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后对上海私营金融业的整顿管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景平,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徐乐,复旦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从1949年5月下旬上海解放到当年年底约7个月时间里,上海军管会金融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对上海私营金融业实施了行政监管和业务引导,主要措施有清理私营行庄中的敌伪公产、官僚资本,管理票据交换,打击投机和其他违法行为,介入市场利率的确定,核资增资,核收存款保证金,引导联营和资金流向生产领域,国家银行与私营行庄之间还确立起了一定的业务联系甚至合作,上海私营金融业出现了初步的国家资本主义。但在稳定上海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有关当局在监管上抓得较紧较严,且主要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对私营金融业的扶植及其合法利益维护不够,对其积极一面的认识也不够充分。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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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31.9;K27;D6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03)05-0087-09

      以往有关研究成果在整体上对我国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必要性和成绩持肯定态度的同时,已经指出:“在改造私营金融业工作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是有的措施急了一些,对私营金融业在经营上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一些业务作法和制度,没有很好地加以利用,对有些专业人员的使用也有不够适当的地方。”(注:《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2页。)有的还进一步认为:对中国私营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不足之处“最主要的是旧中国金融业在长期发展和竞争中形成的一套有利于发展商品经济的经营方式、经营管理制度和实践经验,没有被很好地吸收和利用,而是随着私营金融业的改造而被抛弃了,这对社会主义经济金融建设当然是不利的”(注:《中国金融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第6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相关著作还有:孙怀仁《上海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简史(1949-1985)》,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杜恂诚主编《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相关的文章有:洪葭管、张继凤《上海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参见上海市档案馆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武力《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笔者以为,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来看,包括私营金融业在内的各种私营经济的存在不仅是合法的,而且还是必要的;对私营金融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过程进行全面而客观的研究,也越来越为学界所重视。本文并非以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全国范围内私营金融业问题为对象,而是选取了建国前后对上海私营金融业的整顿管理。众所周知,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成立,当时上海的私营金融业主要包括银行、钱庄和信托业(注:1949年上海解放之初,钱业公会有80家会员,均为私营;信托业公会会员5家,除中央信托局外,其余的4家为私营;银行公会会员147家中,有13家外商银行,政府和官僚机构11家,其余为私营。而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新华四家官商合办银行于上海解放之初即被接管,其官股改为公股,成为第一批公私合营银行。见于《本市商业分业概况调查提纲》,上海市金融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172-3-1(本文征引档案史料凡列出案卷号者,均为上海市档案馆藏档)。)从上海解放到当年年底约7个月时间里,对上海金融业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新建立的人民政府在接收清理国家资本和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同时,对数量众多的私营行庄并不放任自流,而是逐步加强了整顿管理。本文主要依据上海市档案馆有关机构藏档及其他文献资料,梳理基本史实,对该阶段上海地区私营金融业的整顿管理做一述评,旨在通过较翔实的史料,揭示实行公私合营之前上海私营金融业的基本状况,以及原先的同业自律机制是如何应对变化了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新的政府监管;分析人民政府关于管理私营金融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成效,希望求正于学界同人。

      一

      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之后,即成立了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会财经委员会下属的金融处(以下简称为军管会金融处)代表新生的人民政权,实施对整个上海金融业的监管。当时对于列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对象“官僚资本主义”范畴的“四行二局一库”和其他官营金融机构,一概予以停业接管。对于私营金融业则采取了不同的方针。当时上海地区新的国家银行机构尚未健全,无法单独应对工商经济与社会生活对金融业的需求;而数以百计的私营行庄并不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对象,自应允许其存在和合法经营。尤其是当时私人行庄上海工商业中私人经济所占比重很大,这些工商企业与私人行庄有着长期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整个上海金融市场上,私营金融业仍有着融通社会资金、异地汇兑、吸收侨汇和代理国家银行部分业务的重要作用,对工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但在解放初期,私营行庄的业务经营中的投机性和盲目性由来已久。上海私营行庄的投机性和盲目性显然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恢复,需要加以限制和监管。再从解放初期上海金融工作的全局来看,人民币取代金圆券占领市场,禁止金银外币的自由买卖和流通,打击银元及金钞的投机买卖,恶性通货膨胀基本得到控制,国家银行机构的逐步建立和业务范围的日趋扩大,这一切为私营行庄的整顿和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1949年5月30日,军管会金融处发出训令, 要求私营金融业在两日内呈报截至5月29日止各自的股东、董监、高级职员、 所有存放款户名及余额、抵押品种类和数量、代收款项户名及余额、应解汇款和汇出汇款户名及余额、仓库存货种类数量及货主户名、保管箱租户、露封保管人户名及其寄存物品种类和数量、委托经租之房地产业主姓名及房地产所在地等详细内容。对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四大家族及其以各种化名出现者和属于伪党政军、特务机关重要人物之财产,在未获金融处允准之前不得擅自发还或移动,并须具结(注:《上海银行公会致会员银行函》(1949年5月30 日),引自“本会通函留底”,上海银行公会档案S173-4-4。)。该措施基于此前平津地区的经验,即对私营金融业应先令其自报敌伪公产、官僚资本并具结后,暂准营业,听候审查处理。上海解放伊始便实行了对私营金融业的最初清审,一方面在于防止官僚资本逃避,另一方面实质上是要迅速切断私营银钱业与官僚资本之间的联系。

      上海解放之前,各私营行庄均受中央银行监管,大部分行庄须将存款准备金存于中央银行。5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和上海分行宣告成立,与军管会金融处一起,履行对包括私营行庄在内的金融行政管理职能。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便将全市各商业银行、钱庄、信托公司等前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现金部分如数发还,计合人民币200余万元。剩余的有价证券部分, 大多数是中央银行发行的美金公债票,计合3000余万元,另作处置(注:《解放日报》1949年6月9日。)。这样,上海各私营行庄与中央银行在政治上、业务监管和经济上的联系被完全割断,得以轻装上阵,较快地站在新生的人民政权和人民大众一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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