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的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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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100081

原文出处:
经济研究资料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0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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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在20世纪建立的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的初级形式,从原则上说,它的所有权分两部分,一是劳动力所有权,归国有企业职工个人;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全民,但由于没有完善的民主法制,从而使国有企业所有权空置、虚位,而本来应行使占有权的国家机构,则代行所有权,或者说集所有权、占有权及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管理权于一体。这在工业化初期,或许是合理的,但进一步的演化,则暴露出它的弊端。作为国家资本的存在形式,国有企业的问题就出在不得不保留的国家上,其主要矛奋,就是所有权与占有权的矛盾。不受任何权利制约的国家机器以行政方式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虽能够在短期内建立起工业体系,但其弊端也是相当严重的,20世纪末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此;国有企业的改革,应在理清其权利体系的基础上集中解决这一矛盾。

      一、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劳动力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基本权利,由劳动力所有权派生出生产资料所有权。

      (一)劳动力所有权是公有制的基本权利

      资本私有制的权利基础是财富,它以前的各私有制的权利基础则是暴力。社会主义的根据和出发点是劳动,公有制的权利基础也是劳动,其基本权利,则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

      20世纪以苏联教科书为代表,对公有制的论证,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说成基本权利,同时却不明确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劳动者个人,而是在泛泛说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翁”之后,又说公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单位。尤为严重的是,教科书及由其指导的公有制,并不承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甚至还以批判“劳动力商品”来否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劳动力所有权的表现,这是资本私有制较封建农奴制的大进步,它标志着劳动者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但劳动力成为商品,又造成劳动的异化,劳动力商品所创造的价值中,不仅包含劳动力的价格,还包括为资本所有者(即劳动力商品的购买者)所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这是资本制度的野蛮性表现。

      公有制要取消劳动力商品化,但不是取消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而是要比资本私有制更加突出劳动力所有权,使之成为基本的和核心的权利。

      资本私有制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是分开的,分别属于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这两个权利构成资本私有制的主要矛盾,其中生产资料所有扫是主要矛盾方面,劳动力所有权是次要矛盾方面,是被生产资料所有权控制和支配的。

      公有制中,劳动力所有权作为基本和核心的权利,不仅处于主导地位,而且由它派生并支配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归劳动者个人。但由于生产资料要经公共占有并行使,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以人为单位,是平等的,这与不同质量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不同量的用于生产资料的公共价值是有差异的,即多创造了生产资料价值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是平等的。

      劳动力所有权作为公有制的基本和核心权利,是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保证,正是在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础上,才派生出劳动力的占有权,以及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及其派生并集合而成的占有权,这两个占有权共同控制经营权。与之相应,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又派生民主权,民主权集合为立法权,立法权派生执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以此作为所有权主体控制占有权,占有权行使机构支配经营权的政治机制。镣动力所有权还派生出按劳动的质与量领取报酬,用于生活资料的权利。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还决定着公有制经济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即其公共价值的占有、分割、使用以及公共资产的投资、转产、转让等,都应由所有权主体决定,使之服从于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人性升华。

      劳动力所有权在总体上是保证公有制性质及劳动者社会主体地位的,从个体角度说,又是规定劳动者个人地位、利益,处理其相互关系的依据。公有制,必须消灭非劳动者对劳动者的控制与剥削,同时,要保证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以及在平等基础上因所付出劳动力质与量的差别,而得到的不平等的利益,以促其自由发展。劳动者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而非权利保障的利益的平等。这主要表现于劳动力所有权上,作为劳动者,都有平等的对自己劳动力的所有权,但各自的劳动力是不平等的,其发挥的程度也是不平等的。以平等的劳动力所有权保障不平等的劳动力及其发挥所应得到的不平等的利益,这是公有制内在的活力,也是劳动者素质技能不断提高并发挥的根据。

      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和作用,在合作制企业中表现得最为突出,而在国有企业中就表现得不清楚。合作制企业以合作(劳动)者的自愿参加为前提,并由此界定其范围,参加者又都是以其劳动力所有权为基本权利,同时也拥有对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这包括其加入合作企业时所投入的部分,但主要是合作企业由参加者创造价值积累的生产资料,它明显地是来自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公共价值。而国有企业中,劳动者不是以合作者的身份加入,而是以类似公务员或雇佣劳动者的身份加入,况且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的最初投资,是来自国家财政所集聚的全体劳动者的公共价值,包括其发展资金,有时也要来自财政。这样,就很难规定其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及其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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