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92;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5)03-0096-09 和“重农抑商”、“崇俭禁奢”等传统观念一样,“与民争利”也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的独特术语之一,但和大多数被奉为圭臬的经济教条不同,它从出现之日起,就受到历代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本文拟对这一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具体内容作一梳理,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并给出简要的历史评价。 一、思潮演进的基本脉络 中国历史上反对“与民争利”的思想形成于西汉,但它的酝酿则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所谓“与民争利”,顾名思义,就是权势集团与普通民众争夺物质利益的行经。这种现象在社会科层划分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以后就已存在,而它的不合理性也早为世人所揭示。周厉王(公元前877~前841年在位)时,大夫芮良夫对朝廷将要任用荣夷一事提出批评,因为荣夷是个“好专利”的人。在芮良夫看来,“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夫王人者,将导利而布之上下者也,使神人百物无不得其极……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注:《国语·周语上》。)。这里所说的“专利”,可能是指对自然资源的独占,也可能是指垄断工商之利(注:叶世昌:《古代中国经济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战国时的孟轲是第二个论及这一议题的人。他在回答梁惠王“将有以利吾国乎”的询问时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注:《孟子·梁惠王上》。)他没有说士庶人言利对不对,只是断言统治者如果也和其他人一样追求物质利益,就会发生危害国家的财富争夺。而从孟轲主张“制民之产”的思想倾向来看,他对普通民众的经济求利行为并不是否定的。 西汉的司马迁把国家的经济政策分为五等:“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在这里,“之”代表从事经济活动的民间行为主体,与之争,就是国家在经济领域与普通民众争夺物质利益。这段话不仅构成了“与民争利”一词的直接来源,而且给出了历代思想家对这种行为的基本价值判断。 董仲舒可能是最早运用这一术语的人。他在阐明治理社会贫富悬殊弊端的对策时十分强调制度的约束作用,并把不与民争利业作为限制受禄者敛财的举措之一(另一举措是限田)。董仲舒认为:任何个人或阶层只能获得一种合法的收入,他以自然界的现象为例,指出:“夫天亦有所分予,予之齿者去之角,傅其翼者两其足,是所受大者不得取小也。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则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此民之所以嚣嚣苦不足也。”(注:《汉书·董仲舒传》。)所谓“已受大,又取小”,是指那些“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的人,他们不满足已有的收入,往往“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使财富急速膨胀,“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在他们的侵夺下,“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注:《汉书·董仲舒传》。)。由于“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急愁苦,穷急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民不乐生,尚不避死,安能避罪”,进而危及社会稳定,所以董仲舒明确主张:“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然后利可均布,而民可家足。此上天之理,而亦太古之道,天子之所宜法以为制,大夫之所当循以为行也。”(注:《汉书·董仲舒传》。)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写道:“故明圣者象天所为,为制度,使诸有大奉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利业,乃天理也。”(注:《春秋繁露·度制》。) 在西汉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召开的盐铁会议上,“与民争利”首次作为官府参与经济事务的代名词而受到公开的谴责。作为国家经营工商业政策的批评者,贤良、文学指出:“今郡国有盐、铁、酒榷,均输,与民争利。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化。是以百姓就本者寡,趋末者众。”(注:《盐铁论·本议》。)为什么会发生“与百姓争荐草,与商贾争市利”的情况呢?贤良、文学认为:“无用之官,不急之作,服淫侈之变,无功而衣食县官者众,是以上不足而下困乏也。”(注:《盐铁论·园池》。) 此外,在《汉书》的其他文章中,与民争利的字样也有出现(如《汉书·哀帝纪》、《汉书·贡禹传》)。 东汉荀悦从官员收入的角度分析了与民争利的原因。他指出:“古之禄也备,汉之禄也轻。夫禄必称位,一物不称,非制也。公禄贬则私利生,私利禄,则廉者匮而贪者丰也。夫丰贪生私,匮廉贬公,是乱也。”(注:《申鉴·时事》。类似说法另见《汉纪》卷5:“若位苟禄薄,外而不充,忧匮是赡,则私利之制萌矣。放而听之,则贪利之心滥矣;以法绳之,则下情怨矣。故位必称德,禄必称爵,故一物而不称,则乱之本也。”。)就是说官吏的俸禄要与他们的职责相称,如果他们的收入过低,就会发生利用权力获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与民争利便是其中之一。什么样的俸禄才算合适?荀悦列举了“先王之制禄”,强调只有让官吏“下足以代耕,上足以充祀”,才能“厉其公心,塞其私心”,“不与下民争利”(注:《汉纪》卷5。)。但收入不足只是官吏侵夺民间财富的原因之一,作为与民争利主要途径的国家经营工商业政策,其形成还有更深刻的制度原因。 两汉以后,政府对经济的参与发生了某些方法上的变化。如唐代的刘晏在官府控制市场机制上有所创新,在漕运方面,他的办法是由官府出钱雇工,分段运输,“不发丁男,不劳郡县”(注:《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这样既确保了漕粮的及时运达,又大大节省了运输费用;在盐政方面,他规定盐户生产的盐由官府收购后可以转售给商人,至于商人把盐运到何处销售,官府不加限制,只在那些商人不愿去或到不了的边远地区,才设立常平盐。但这种官商结合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史称,实施新的盐法后,“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因此,人们对与民争利的抨击仍不绝于耳。 宋代的范仲淹反对政府对某些商品的专营政策,他指出: “天下盐茶,出于山海,是天地之利,以养万民也。近古以来,官榷其源,人多犯法。今又绝商旅之路,官自行贩,困于运置。其民庶私贩者,徒、流;兵稍盗取者,绞、配,岁有千万人罹此刑祸。是有司与民争利,作为此制,皆非先王之法也。及以官贩之利,较其商旅,则增息非多。”他建议朝廷“诏天下茶盐之法,尽使行商,以去苛刻之刑,以息运置之劳,以取长久之利”(注:《范文正集》奏议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茶盐官营并不比私营高效,反而增加了执行成本,这是范仲淹批评与民争利的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