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03)03-0010-07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教育改革不得不面对一种全新的社会情况:一个逐步发育成熟的市场体系正导致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加入WTO的进程又迫使发育中的国内市场进一步融入了世界大市场。如何来描述和分析这样一种新情况,如何在新的社会结构中给教育做社会定位,教育界似乎正在遭遇一种自我确证的困境。然而,就在人们激烈争论教育能否市场化的同时,一种新型的教育关系——教育的自由交易关系却在悄然发展,并且对中国的教育变革走向开始发生深刻的影响。 一 今天人们已经不再怀疑,教育兼有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的双重特性。作为一种公共消费,教育通常都是由国家免费提供或不以成本价格提供的。鉴于人力素质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把一定程度的教育(通常是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当作个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在大多数国家中都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而作为一种私人消费,教育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正在培育一类新型的消费者,他们的需要和兴趣影响着学校,促成学校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兴趣实现培养目标、教育形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以便适应这些消费者,并且以某种市场化的方式来向社会提供。 似乎可以这样说,在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教育提供的两种主要的形式——公共途径和市场途径开始呈现出一种复杂多变的关系状态,依靠非政府的各种社会力量提供教育服务成为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途径的教育提供方式不同于公共途径,其产品也具有不同于纯公共物品的某些属性。应该说,尽管人们对这一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市场提供的教育,把教育看成是一种服务业,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而把接受教育看成是一种消费。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职业前途,他们愿意为自己或自己的孩子而投资于教育,愿意花钱买教育。这反映了在教育领域中,市场的自愿交易关系正在逐步地形成。每个学习者或其家长都将变被动为一种积极主动的选择,他们是这场贸易的消费者,因而有权选择和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这样,就在学校、教师与学生或其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或其家长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应的是,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贸易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学校教育机构正在面对一个新的教育消费群体,他们将自己来规划真正适合和有利于自己个性发展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形式,精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消费类别、水平和品位,从而获得自己真正需要而且有效的教育服务。 教育的自由交易让每个愿意学习的人多了一种选择的可能性,即在教育的公共提供途径之外,能以一种他所希冀的学习方式来享受教育服务,这一新的关系模式正在导致教育与市场的关系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模式正由此产生。这可能是一种真正惠及所有人的教育,它强调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可选择性,体现学习者本位的思想,包含着“用户至上主义”的新理念。这样一种可能性加上教育的市场化运作,正在孕育出一种新的教育消费观,从而导致重新解释关于知识传授的意义,并进一步影响教育者(学校)和学习者(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说,新的教育消费观正在使学校发生极大的功能转换,使教育开始具有一种可以与市场相容的性质,并出现一种新的具有市场性质的教育关系模式。 在这种变化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未来中国教育变革的若干走向: ——传统的学校界限将被打破,教育的形式、内容、方法都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人们的不同需求将对教育发生更深刻的影响。 ——一种多元化的、更灵活的教育制度将会替代现行的选拔性教育制度,向每一个学习者提供更多的发展可能性; ——回归教育、继续教育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向不同需求的人提供更多选择的可能性,中国教育将从终身教育的角度对自身进行观念和制度的创新; ——中国教育将会与市场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教育资源,从而大大提升中国教育的经济资源和市场竞争力,给中国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机会。 …… 挑战将给相对封闭的中国教育带来契机,并对中国教育的未来发展及其基本面貌发生深刻影响。但在这一变迁过程中,我们可能还要经历磨难。 二 中国的公共教育体制正在经受市场的挑战。它迫使学校教育机构这一相对保守的领域直面市场,从而正在促成一种新的教育资源分配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产生。 在计划经济时代,对社会的控制与调整主要靠一个超经济的政治体制。这一机制运行的主要动力是人治,它使社会的各个领域都被置于政府之下。政府的过分强化导致了社会自主力量的萎缩,教育领域的状况也基本如此。人们习惯于以计划经济为出发点,把教育纳入到国家发展的计划体制中来加以考虑,从宏观的学校发展规模、速度、质量、效益一直到微观的学校举办经营、经费投入、教师管理、招生分配等,都通过政府的指令性计划来加以控制,因此教育是典型的与市场无涉的国家行政对象,学校教育机构是典型的行政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种认识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被理所当然地看成是一种国家机构,我们过去常说学校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就是这个意思。(注:其实,对于教育的这种认识不独是在中国,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例如,德国《高等教育总法》第58条规定,“高等学校是公法团体,同时也是国家机构”。在日本,政府举办的学校一般也都被看成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层次,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从近年来这些国家的教育体制改革看,都在逐步明确学校教育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地位。这与我国的教育变革进程有许多相似之处。)与此相应,人们习惯于把教育看成是由政府垄断的纯公共产品,认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特征在于其活动及其成果涉及到每个个人的自我价值和人类发展的基本价值,因此不应当为社会的私益服务,不应当进入市场。为此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举办学校教育机构的目的,学校教育机构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体现这样一种纯公益的性质。(注:这种观点甚至已经反映在我国的法律当中,1995年《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意味着所有的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也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都必须是公益性机构,不得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