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30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07)10-0076-04 建国之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变革。由于各种经济体制在生产组织、产权安排和分配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区别,对农户的经济行为产生着不同的激励作用,从而也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效率。农业生产效率的差别最明显地体现在不同经济体制下粮食产量的波动。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粮食产量的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粮食流通体制的变迁,从自由购销到统购统销,从价格双轨制到市场化流通体制,粮食流通体制的变革都受农村内在经济体制和粮食产量波动等因素的制约。 一、互助组的发展和粮食生产的恢复 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推翻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起了农民直接从事生产的个体所有制。但土改后的农业生产条件是不容乐观的,耕畜和农具的严重不足,劳动力伤亡和农田水利失修,以及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的困扰,使农业生产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1]鉴于此,中共中央于1951年12月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农业互助组得到了蓬勃发展。到1954年,互助组发展到了其顶峰,达9931000个。[2] (一)互助组的具体运行特征 首先,在产权安排方面,互助组“是1953年之前农民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一种松散的劳动互助合作组织,互助组内的产权制度实际上就是以农民为主体的个体私有产权”[3],是一定范围和规模的农民自发的劳动联合组织。在互助组内,农民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并没有改变。土地仍由个体农民私人所有,并进行直接的经营并享有由此带来的收益权,这样清晰的产权关系不会影响到个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其次,在收益分配方面,互助组内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收益分配制度,“忙互闲不互”的临时季节性互助组体现着互助双方的等价互利关系。而常年定型互助组则是通过评工记分来计量互助组内劳动力的投入,并把互助的耕牛、农具折合为工分来支付给它的所有者相应的报酬。这两种互助组织形式,在分配方面均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这种分配方式同时也是以承认个体农民的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农民的经济收益得到了直接的体现。 (二)互助组织下粮食生产 由于互助组没有改变个体农民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农业生产的经营决策和对劳动产出的收入分配都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展开的,在收益分配上直接与劳动和各种生产资料的私有挂钩,从而激发了农户生产与投资的积极性。在此状况下,粮食生产得到了恢复发展。 表1 1949-1953年粮食作物面积和产量 年份播种面积 亩产总产量人均粮食 (公斤)(万吨) (公斤) (万亩) 1949 16493869 11320 208.9 1950 17160977 13215 239.4 1951 17665382 14370 255.2 952 18596888 16390 285.2 953 18995588 16685 283.7 数据来源:农业部计划司《中国农村经济统计大全》第146页。 从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粮食产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总产量由1949年的11320万吨提高到1953年的16685万吨;人均粮食占有量也由1949年的208.9公斤提高到1952年的285.2公斤。由于互助合作组织在产权安排和分配制度上都有利于刺激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合理的经济体制安排推动了这一时期粮食生产的发展。 二、合作社体制与粮食生产的发展 1954年到1957年是农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时期。从1954年底开始,全国各地掀起了大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热潮;1955年下半年,“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全面到来,初级社很快被规模更大、集体化程度更高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代替。随着初级社被高级社取代,农业合作化运动就此结束,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高级社通过把农户的生产资料收归公有,家庭的生产功能被合作社的集体劳动取代,从而弱化了农户家庭作为经济组织所应有的功能,并最终完成了由国家政权主导的对小农经济的改造。 (一)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 1955年11月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具体规定了各种生产资料的产权安排和基本的分配方式。《章程》规定,加入初级社的农户的土地,除留出一部分自留地外,其余土地全部折股入社,由合作社统一使用和经营。土地的评产定价是按照耕地的年产量和耕地的自然条件,民主评定常年产量作为入社产量。农户的耕畜采用私有公用,给予一定的报酬,或者是“折价归社”,公有公用。 在初级社内,土地的产权主体仍然是农民,他们出让给合作社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之外的其他主要生产资料仍是以农民的私人所有为主。拥有这些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农民,可以享有由此带来的报酬收益,农民生产资料私有权在经济收益上得到了实现。在收入分配上,初级社的总收入一般按照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物质利益关系的原则实行分配。在合作社的总收益中,在扣除生产资料的消费部分、国家的农副业税以及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各种管理费用之后,所剩部分分给社内的所有农户家庭。具体到各个农户,其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在初级社的分配领域内土地报酬递减,劳动报酬递增是总的分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