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营国有一般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 中国古代社会创立的“工商食官”的官营国有工商业制度,在唐代不仅被继承下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唐政府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多种行政职能机构,直接管理经营着门类众多的国有工业、手工业。中央最高行政中心尚书省之下设有工部,“掌天下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工部又下辖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和水部司,其中工部司“掌经营兴造之众务,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缮葺、工匠之程式,咸经度之……凡兴建修筑材木工匠,则下少府、将作,以供其事”。(注:《大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三秦出版社1991年影印日本广池本,第156—164页。)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最高的政务部门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令,下达具体的经营生产计划。 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是负责具体实施政令与计划的中央行政事务部门,各有明确职守。少府监“掌百工伎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凡天子之服饰、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率其属以供焉”。 将作监“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政令……凡内外缮造,百司供给,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府”,辖有左校、右校、中校、甄官四署以及百工、就谷、斜谷、太阴、伊阳等监。 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于武库……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辖有甲坊署和弩坊署,“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辨其粗良……凡财物之出纳、库藏之储备,必谨而守之”,(注:《大唐六典》卷22《军器监》,第412—413页。)是制造军器的垄断机构。 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部门中,还有一些国有工业、手工业机构。如司农寺之下的导官署负责粮食加工,光禄寺之下的良酝署负责宫廷酿酒,掌醢署负责肉鱼制酱和食醋酿造,弘文馆、秘书省、集贤院、崇文馆也都有专门的造纸制笔作坊。 总之,从最高政务部门尚书省工部及工部司,到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事务部门,再到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甲坊、弩坊诸署以及百工、就谷、库谷、斜谷、太阴、伊阳、诸冶诸监等具体业务部门,还有其他中央政府部门、内廷、东宫及地方政府的若干机构,上上下下构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系统、多层次的国有工业、手工业的经营管理体系。 受政治权力直接支配是唐代国有工业、手工业生产经营上的基本特点,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均在有关官吏管理下,根据政令和计划,生产着几乎无所不有的各类产品,以满足政府的各种物质消费以及统治所需,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为了需要而不是为了商品交换而生产的鲜明特征。 二、官营国有一般商业的经营管理 公廨本钱经营是唐政府重要的官营国有高利贷商业,是解决各级官府官吏俸料及办公费用等的一项重要举措。唐王朝建立伊始就设立了公廨本钱制,即“武德元年十二月,因隋制,文武官给禄……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兴易以充俸”,(注:《册府元龟》卷505《邦计部·俸禄一》,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明刻本。)是因隋旧制,为解决京司诸官月俸而定规立制的,由京师诸司行署、番官具体经营。行署和番官均为各司流外官,行署是流外之长上者,地位较高;番官是流外之分番上下者,地位较低。这应是由国家财政拨付诸司一定数额的本钱,由各司具体经营赢利。 此后,公廨本钱制多有置废,具体的经营方式也有一些变化,但总的趋势是得到了强化,并在高宗永徽元年至麟德二年期间,由京师诸司扩延到地方府州县,规定“以典史主之,收赢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赋粟者常食,余为百官俸料”。(注:《新唐书》卷55《食货志五》,第139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后来在实际运营中仍然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也有新的置废变化和新的经营方式,但置与废的决定以及具体的运营操作,包括本钱从何而来、月息几分生利、息利怎样使用等均由皇帝颁敕规定,这说明公廨本钱经营是从国家政策的高度上来要求认真推行的。 公廨本钱经营之外,唐政府经营的国有商业还有仓粮的出举放贷、常平仓的籴入粜出、和市、宫市等,还经常将官府所有的奴婢、部曲、客女、车船、碾硙、邸店、庄宅、铺肆等出租,以收庸赁之利,都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吏负责。 三、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的经营管理 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指的是唐政府垄断性经营的一些工商业行业,包括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经营。榷盐由盐铁转运使第五琦于肃宗乾元元年推行,“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注:《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第351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实行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食盐垄断专营,由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盐铁监、院等机构具体经管。 代宗大历元年至德宗建中元年,盐铁转运使刘晏对第五琦之制进行了改进,(注:《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78页。)并迅速推广开来。在食盐的生产和统购方面,继续设置监、院等机构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仍将食盐的货源控制在政府手里,设立十监、四场,广建盐仓,扩大官盐储备。在食盐的销售方面,放弃官运官销,改为由政府将统购到的官盐按官方定价即榷价卖给商人,再由商人行销各地,采取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的新方式。同时,为了保障官盐批发商运销的通畅,从根本上保障政府获取高额榷利,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再对这些批发商加以任何名目的征敛,并在食盐的主产区和运销要地设立十三个巡院,加大打击私盐的力度。刘晏还对臃肿的盐政机构大事精简,提高了工作效率,创行了常平盐制,加强了对食盐的宏观调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