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生产事业的民营化问题早在抗战胜利之初即已提出。当时国民政府某些部门为了集中精力接收沦陷区敌伪企业,将其在大后方的一些生产事业转让民营。如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委会)就提出将其在后方设立的规模小、以供应当地需要为主的国营生产事业,“尽量转让地方政府或当地人民经营”,并据此将13个小规模之电厂、机器厂、电工厂、化工厂转让地方政府或租让民营(注:陈真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3辑,上海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880页。)。1947年后,该问题被纳入国民党政府推行的“经济改革”方案之中,并成为其主要内容之一,它也因此而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经济界的大事”(注:《国营事业配售民营办法之检讨》,《申报》1947年4月9日。)。迄今为止,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尚不多见,间有论者,亦多只言片语,语焉不详。有鉴于此,本文以现有资料为基础,从总体上对该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以此来反映战后国民政府经济政策决策与执行的状况。 民营化问题的提出 通常认为,财政金融危机是促使国民党政府决定出售国营事业的主要原因。对照当时情况,此说不无道理。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军公教人员数量、国营事业规模急剧扩展,国内的军事冲突也不断升级并最终演化成全面内战,这种种因素都加重了其财政负担。但由于经济一直得不到恢复,其财政收入未能得到同步增长。1946年度国库实支为55673亿元,而税收、债款等各项实际收入仅为实际支出的35.6%,1947年全年支出约为40万亿元,而收入仅有13万亿元,财政形势危急。在税收、内外债罗掘俱尽的情况下,它更加依赖于银行的垫借款。据统计,1946年银行垫借款占国库实支额64.4%,1947年上半年则占61.5%。垫借款的大规模增加,带动了货币发行量的增加,物价也随之急升,到1946年底上海市物价较战前增加8000余倍(注:方显廷:《中国经济危机及其挽救途径》,天津《大公报》1947年5月12日。)。为平抑通货膨胀,宋子文内阁曾大量抛售外汇、黄金,但其黄金、外汇储备抛售殆尽,也未能遏止通货膨胀势头。1947年2月,国民党政府停止黄金配售后,各地物价遂“以‘闪电’式的姿态飞涨不已”。据统计,该月上海物价指数上涨达55%,重庆物价指数上涨达39%(注:张奇瑛:《三十六年中国经济概况》,《东方杂志》第44卷第7号,1948年7月。)。此种情况的出现,直接冲击着国民党政府财政经济基础,并潜在地要“引起一发不可收拾的政治危机”(注:娄立斋:《论经济改革方案》,《中国建设》第4卷第6期,1947年9月1日。)。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出卖国营生产事业虽为“典当度日的下策”,却也是一个下策中的上策。 但上述情况,只可看作直接性或表面性原因,除此之外,还有许多间接的但却更为重要的经济、政治方面因素。 1.无力继续经营国营事业。早在抗战胜利前夕,国民党政府即提出以接收沦陷区敌伪工矿业为基础重建中国工业体系进而实现工业化的计划。据此,它在胜利后接收了许多敌伪的巨大工业。据经济部1946年7月的统计,在其接收的2411个敌伪工厂中,60%以上是由经济部直接经营或移转其它机关经营,且多属大工厂。但绝大部分厂矿在战争胜利前后遭到破坏,必须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使其恢复生产。据王璧岑估计,至少需要新增30亿美元的资金,才能使接收之敌伪企业及从日本拆迁之工业设备继续生产(注:王璧岑:《发展国家资本扩大国营事业论》,《东方杂志》第43卷第12号,1947年6月30日。)。另据钱昌照估计,不包括流动资金,全国国营工矿业每月维持费至少在8000~10000亿元左右(注:《钱昌照的担负》,《观察》第1卷第2期,1946年9月。)。但为满足军事需要,国民党政府却不断削减经济建设经费。1946年它批给资委会的各项经费不及其申请数的一半,1947年度则不及30%。至1947年底,它用于复兴工矿交通事业的各项资金总值不过28540万美元,仅相当于战时损失总数的9.2%(注:郑友揆著,程麟荪译:《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1840-1948)——史实的综合分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版,第203页。)。它对继续维持国营事业“实有力不从心之感”(注:《钱昌照来往信件之五》,未刊原件,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资源委员会档案28-2-3584。)。 2.经营国营事业无利可图。根据1944年12月国防最高委员会通过的《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规定,战后国营事业种类“不宜过多”,原则上以重工业与公用事业为主,如军工、交通与通讯、电力、石油、钢铁等,其它应“尽量鼓励民营企业”(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8年版,第569页。)。但抗战胜利后,它却从财政目的出发将接收的大量轻工业转归国营。如它以民间无力承实、集中力量抢占国际市场等词为理由,将接收的纺织业组建成中国纺织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纺),拥有全国纱锭的39.2%,线锭70.7%,布机的60.9%(注:张西超:《中国工业现势》,《新中华》复刊第6卷第4期,1948年2月16日。),在纺织业中确立起了垄断性地位。其它如蚕丝、烟草、面粉、榨油、造纸、制糖等等,莫不如此。但由于种种原因,国营事业生产长期得不到恢复。以1947年6月为例,该月国营电厂发电量相当于日本占领时期月产量的48.4%,煤28.6%,钢及钢材3.5%,烧碱57.1%,盐酸9.9%,水泥18.6%,化肥42%,纸23.9%,棉纱82.7%,棉布80.8%,糖30%,工业产值也仅相当于日本侵略时期的35.1%。因此,国民政府每年都给予国营事业巨额财政拨款,但几乎每年都得不偿失。例如,1947年政府对资委会的财政拨款为2000亿元,另外还有数倍于此的优惠贷款,但1948年度该会概算盈余仅有500亿元;1948年上半年度国营招商局预算支出近6500亿元,而预算收入仅1100亿元;同年下半年,国家预算总支出近1000万亿,而同期国营事业盈余37万余亿元,仅为前者的3.7%。(注: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三编财政经济(一),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387~388、417页。)国营事业未能成为国民党政府的财政支柱,反而成为一个沉重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