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我国不同群体间收入分配的公平

作 者:
张晨 

作者简介:
张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300457)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信息

内容提要:

当前,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范围内的极大关注。然而,究竟如何才算正确理解“公平”二字,还有,什么样的收入分配才是“不公平的分配”呢?人们普遍认为公平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的公平感也会有所不同,那么到底有没有一个评判公平的标准呢?因此,在本文中,作者首先界定了公平的概念,明确了公平的评判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不公平分配的表现,最后有的放矢地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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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理论篇

      2005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北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的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引起国内专家学者关注。其中会议公报中的一段阐述引人注目:“……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① 可见,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已引起社会甚至全国范围内广泛关注。

      据国家统计局城调队城市处崔如春介绍,国家统计局把城市居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由高到低排队并进行五等份分组,2003年,占总体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472元,比上年增加2012元,增长13.0%;占总体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5元,比上年增加263元,增长8.7%。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5.3∶1,② 最高组收入增长速度明显高于最低组。因此,如何防止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为了能更清晰地认识并把握这一现象,下面,我们首先来明确公平这一概念。

      一、如何正确理解“公平”二字

      《辞海》中是这样解释公平的:“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的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也往往在一定社会制度下(包括法律、道德、政策等)去认识、对比和思考付出的劳动与所取得的报酬之间的比例。通过考察历史我们也可以发现公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的内容、标准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不同的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都是不同的。因此,绝对公平是不存在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一个评判公平的标准。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不应太执着于分散的个体,一定社会的主流公平感才是我们观察的重点。纵观历史的不同阶段,我们发现总是有一条稳固不变的规律贯穿始终,那就是,一定公平观的形成总是与一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密切的联系在一起。在简单商品经济中,对商品的所有权是建立在自己劳动的基础上的,任何人要占有劳动产品都必须付出劳动,要获得别人的劳动产品,就必须用自己的劳动产品进行交换。由此,简单商品经济下公平观的内容就是“等价交换”。然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时,公平观的内容就发生了变化,生产关系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占有权不再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而是以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为基础。这时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渐渐演变成“并不是不公平”。引用马克思的一句话,虽然“劳动力使用一天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③ 然而正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这种公平导致了劳动者阶级和资本所有者阶级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进行物质生产的劳动者更加贫困,不进行物质生产的资本家却占有着社会大部分的财富。这样一来,当占社会主要成分的物质生产者——劳动者阶级感到在这样的生产关系中已不能分享到足够的利益时,他们就会觉得不公平,就会通过反抗、起义来改变这种境遇。十九世纪三十、四十年代,在法国、英国、德国的一系列工人起义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④ 可见,“当一种生产方式处在自身发展的上升阶段时,甚至在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里吃了亏的那些人也会欢迎这种生产方式。”而“只有当这种生产方式进入没落阶段时”,社会中占主要成分的阶级无法从这种生产关系中得到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利益“这种愈来愈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

      二、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

      我国在建国后就确立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及与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制度。它使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排除了依靠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劳而获的可能性,确立了非剥削的分配制度。从理论上说,这种制度使得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成为分配的唯一的尺度,这样才真正摈弃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表面“公平”,使人们在劳动的基础上形成了真正的“公平”。但是为什么人们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扩大,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引起如此多的关注呢?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所有制结构中非公有制成分的增加,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及市场机制的引入,成为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体现在初次分配的差距上。因此,即使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收入也会产生过大的收入差距。与此同时,在这一阶段各种法律、制度都存在着很大的欠缺,各种非法收入与日俱增,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极大地增加了人们的不公平感。

      2003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8,根据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在0.3-0.4之间表示相对合理;超过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而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并且在2004年仍然继续上升,已经到达了0.465,到达了危险的边缘。经济学家刘国光认为,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人均GDP达到1500美元左右基尼系数才开始下降。我国现阶段人均GDP只达到1000美元左右,基尼系数还处于倒U形曲线的上升阶段,客观上还有继续上升的趋势。预计基尼系数将在2005年逼近0.47。同时,如前所述,2003年,最高收入组家庭与最低组家庭的收入之比由2002年的5.1∶1扩大到5.3∶1,⑤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1996年7月和12月对3000户城乡居民做的两次问卷调查显示:对这种收入差距扩大状况表示尚可接受的占47%,表示不能接受的占15.64%,不太能接受的占26.36%。调查还表明人们对含有劳动因素的收入差距认同度高,而对含有非劳动因素的收入差距认可度很低。因此,虽然就整体而言我国收入差距尚未达到两极分化的地步,但有相当部分居民已不认同这种差距。

      三、“不公平”的收入分配在现实中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⑥

      1.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等非法因素形成的收入差距,是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之一。所谓黑色收入就是明显违纪违法的非法收入,如贪污受贿、非法占有等。而所谓灰色收入是指处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之间的不正当收入,既非明显的违纪违法收入,又不是政策明文许可的收入。我国现阶段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制约,防范领导干部“灰色收入”的政策法规缺乏完整性、连贯性,在实践中操作性差、处罚偏轻,未起到大的作用,再加上财政制度松弛等方面的原因,使得灰色收入屡禁不止。据湖南纪委调查,领导干部的“灰色收入”名目繁多,有非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红包礼金,有下级给上级送的各种奖金,还有企业送干股计入股分红、公务私用等等。不少单位干部的“灰色收入”已相当或超过工资收入,甚至有一些还是工资收入的数倍、数十倍。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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