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864(2003)04-0008-06 一、中国古代私盐的产生 所谓私盐,是指违反官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私盐的产生和泛滥通常同官府的食盐政策,特别是食盐专卖政策关系密切。一般说来,在食盐由民间自由生产、运销的时期,既不存在为官府垄断经营的官盐,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了,所以,私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食盐专卖制度(政策)的直接产物。所谓食盐专卖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食盐的生产和运销,垄断盐利的制度。 中国古代为法所禁之私盐最早出现于何时、何地、何类人所为,史无明载,一般认为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注:《经济大辞典·中国经济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版。)。鄙意以为,私盐既与官府对盐利的垄断有关,则它的出现当在政府实施食盐专卖政策之后,而中国古代实行食盐专卖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就开始了,齐桓公时的管仲被认为是中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人。 那么,食盐专卖是否必然导致食盐的制私贩私呢?那倒不一定,如果食盐专卖政策对民众利益无损或在民众尚能容忍的限度内,盐商也有利可图,则私盐自无滋生的条件。管仲推行的食盐专卖政策,是一种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政策。这种食盐政策规定,在食盐的生产环节许民自制,官给价收购或征之以低税,使生产者有利分沾,从而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是有效的。据《管子·戒》篇形容,齐国自许国人煮海水为盐,“盐者之归也,譬若市人”,即煮盐者之多,有如赶集似的。而在食盐的运销环节,虽统由官府经办,实行计口授盐,然所收盐价并不高,通常是在每升盐的成本价之上加收一二钱,也有只加收半钱者。这种取之无形而有度的做法,既使盐利“百倍归于上”(注:《管子·海王》。),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消费者不易感到盐税成为他们的一种过重负担。 由于管仲的食盐专卖政策较充分地考虑到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故深得民众欢迎。史载: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以赡贫穷,禄贤能,齐人皆悦”(注:《史记·齐太公世家》。)。这就从根本上避免了私盐产生的可能性。试想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能得到较充分保障的情况下,违禁制贩私盐还有什么市场可言?什么利润可图呢?唯一的只是高风险和高成本。所以,我们翻阅了这一时期的有关文献,实在找不到齐桓公时齐国境内有制贩私盐的文献记载,也无相关的禁私条文。可见食盐专卖政策能否导致私盐的产生,关键要看这一制度是否提供了滋生制贩私盐的条件,即是否过度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以下的事实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同样是在齐国,但时间是在春秋末年的齐景公时,由于景公的暴虐贪婪,欲尽括天下财利以俸一己之私,乃对包括食盐在内的山海之物实行完全的官府垄断,“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改以往食盐民制之例为官制,尽夺民利,而对广大消费者则征敛无度,以致“民人苦病”(注:《晏子春秋》卷七《外篇》。)。此情此景,欲民之不冒险制贩私盐,可乎?尽管尚无确切史料予以证明,但齐景公的所作所为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时私盐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我们还可以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例。秦国在商鞅变法时,实行了比齐国更严厉的食盐专卖政策,不但课以重税控制了食盐的生产和流通环节,而且还置“盐铁市官”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加强对食盐生产与流通环节的控制和管理,防止私煮私销(注:李明明、吴慧著:《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直到秦灭六国而一天下,商鞅以来的食盐官营等“峭法”之政一仍其旧。对盐利的控制施之以“峭法”,不仅反映出秦国民间在食盐的产运销方面存在违法现象,而且这种现象还相当严重。 因此,我国古代私盐的产生很可能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而并非到西汉武帝时才有官、私盐之分的。另外,根据以上叙述,我们还得出,私盐是食盐专卖制度的产物,但非必然产物,只有那种违背民众意愿,损害百姓利益的食盐专卖制度才会导致私盐问题的出现。 二、私盐在古代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情况 中国古代私盐产生以后,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即唐中叶以前的初步发展时期和中唐以后的泛滥时期。 (一)传统社会前期私盐的初步发展 自西汉迄唐中叶,是我国古代私盐的初步发展时期。这一阶段,就政府的食盐政策来看,西汉前期行征税制,食盐的产运销听由私人经营,官府征之以一定盐税。自武帝起,改行专卖,盐利归官,食盐的产、运、销悉由官办,私人不得违禁经营,被称为直接或全部专卖制,该制度历西汉后期迄新莽不仅未改,且变本加厉。东汉复行征税制。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专卖、征税二制并行。隋及唐前期盐法较为宽松,食盐的产运销主要采行无税制,征税制仅在唐玄宗开元初短暂实行过。 由上可见,我国传统社会前期的食盐政策极不稳定,征税、专卖“两种制度此消彼长起伏不定,两头征税,中间专卖”,被称为“赋税专卖循环时期”。而在这长达96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真正实行专卖制的时间并不长,“专卖还未占绝对优势”(注:李明明、吴慧著:《中国盐法史》,台湾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页。)。为什么会是这样?这可从政府对盐利在国家财政中地位的认识不足及无力垄断盐利两方面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