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历史的意义不仅在于客观公正地了解和评价过去,更重要的则是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以古鉴今,给后人以启迪。发生在19世纪中后期的洋务运动,是一场以“自强”、“求富”为宗旨的封建地主阶级的经济改革运动。对于这场运动的性质和作用,史学界的观点褒贬不一。但至少有一点取得了人们的共识——洋务运动客观上顺应了中国当时经济结构变动的潮流,推动了中国近代工业的发展。本文试图通过对洋务派企业体制的分析和评价,为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一点有益的借鉴。 洋务派企业,就其体制而言,有官办、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三种类型。在具体操作中,则只有官办和官督商办两种类型。在甲午之前,采用官商合办形式的企业几乎绝无仅有,如基隆煤矿虽一度酝酿,但并未实现;湖北织布官局为解决资金困难,曾一度采用,旋又废止。本文主要分析官办和官督商办的企业体制。 一、官办的工厂体制 洋务派的官办工业主要有军工和民用工业。从1861年曾国藩创办安庆内军械所,至1893年张之洞创办湖北枪炮厂,洋务派官僚先后创办了大大小小19个军火工厂。在大兴军工之同时,也创办了一些官办民用工业,如台湾基隆煤矿、湖北织布官局等。 洋务派官办工业,与传统的官营手工业相比略有不同。这些企业使用的是新式机器,雇佣了大量的工人,大体按照西方机器大工厂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生产。但是,把这些机器工厂看作是企业,却很值得商榷。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基本经济组织。从这一定义出发,企业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 )企业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即企业的产品必须以商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上,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其价值;(2 )企业必须以追求利润为其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和动力;(3)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单位。 基于上述理解,通过考察洋务派的官办工业体制,可以看出:官办企业,尤其是官办的军事工业,根本不是企业,从性质上讲,依然是封建政府或官僚的一个生产部门而已。 首先,洋务派创办军火工厂之目的;并非为了满足市场需要,而是为了提高清政府的军事装备能力,以达到“自强”或“御外侮、弥内患”之目的。由于军工产品的特殊用途,洋务派官僚绝对禁止民间制造,故而只能采用官办的形式。从而追求利润这一企业的根本特征在这类工厂中不存在。 其次,这些工厂的产品由于其非商品性,因而不计成本、不计价格,由政府统一调拨到各军事部门。 最后,从这些军工厂的内部管理来看,其非企业性更为明显。一方面,军工厂的一切投资和日常经费均由封建政府通过财政途径划拨,决定了它们的生产管理决策权直接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尽管洋务派官僚在许多军工厂中聘请洋人做技术顾问、或由洋人来具体管理,实际上这些洋管家只不过是洋务派官僚在企业中的代表而已,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以及生产规模的扩大与缩小,都由清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军工厂的人员安排由清政府决定,企业内部实行封建式衙门管理。 所以,洋务派官办的军事工业,算不上什么企业,它与传统官办手工业没有根本的区别。至于官办的民用工业,其产品除直接供给政府,满足政府需求之外,主要用于市场销售,商品生产性质表现的较为明显,但其内部管理体制与官办军事工业无甚差别。 这种官办官营工业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封建政府,必然受封建官场恶习的影响,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经营混乱,管理无方,人员冗杂,领取干薪,徇私舞弊,扯皮推诿等现象难以避免,工厂效益低下,毫无生机可言。“制造局积弊,在换一总办,即添用心腹委员三、四十名,陈陈相因,有增无减,故司员两项,几至二百,实属冗滥”〔1〕。如台湾基隆煤矿,从1878年建成投产便暴露了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和管理者的无能。正式投产时,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300吨, 实际只能日产100吨左右,三分之二的矿山设备能力未能得到发挥。 在煤炭运输方面,矿务局以防止洋商援例在台湾沿海行驶洋船为由,拒绝使用汽船拖拽煤船之法,用旧式驳船借助风力行驶,以致运输力量远远落后于生产的需求,严重阻碍了煤矿生产能力的发挥。在产品销售上,不分析市场情况,一味坚持高价政策,使市场大为缩小。至于局内大小官员、营私舞弊,贪污等腐败现象,更是普遍存在。由于其经营上的极端混乱和长期的腐败不堪,最终以长年亏损而于1892年倒闭〔2〕。 二、官督商办企业体制 19世纪60至70年代之际,由于清政府财力衰竭,难以维持业已存在的军事工业之经费需要,为弥补军工经费之不足,洋务派官僚曾寄望于官办民用工业,却限于囊中羞涩,难以独立提供开办企业所需全部资金。同时,当时社会上已客观存在着大量闲置资金。于是,洋务派便通过向社会集资入股的办法来创办民用工业。因此,“官为维持,商为承办”的所谓官督商办企业便应运而生,成为当时民用企业的主要形式。从19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在洋务派官僚的组织下,先后兴办了20多个官督商办民用企业,涉及采矿、冶金、纺织、航运、铁路以及电讯事业等。这些企业构成了我国近代工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