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2)02-0086-11 加入WTO对中国的教育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面临着一些什么样的机会和挑战?我们应该设计一种什么样的教育?中国教育的发展会出现怎样的走向?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予以足够的关注和研究。 一、WTO视野中的教育 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约束各国政府的贸易政策,为国际商业提供一种基本的法律规则。WTO所提供的这种法律规则的核心就是开放贸易,也就是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1](P1-2)。 表1 《WTO协议》基本结构
如表所示,WTO规定的开放贸易包括三个方面,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分别受到《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基础性协议的制约。其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缔结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总协定。它包括框架协定及其附件、具体承诺的一览表、成员国政府提交的最惠国待遇免除名单等几个部分。该协定以联合国的标准产品分类(CPC)为依据,确定了12项服务门类,并进一步细分为160项独立的服务类型。教育服务在其所列12项服务门类中被列为第五项,并依据联合国标准产品分类目录进一步细分为初等教育服务、中等教育服务、高等教育服务、成人教育服务及其他教育服务5类教育服务类型。由于当前教育领域正在发生的迅速变革,因此这种分类也只具有相对性。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SCED)1997年的最新版本就对传统的高等教育概念进行了修订,新的概念扩大了有关高等教育的处延,纳入了各种“非大学类型”的教育。这一变化也已经反映到WTO对教育的理解之中。总之,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要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若干条款的约束,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表2 不同类型成员国对教育服务活动的承诺情(个) 教育服务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 总计 初等教育服务 18 4 426 中等教育服务 19 6 328 高等教育服务 18 3 425 成人教育服务 18 1 423 其他教育服务 3 4 2 9 资料来源:《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从上表所列数据可以看出,已经有不少WTO成员国把教育服务的开放列入了自己的承诺表。其中承诺开放初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6个;承诺开放中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8个;承诺开放高等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5个;承诺开放成人教育服务的国家为23个;承诺开放其他教育服务的国家为9个。不过相对于服务贸易的其他领域,教育服务还是承诺最少的部门之一。更多的国家虽然没有对教育业的开放做出上述承诺,但通过对教育服务提供方式的实质性规定,实际上也在不同程度地开放教育市场。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服务贸易以如下4种方式提供,它们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这4种提供方式分别是: 跨境交付 从一成员国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国提供服务,如通过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形式提供教育服务,比如外国的大学机构经过国际教育机构的认证之后可以在其他国家开设网络学校,招收学生,经过合格的学习过程,可以获得国际认证的学位。 境外消费 成员国居民在另一成员国境内享受服务,如直接到国外的某所学校就读。 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 一成员国的服务者的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通过建立、经营和扩大商业实体来提供服务,比如国外办学机构直接来华办学。 自然人流动 一成员国的服务者进入并暂时居留在另一成员国境内以提供服务,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中国教师到国外任教等等。 目前,WTO成员国中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方式没有限制的国家有81个、有限制的9个、不作承诺的10个;对境外交付方式没有限制的国家有92个、有限制的3个、不作承诺的6个;对商业存在服务方式没有限制的国家有77个、有限制的18个、不作承诺的5个;对自然人流动服务方式没有限制的国家有90个、有限制的6个、不作承诺的5个。(见下表) 表3 教育服务部门的限制情况(%) (包括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 没有限制 有限制 不作承诺 跨境交付 819 10 境外消费 9236 商业存在 7718 5 自然人流动9065 资料来源:《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以上情况说明,在WTO范围内,教育正在向开放贸易的趋势发展,从基础教育一直到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市场都在不同程度地介入并产生影响。一个世界性的开放的教育大市场正悄然发展。对此许多国家都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这些国家致力于教育产业化的改革并向世界各国开拓市场,其中已不乏捷足先登者。如美国的高等教育在该国服务贸易出口中名列第五,澳大利亚的教育已成为该国名列第三的支柱性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