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一种手段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定位及难点

作 者:
张琴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原文出处:
经济要参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MF1
分类名称:体制改革
复印期号:200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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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显著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占总人口很少一部分人更是先行一步,在短短几十年先富起来。与此同时,社会上另一部分人却加剧向贫困化方向发展。过大的收入差距及分配不公,势必会使贫困人群产生不满情绪,危及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虽然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条件已具备,但由于它的开征涉及面小,对社会影响大,又是国际公认的最为复杂的税种,在征收管理上也存在许多难点。因此,必须客观、公正地看待和把握开征遗产税的利弊和征收时机。

      一、开征遗产税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贫富悬殊的矛盾,限制社会财富的逐代累积,减少社会矛盾,平衡民众心理。通过开征遗产税,国家将过多财富拥有者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集中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的再分配,减少了遗产受赠人、继承人的受益数额,从而达到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同时,也使社会财富得到更为合理、有效地利用。

      二是有利于提倡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依靠科技、先进生产力勤劳致富是受国家政策法律保护和鼓励的,不思进取,不劳而获,寄希望于祖辈遗产或他人馈赠,养尊处优,与服务于社会,贡献于社会,和社会同发展不相符。开征遗产税,尽可能地减小人们对他人遗产的依赖,旨在提倡劳动致富,限制不劳而获。

      三是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富人向科技、教育、文体、卫生及社会福利事业捐赠。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上述部门的遗产,不列入应纳税遗产总额中。目前我国科学、教育、文体、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还需要大力发展,遗产税在我国开征,可引导和鼓励富人们将遗产捐赠给这些部门,对公益事业起到支持、鼓励和促进其发展的作用。

      四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贯彻国际间对等原则,符合国际惯例。虽然我国对个人财产已有个人所得税调节,但个人所得税是以不妨碍鼓励先富,不损害效率为前提。同时,由于我国现金交易量仍很大,个人收入的隐蔽性,致使个人所得税调节的力度十分有限。要正确处理好先富和共同富裕的关系,逐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开征遗产税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另外,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周边许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而我国未开征,会出现我国居民在国外继承或受赠遗产时须依照财产所在地的法律缴纳遗产税,而别国公民在我国继承或受赠遗产时却无须缴纳遗产税。这种内外不公的做法,不但使税收流失,也有损国家利益,形成国与国之间的不对等。

      五是能够适当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目前开征遗产税,主要是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其财政作用不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遗产税收入也会成为我国财产税收入的一项有益补充。

      二、正确看待开征遗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开征遗产税的主要作用是调节贫富差距,中国贫富差距拉大后,人们首先想到的办法就是开征遗产税。遗产税虽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但税收作为经济杠杆调节是有一定限度的,过低的税收负担可能达不到调节经济的力度,但超越一定限度,盲目地夸大税收的作用又会造成该征的税征不上来,或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对开征遗产税给予客观公正、正确合理的定位。虽然遗产税具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将出台遗产税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的最主要办法,因为,税收的立法,应建立在长期的、适度的、比较中性的原则之上,一个好税种的定位,既是对经济发展进行调节,又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税收的属性决定既使开征遗产税,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更不可能实现社会效能和社会福利的整体提高。缩小贫富差距最好的办法是建立一套社会机制,如对再就业者进行各种技能的培训;增加低收入者的创收能力;增加简单劳动力的小时工资等,遗产税只是作为缩小贫富差距相配套的其中一项措施。

      从我国财产拥有者人群的结构看,现阶段富有阶层人员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5岁—50岁,他们大多是创业者的一代,再过一二十年财富才会由创业一代向下一代转移,遗产仍处于潜在期,近期开征遗产税既征不上多少税,反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从我国开征一些特定目的税种的经验教训看,夸大税收的作用,想用征税的办法限制某种形为的做法实际效果并不好。如1988年社会上有大吃大喝之风,人们想用筵席税进行调节,其结果是税没征上来,也没有挡住大吃大喝之风。1992年,我国沿海地区,房地产泡沫经济非常严重,炒买炒卖房地产十分严重,1993年底国家出台土地增值税条例,采取高额的税率、复杂的计算增值额的办法,但征收效果并理想,实际征收时,税务部门主要是采取预征的办法。所以,我们要吸取盲目夸大税收作用的教训,公正、合理地对开征遗产税进行定位。

      从世界上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看,征收了遗产税并不是几代后富人变成了穷人,反而是遗产税开征时间长的国家近年来纷纷取消了遗产税,如意大利、加拿大、新西兰、印度、马来西亚、埃及、赞比亚、乌拉圭等,还有些国家已采取或正准备采取一些措施,来降低遗产税的负担,如英国将遗产税税率由过去最高税率为60%降为40%;韩国将遗产税最高税率由90%降为40%;新加坡将原14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为60%,调整为两级税率5%和10%。日本目前遗产税最高税率为70%,也正在酝酿准备降低其税率。种种迹象表明,随着全球经济的国际化,遗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弱化,一个国家出台新税种应站在全球的角度看问题。目前美国也准备取消遗产税,它主要目的是想用低税负吸引全球资金,全球的资金是有限的,吸引的投资越多,被投资国受益就越大。表面上看似是全球经济的竞争,实质是税收政策上的竞争。因此,开征遗产税不光要看它的正面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另外,遗产税开征也可能会造成资金的外流、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要实现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的良性循环,开征遗产税,必须用战略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看问题。税收的调节作用应该是长期的,而不能限于一定时期,一个范围,税收负担应该是适度调节,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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