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09)01-0001-07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07年底,中国的私营经济大致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1949年至1978年改革开放前为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家对私营经济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并在1956年就基本上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此后的二十余年,私营经济在中国大陆基本上绝迹。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为第二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私营经济“春风吹又生”,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步成长起来,成为国民经济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回顾私营经济近六十年的遭遇,对于我们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都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一、“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下的私营经济(1949-1952) 如何正确对待城市私营经济,不仅是民主改革时期关系到革命能否取得胜利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新中国在确立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和恢复发展国民经济所必须正确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了这个问题,才取得了国民经济迅速恢复的巨大成就;而在1952年以后的经济建设中出现的许多失误,也正是由于对私营经济的错误认识及政策导向所引发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旧中国,是一个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发展非常不平衡的经济落后大国。就当时的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来说,现代工业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而遍布城乡的商业则由于战争和国民党政府长达十三年的剧烈通货膨胀呈现畸形繁荣,市场秩序混乱。就所有制结构看,外国资本在战争中受到削弱,而官僚资本则迅速膨胀,控制了金融、重工业、交通运输和外贸,民营经济虽然有业多面广及与传统经济关系密切等特点,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但受战争破坏、通货膨胀和官僚资本的挤压,在战后总体衰落,个别行业畸形繁荣,即所谓的“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商不如囤,囤不如金”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的,并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产为国家所有的政策,建立了强大的、居于领导地位的国营经济,而私营经济则是作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所应有的“五种经济成分”之一,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基本政策下,本着“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得到保护、利用、限制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既存在着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企业,也存在着以劳动者家庭和个人经营为主的个体经济,二者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在旧中国及资本主义国家,对这部分经济成分的划分标准是企业规模大小,而不是按照其生产者与所有制的关系。由于新民主主义国家已经从理论上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下简称“私营经济”)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经济,并对其采取了不同的经济政策,因此,如何制定一个可供操作的划分两种经济成分的具体标准,遂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项无法回避的工作。 最早的划分标准是1950年8月政务院制定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为了开展好农村土地改革而制定的,但由于土地改革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乡村中的各种经济成分,故政务院在该决定中专门规定了划分私营企业与个体经济的标准。 在工业方面,该法规定:(1)小手工业者的标准是:占有少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以其成品出卖,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小手工业者一般不雇用工人,有时雇用辅助性质的助手和学徒,但仍以本人的手工业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这种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和中农类似。(2)手工业资本家的标准是:占有多量手工工具、作坊、原料等资本,雇用工人和学徒以进行手工业生产,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上述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小手工业者只雇用辅助自己劳动的助手和学徒,而手工业资本家雇用工人和学徒则不是为了辅助他自己劳动,而是为了获取利润。 在商业方面,该法规定:(1)小商小贩的标准是:没有或只有少量资本,向商人或小生产者购入商品,向消费者出卖,不雇请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劳动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称为小商。经常流动行走的小商,称为小贩。(2)商业资本家或商人的标准是:占有商业资本,雇用工人或店员,以进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人。 上述划分标准显然是受到有关农村阶级划分标准的影响,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划分近似于中农与富农标准的划分(富农是指雇长工二人以上者,或虽不到二人,但加上其他剥削收入,如地租、债息等,其剥削收入超过其总收入25%者),而不是照搬马克思关于雇工七人的假设和苏联的标准。由于中国地少人多,土地又较为分散,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中将富农经济的下限标准订得规模较小,因此也影响到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下限标准订得较低。1952年“五反”运动后,由于阶级划分已成为很重要的社会地位问题,不少企业主不满意将其划入资产阶级,有些手工业者也不愿意请帮工或带徒弟(怕被划成资产阶级),因此中央再次强调划分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标准,不光要看是否雇工,还要看其雇工的人数和其雇用工人学徒是做辅助性工作还是主要性的工作。1952年11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私营企业统一分类办法(草案)》,该草案本着工业放宽、商业从严的原则规定,生产性业主,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参加主要生产劳动,雇用工人不超过三个人,为个体工业户,雇用三人以上者,则为私营企业;几个业主办的合伙企业,其从业人员总数超过六人者,亦作私营企业论。对于商业、饮食服务业,因情况较为复杂,未制定统一划分标准,但从当时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上的分类来看,是将雇用店员不到二人者定为个体经济,雇用人数二人以上(含二人)则为私营经济,与农村富农经济划分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