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西商业合伙经营比较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邹进文 中南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
商业经济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6 年 04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所谓合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共同负担无限责任。这种资本组织方式在中国和西方商业领域均源远流长。中国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历经两千余年而无质的突破,而西方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渐次演变为近代股份公司制。本文拟从中西对比角度对古代中西商业合伙经营的历史变迁作一个粗浅考察。

      一、中国古代商业合伙经营的演进

      中国古代商业经营中的“合伙”在史料中常称“合本”、“连财”等。这种经营形式在中国至少可上溯至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几千年来,我国一直传颂着管(仲)、鲍(叔牙)合伙经营,鲍让利于管的佳话。如《吕氏春秋》记载:“管仲与鲍叔同贾南阳,及分财利,而管仲尝欺鲍叔,多自取。鲍叔知其有母而贫,不以为贪也。”

      中国古代商业中的合伙经营发展到汉代已显完备,其主要标志是:合伙者之间开始订有专门契约来规范合伙各方行为。建国后在湖北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简牍中,有“中贩共侍约”牍,这是迄今所见的最早的合伙契约。其内容如下:

      “××(年)三月辛卯:中贩长张伯、石兄、秦仲、陈伯等十人相与为贩约:人贩钱二百:约二,会钱备,不备勿与同贩。即贩直行,共侍;非前渴;病不行者,罚日三十,毋人者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凡器物毁伤及亡,贩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贩吏令会不会,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贩吏全器物及人,贩吏秦仲。”〔1〕

      据考证,十号汉墓的墓主就是契约中的贩长张伯,其墓葬年代为景帝四年。从墓中简牍所记的内容看,此人身份是地主兼商人。契约中的“中贩”即“中转贩运”。“共侍约”即共同遵守的照料贩运的契约。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1.贩长张伯及石兄、秦仲、陈伯等十人在一起商议拟定贩约,凡参加者每人出贩钱二百,用作本金。2.参加者的会钱要齐备,否则,不得入伙同贩;一旦出行,就要齐心协力,共同照料。3.事先不说明因病而不行贩者,每天罚三十钱;没有人手的,雇人作买卖;器物不具备者,每件罚款十钱;共同贩卖时,因器物毁伤或丢失所造成的损失,由入伙者共同负担;擅自拿取非己所有的器物者罚百钱;贩吏叫去聚会而不聚会的那一天罚五十钱;虽去聚会但财物帐目不齐全的,罚款额与不去聚会者一样。4.设置贩吏,由他集合器物及人,贩吏由秦仲担任。从契约的内容看,这个民间商业组织的经营管理是相当严密的,关于资金的来源,入会的原则,人手的保证,器物的具备,财产的保障,惩罚的办法,损失的承担,会员的聚会,财会的管理,“贩吏”的设置及其责任等都有十分详细而又周密的规定。

      隋唐以后,合伙经营更为流行。据现存史料看,中国商业中明确指明“合本”的最早出现在唐代。反映唐初及其以前情况的《算经》中,已有下述例题:“今有甲持钱二十,乙持钱五十,丙持钱四十,丁持钱三十,戊持钱六十,凡五人,合本治生,得利钱二万五千六百三十五,欲以本钱多少分之,问:各人得几何?”〔2〕

      明代以后,商业中的合伙经营更为发达,涉及到的行业更广,也更加流行和规范化,合伙经营开始见诸商用民间杂书。如《直指法统宗》卷二《差分》便有合伙经营中利润分配问题的算术题,说明合伙经营形式在当时是很普遍的:“假如今有元亨利贞四人合本经营,元出本银二十两,亨出本银三十两,利出本银四十两,贞出本银五十两,共一百四十两,至年终共得利银七十两,问各该利银若干?”〔3〕

      在明代,不仅民间商用杂书中已有“合伙”经营例题出现,而且合伙契约的使用也进入了社会规范化的阶段。明万历以后刊刻的民间日用杂书中,出现了统一的合伙契约格式,从它载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看,合伙契约主要包括当事人约定共同经营,每年共同分配商业利润等内容。如明代《士民便读通考·合约格式》所载的标准合伙契约内容如下:

      “立合约人×××,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用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帐目。故特歃血定盟,各宜乐苦均受,不得匿私肥己。如犯此议,神人共殛。今欲有凭,立此合约,一样两纸,存后照用。”〔4〕

      明清时期合伙形态的商业是如何具体运作的呢?这方面的记载亦不少见。《扬州画舫录》卷二《草河录》中关于清代的扬州盐商记载说:“是园周氏,后归于王履泰、尉济美二家,皆山西人。王、尉本北省富室。业盐淮南,而家居不亲筹算。王氏任之柴宜琴,尉氏任之柴宾臣,皆深谙鹾法者”。〔5〕这就是说, 山西商人出身的扬州盐商王、 尉二家的主人并不亲自担任业务,而是将之委托给熟悉盐务的柴宜琹、柴宾臣去办理。这颇类似于近代股份公司的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

      二、古代西方商业合伙经营的演变

      据西方学者考证,合伙商业经济最早出现于2000多年前的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船夫行会就是类似于公司的合伙经济组织。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认为:“现在我们还可看到有些流传下来的关于第3和第4世纪船夫行会的重要文献,当时这些团体在帝国的大部分沿海城市中都可找到。它们主要被雇佣于运输粮食,它们的经营和资本雄厚的商社相勾结着,而那些被禁止经营的罗马元老往往是这些公司的匿名股东”。〔6〕在这里,“股东”实为合伙出资人。 罗马法中还有关于合伙的规定,它把合伙看成是两人以上互约出资经营事业,以共同分配其利润为目的的契约,并规定了合伙的六种形式,即共产合伙、特业合伙、所得合伙、佃租征收合伙、单业合伙、隐名合伙。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