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外学者对吐蕃及归义军统治敦煌时期的赋税制度,尤其是“地子”问题较为关注,分别发表文章进行讨论。①目前,对于归义军时期“地子”与“地税”的关系,“地税”的性质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如刘进宝先生认为吐蕃时期敦煌的“突税”或称为“突课”,是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因为地税除“地子”即交纳“突税”外,还有其他差科,相当于归义军时期的柴、烽子等。归义军时期的“地税”范围广,“地子”范围小,“地税”中除了“地子”外还有官布、税草和税柴。作为“地税”中交纳粮食的部分——“地子”是据地交纳的。雷绍锋先生认为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当为依据田地面积划定户等之产物,“地税”为“户税”之变称,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即户税,而“地子”则是田地税的一种,它与“官布”、“官柴草”等并列,依一定税率计亩征收,“地税”与“地子”是两种不同类型且无多大联系的税目。陈国灿先生同意雷绍锋先生的观点,认为归义军的“地子”实为两税法下的田亩税,“地税”则为以户等高下征收的两税钱,即户税,但归义军时期铜币奇缺,多以实物代钱,故按户等征收的两税钱,以粮食斛斗计征。 笔者在研读有关史料和论著的过程中,对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地子”、“地税”的性质和关系也产生了一点看法。窃以为目前对于吐蕃、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的赋税制度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归义军赋税制度是混合蕃制和唐制的产物,只有弄清楚吐蕃时期敦煌地区赋税的具体情况,才能对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赋税制度有准确认识。吐蕃时期敦煌的“突税”即“突田税”,主要是指户税,“地子”则为田亩税。此外,“地子”有可能被称为“突税”。归义军时期的“地税”应是根据民户土地、财产等状况定等征收的户税,“地子”则是田亩税,两者是不同的两种税目。本文拟运用敦煌、西域出土汉藏文书、简牍,对吐蕃和归义军时期敦煌地区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考察,以求正于方家。 一、吐蕃统治西域时期的赋税 “地子”在唐朝、吐蕃、归义军时期都是敦煌等地的赋税种类之一。安史之乱发生后,吐蕃乘机入侵,河陇西域相继沦陷。吐蕃在这一地区驻守军队,派设官吏,推行蕃制并部分吸收唐制来进行有效统治。吐蕃在当地推行的赋税制度亦不例外,同样与唐制有相似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有异于唐制。据敦煌吐蕃历史文书记载,早在公元7-8世纪,吐蕃王朝本部已对属民按地亩征收赋税、草税: 及至兔年(中宗嗣圣八年,太后天授二年,辛卯,691)赞普驻于辗噶尔。夏,于“色乌秀”集会议盟。赞普驾临,乃迁至“查那”。清理土地赋税并统计绝户数字。 及至马年(玄宗开元六年,戊午,718)……冬,赞普驻于札玛牙帐。征三茹之王田全部地亩赋税、草税。② 在吐蕃占领河陇西域之后,在西域地区实行的赋税种类,据王尧、陈践先生研究有三种情况: 一 农业生产品的地租:zhing-zhun实际是地租,一般是缴纳实物,如:青稞、小米。 二 一种税收:khral,按人口计征的税收,也是以实物缴纳。 三 劳役地租:以服役的形式完成纳税的任务。③ 新疆所出吐蕃简牍多次记载到吐蕃统治下西域地区的赋税征收情况,新疆米兰出土的73RMF号简牍云: 论努罗之奴仆已在婼羌……冬季田租对半分成于兔年…… A1//blon mdo sgra g·yog bran nob cungu na mchis…… 2 dgun zhing zhun shas kyi yos bu lovi…… 新疆米兰出土的73RMF1:3号简牍云: 论赉冲木热(良相军帐郎官)等,前往婼羌,交纳赋税:岸钟悦青稞二克,麦子三克,麦子…… A1//blon legs khrom bzher la stsogs 2 pas/nob chungur phebs nas/khral B 1 phul bav/mngan grong g·yol nas 2 khal gnyis/gro khal gsum/gro 新疆米兰出土的M.I.xxviii,1号简牍云: 吐谷浑上部万人部落,凡属唐所辖者……每户征收五升(青稞),万人部落田赋以六成计所征,征青稞混合堆置一处,一部分(青稞)如以羊驮运不完,可派牛运。 A1 //va zha khri sde stod pav rgya la gthogs…… 2 rnams/ skya ri gcig ri bre lnga sbyar te/khri…… B1 kyis drug cun gyi nas dang bsre zhing…… 2 kha cig lug du ma vbyor te gnag du brdzangs……④ 根据以上简牍记载可知吐蕃统治下的西域地区,部落属民上缴的赋税种类有按地亩面积征收的田租(zhing zhun),即田亩税,也有按户交纳的户税。田租一般按收成比例上交,为50%,对鄯善地区的吐谷浑部落则按60%征收,如年成不好征收数额则做相应调整;而户税则是对每户征收一定数量的粮食,简牍记载对吐谷浑部落每户征收五升青稞,对西域地区的其它部落同样也应征收户税,部落属民上缴粮食等实物。前引73RMF1:3号简牍记载岸(mngan,财务官)钟悦(grong g·yol)名下的赋税(khral)青稞二克(克即khal,为吐蕃计量单位)、麦子三克等有可能就是户税。米兰出土的M.I.viii,63b号简牍也记载有给小罗布长官(nob chunguvi mgo rngon)交纳赋税(khral)的内容,王尧、陈践先生就直接将“khral”译为“户税”。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