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与演进的制度经济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冯涛(1956-),男,现为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与投资,荣获第三届霍英东教育基金三等奖,出版专著2部、教材5部,发表论文30余篇。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 兰虹,经济学、史学双硕士,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在职博士。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金融学院,陕西西安 710061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法考察了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与演进过程,认为这一制度的变迁是制度创新主体经济成本—收益核算后对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也是技术进步、制度选择集合改变的结果,其变迁过程受制于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其深层原因是封建君主、封建领主、农民之间重复博弈后的利益均衡。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59(2001)04-0030-06

      一、中国封建领主制度的起源

      关于封建社会分期,史学界长期以来各执一端,笔者赞成中国封建领主制度是肇始于周代建国之时,而到战国末期已近瓦解。(注:翦伯赞主编:《中国通史纲要》上册,第三章。)笔者想分析的是:中国封建领主制度为什么起源于西周初年,导致这一制度起源的因素是什么?

      诺斯认为:“制度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和委托人之间为实现作为专业化结果的交换收益,因而使其效用最大化而作出的契约安排。”又认为:“来自交换的收益,只能通过在委托人之间或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建立契约来实现,这些契约就构成了政治与经济体系的制度结构。”(注:诺斯:《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经济译文》1994年第2期。)也就是说,任何制度都反映为一种契约关系。那么,中国封建领主制度是建立在什么契约关系基础上呢?

      通过深入分析中国封建领主制时期历史后,笔者以为,中国封建领主制度是建立在封建领主与农民之间互相需求的契约关系基础之上。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首先导源于有效军事保护规模的有限性。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以及诺斯的分析,在人口数量、技术水平等条件一定的前提下,保护呈现U形成本曲线(如图①所示),保护的最佳规模是S[,M],在该规模下,保护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保护的平均成本最小。但当人口密度、技术水平以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时,该曲线会发生移动(如图②所示),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大,技术水平的提高,军事保护的最佳规模也就出现逐步扩大的趋势,即S[,M3]〉S[,M2]〉S[,M1]。

      

      所谓封建领主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度基础上的政治经济体制。在周以前的殷商王朝,农业仍是处于一种游耕或游农阶段,但到了西周时期随着人口的增长造成了人们所利用资源的相对稀缺,人口压力促进了技术变革,耦耕、垄作、条播、中耕以及选种、治虫、施肥等农业技术陆续出现,休闲耕作制逐步取代撂荒耕作制,游耕农业转变为定居农业。(注: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中国农业出版社。)人口增长、技术变革使周期的保护规模得以扩大,但还没扩大到可以对如此大的版图由国家来全面承担保护职能的程度。保护有效规模的限制,决定了西周只能实行分封制。中国封建领主制体系是由天子、诸侯、卿大夫、庶民等阶层构成,每层领主都对上层封建主有隶属关系,有镇守疆土、交纳贡赋的职责。也就是说,由于保护的有效规模的限制,西周封建领主制保护的职责是采取层层下递的分散方式。在西周人口密度、技术水平条件限制下,分封制无疑是一种既能充分获得保护收益又能使保护成本最低的制度的理性选择。

      西周时期,农业生产技术刚进入定居锄耕农业阶段,虽较之夏商有进步,但相对来说产量还是不会很高的,这样的农业经营状况不可能提供很多的农业剩余来支撑一支庞大的军队。另外,在缺乏商品市场的条件下,组织一支庞大的军队其交易费用也是非常昂贵的,而刚进入的定居锄耕农业根基又是如此脆弱,任何过多的剥削而非保护都会令其破产。在一个农业社会,人口增长与农业破产交织在一起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政权的崩溃。因此,国家集权的欲望受到了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而不得不分权于诸侯,诸侯再分权于属臣,重重下封的结果,是在封建领主制时期主要的保护职责、尤其是对产权的保护职责并非由国家和军队承担,而是采取寓兵于民的方式。分封制最基础的单位是井田制庄园、即井邑。

      西周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所限,能供养的正规军队有限,对于普通庶民的财产保护、尤其是对定居农业土地排它性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井田制为单位的井邑自保。也就是说,通过分封建制,使一个个井邑纳入封建国家的政治体系,同时又将保护的职能层层下递。如果遇到大型入侵,单靠国家有限的军队是不行的,诸侯将带他的兵力参战,而诸侯的兵力大部分又是属臣带来的,重重下递直到封建井田制井邑的领主。因此,最基层的封建领主对上负有带领他领地里的农民保护上层封建主的义务,对下则对他领土内的农民负有保护其财产和生命安全的职责。

      西周时期地广人稀,井邑与井邑相距很远,封国与封国之间相距更远。相距很远的井邑与井邑之间是高山、沼泽、森林,里面不仅有毒蛇猛兽,还有强盗,主要是夷狄,就是未开化的少数民族。农耕的华夏诸族依靠较先进的技术向原来夷狄所居之处扩展,占领了适宜农耕的地区,而丛林、沼泽、山地难以开发,夷狄就往往退居其间。终有周一代,始终未能改变华夷杂处的局面。(注:史念海:《中国历史地理纲要》(上),第149页,第19页,山西人民出版社。)这些夷狄直到春秋时期依然以游牧为主,强悍不驯,经常袭击井邑掠夺财物,如果仅靠国家保护,交通通讯设施不发达,井邑与井邑之间相距如此远,怎么传递信息?其次军队沿途的军粮及其他所需在市场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如何供给?这一切使军队的保护费用极其昂贵,已经大于保护的收益。

      请军队来保护井邑的成本太大,只有将井邑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自保才是最经济的。而保护是一种公共产品,作为井邑的每个农民都有搭便车倾向,要克服农民的搭便车倾向,只有由井邑的统治者、最底层的封建领主来提供公正,以一定强制性手段克服农民的搭便车行为,将农民组织起来,平时巡逻,遇有夷狄进攻就可以集体反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