等。

      二、伊斯兰金融思想的实践

      伊斯兰银行是伊斯兰金融思想的重要实践。伊斯兰银行系现代部分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依据《古兰经》禁息原则建立的金融信贷机构的统称,亦称“伊斯兰银行运动”。有学者认为“伊斯兰银行是在伊斯兰公正框架下收集资金,有责任性地为伊斯兰社会服务,实施公平分配,并沿着伊斯兰路线分配资金的银行。”[6](133)这意味着伊斯兰银行是遵循伊斯兰金融思想,运用正确经济投资政策寻求体现伊斯兰经济原则,并将其理论运用于实践,从宏观到微观寻求合法所得的一个实体和统一体。

      20世纪50年代末,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社会出现一种没有利息金融往来、客户与银行分摊盈亏的伊斯兰银行机构,很快传到阿拉伯世界。1963年埃及出现了第一家无息银行,即米特贾姆斯储蓄银行。20世纪70年代泛伊斯兰主义兴起,欧佩克组织大幅提高油价,石油美元滚滚流入中东伊斯兰世界,这也成为建立伊斯兰银行体系的催化剂,伊斯兰银行业因此大规模兴起。中东地区是伊斯兰银行运动的中心,20世纪70年代,中东相继建立了著名的阿联酋迪拜伊斯兰银行、沙特阿拉伯的伊斯兰开发银行、埃及和苏丹的费萨尔伊斯兰银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拥有雄厚资金的伊斯兰银行。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伊斯兰银行。此外,卢森堡、瑞士、丹麦和英国等非伊斯兰国家也设有伊斯兰金融机构。1981年,为加强和促进各国伊斯兰银行的合作和协调,成立了总部设在埃及开罗市的“伊斯兰银行国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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