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学校政府规制:实践与展望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开华,广东教育学院教育系,广东 广州 510303 吴开华(1975—),男,江西崇仁人,广东教育学院教育系讲师,硕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政策与法律、民办教育。

原文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和民办学校进行市场化运作时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形,是政府对民办学校规制的重要理由;而民办学校“以自愿求公益”的特点,又要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规制区别于公立学校。有效的政府规制要求政府消除对民办学校的观念歧视和体制排挤,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的规制模式和手段,谋求实现民办学校的自主性和公益性的平衡,真正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522.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597(2007)03—0010—06

      一、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规制:合理性及其限度

      所谓规制(regul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或鼓励的行为[1](p214~215)。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规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经营、管理、终止等活动进行限制或鼓励的行为。

      从根本上看,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和民办学校进行市场化运作时可能出现“市场失灵”① 的情形,成为政府对民办学校规制的重要理由,需要政府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和管理。

      首先,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不应完全受市场调节。我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教育的公益性,《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更是明确指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为体现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我国立法还明确要求设立民办学校必须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为民间性质的公益性组织②。为确保民办学校的公益性,防止民办学校沦为个人或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其办学活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其次,民办学校进行市场化运作时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形,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规制。民办学校本身作为一种选择性教育,主要面向社会需求,争取生源,吸引生源,因而市场调节机制对民办学校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市场规律作用下,民办教育服务这一产品的有效供应如同其他产品一样,会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形,需要政府及时有效地对其加以规制。更重要的是,受教育权利是一种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为确保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维护并实现受教育的基本人权,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介入民办、教育,对民办学校加以严格的监管。

      但是,与公立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具有“私”的性质以及“以自愿求公益”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规制区别于公立学校,不应对民办学校做过多的干预。[2](p38~39)

      首先,从产权关系来看,公立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是政府,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作为法人享有对国家授权经营的财产的经营权;而民办学校的经费是由私人或社会组织提供的,这种财产是一种私有财产。尽管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决定了民办学校并非私有学校,其产权不能归属于作为学校举办者的私人或社会组织。但民办学校财产来源的非国有性,要求政府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学校财产权利的行使。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对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使财产权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但这种规定应仅限于保证民办学校的公益性。

      其次,就学校组织机构而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政府之外的私人或社会组织,他们可以为实现特定目的或教育理念,通过筹集和利用教育资源举办学校,并通过制定学校章程自主经营、管理学校事务,独立开展教育活动,从而以其自主灵活的办学特点满足社会的需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非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它只能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检查、监督,而不能以所有者或举办者的身份介入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活动。这与公立学校是有明显不同的。

      二、政府对民办学校的规制: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民办教育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各地也纷纷出台了富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标志着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逐渐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从目前来看,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认识仍然不是很到位,存在根深蒂固的错误思想观念。有专家指出,民办学校的“观念歧视,体制排挤,权力侵害,权益难以保障”的发展环境,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3](p5)。导致民办学校不能持续、快速、有序地发展。

      【案例1】[4]:

      2006年6月份以来,作为“教育改革实验区”的北京市海淀区启动了一项专项治理行动,整改的对象是该辖区流动人员自办学校(民间俗称为打工子弟学校,教育部统称为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据悉,7月4日,取缔了37家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约15000多名流动儿童少年需要分流到公办中小学

      本着“改善流动儿童少年受教育环境,确保师生安全”的目的,北京市政府7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制定规范和清理整顿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的措施和在校学生分流方案,并于2006年7月中旬前报市教委;坚持“分流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尽快清理整顿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全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在2006年9月底以前要坚决依法取缔;取缔前要做好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工作,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这份文件下发后,迅即掀起清理整顿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的高潮,以大兴区为例,2006年7月20日上午,大兴区委、区政府召开了“大兴区清理整顿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动员会”,宣读了《大兴区清理整顿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工作方案》,并于8月18日责令27家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停止办学。截止9月5日,已有24所被撤销,分流、安置在校学生8065名,另3所学校的撤并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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