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4年中国公私经济互补与矛盾关系的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艳艳 武汉工业大学 430070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到现在,走了一条“之”字路,究其原因是对公私经济关系有一个逐步加深认识的过程。而1949-1954年是典型的公私经济共荣的时期,本文对这段时期公私关系的制度变迁、政策绩效的研究表明,公私经济是一种互补与矛盾并存的关系,其中互补的一面是主要的,矛盾的一面是次要的,是可以协调的。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字号:

      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核心问题。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五种经济成份并存、分工协作、各得其所的基本经济方针。但是,仅仅过了几年,公私经济成份之间“谁战胜谁”的对立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很快形成了“一大二公三纯”的单一公有制结构。1979年后,中国又走向各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状态。这样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到现在,走了一条“之”字路。1949-1954年是历史上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时期,本文着重分析这段时期公私经济成份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政策效果,以期提高今天对公私经济之间关系的认识。

      一、渐进调整之路:公私经济关系政策模式的变迁(1949-1954年)

      《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各得其所的经济方针。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各种经济成份,尤其是企业运行机制、经营目标的差异,使经济生活中存在较多的矛盾和问题。政府采取了扶持——规范——调整——规范——调整的措施来协调矛盾,从而使公私经济共同发展,形成不同经济成份的良性互补。

      (一)1949-1950年初:大力扶助私营经济恢复生产经营

      解放初期中国私营经济已基本陷于瘫痪状态。人民政府在建立之初,除了没收官僚资本发展国有经济外,对一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无论公私都采取扶持政策,大力帮助私营经济恢复生产。具体措施有:发放工商业贷款,供给原料,以原料换成品,收购和代销产品,委托加工等。由于措施得力,1949年,资本主义工商业中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都在很短的时间内,停止或减少了停工现象,或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

      (二)1950年初:第一次规范私营经济的市场行为——打击、投机、制止通胀

      1949年4月、7月、11月及1950年2月,全国出现了4次物价大涨风。通货膨胀严重,其原因有很多,但私商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可以说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故政府实行紧缩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少发甚至短期内暂时停发货币,采取一切措施抓紧货币回笼。投机商手中的流动资金日趋紧张,来源枯竭。同时,各国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调集各种紧俏物资,在各大城市集中并同时投放,使物价大跌。1950年3月,物价走向平稳,投机商大多破产。公营经济力量大增,基本上取得了对市场的控制,私营经济只能从事合法的、积极的生产经营,从而为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但是,由于上述政策影响,再加上社会上对私人资本投机性的揭露与批判,消费者对私营经济的不信任程度大增。导致私营经济从1950年第一季度起,普遍无力竞争,公私关系紧张。

      (三)1950年下半年:第一次全面调整公私关系

      1950年上半年私营工商业出现困难,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争取国民经济的根本好转,政府决定调整工商业。调整有两个基本的方面,即调整公私工商业关系和调整负担。

      调整的措施首先是国营公司加工定货。通过国营公司对私营企业的加工定货,以恢复生产,保证需求。其次是发放贷款,收购成品。再次是调整税收。最后调整经营范围和价格差价。这一措施主要是通过明文规定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公私经济经营的范围来调整公私商业的关系。各地国营零售等商业机构大举收缩。(注:《陈云文选(1949-1956)》,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5页。)调整价格主要是改变原来批零不分,价格倒挂等现象,使市价与牌价、批发价与零售价、地区与地区之间有一个合理的差价,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

      (四)1952年上半年:“三反”、“五反”再次规范私营经济的市场行为

      在“三反”运动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与资本家各种不良经营作风有关,因而又展开了“五反”运动,再一次规范私营经济的市场行为。“五反”运动,使从事私人经营的工商业者的思想受到了深刻洗礼,私营企业的经营作风经历了一次民主改革。由于这次规范调整采取的是群众运动方式,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过激行为。其结果是私营工商业者中的部分人无心经营,也无法经营。他们或坐以观待,或消极经营,或关厂歇店,遣散职工,还有的抽资潜逃。政府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调整。

      (五)1952年下半年:第二次全面调整公私关系

      首先,在“五反”定案处理时,做到了合情合理,既有利于清除工商业者中的“五毒”,又有利于团结私营工商业者发展生产。据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济南8大城市的统计,定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的共占工商户总数的97%。(注: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178页。)在退补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先活后收,先税后补”,让私营经济有能力后再逐步缴清罚款。

      其次,扩大对私营工业的加工定货,明确规定加工定货的工缴费利润。工缴费的合法利润可以是10%,也可以是20%,也可以是30%,(注:《陈云文选(1949-1956)》,第173页。)也可以不受30%的限制。一切都依靠生产成本,市场价格和社会需求来决定,使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润得到保证。

      再次,调整私营商业。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1)价格政策调整。日用品的批零差价一般扩大到10%-18%,地区和季节差价亦加以适当的调整。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既照顾到产地的成本和生产情况,又照顾到销地的售价。(2)调整公私经营范围。在零售方面,它们之间大体的比例是25%比75%。(注:中国社科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工商体制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955页。)(3)通过各种会议和宣传工作,大力扭转干部和群众中“宁左勿右”思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