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产权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家范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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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辨析产权问题的思路

      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问题讨论,长时期沉寂后,现在为什么要旧话重提?

      首先想说明这一疑问存在已久,并非心血来潮。向来通史界普遍都接受这样的看法:自商鞅废井田、“民得买卖”,到秦始皇“黔首自实田”,中国土地私有制出现得很早,秦汉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形态已占主导地位,并认为这是中国历史区别于西方中世纪的一大特点。

      初看这并没有错,确实有大量的事实陈述能够证明这一命题是真。但在通读中国历史时,也仍然会发现同样也有不少事实陈述可以对它证伪——

      例如既然中国那么早就接受了私有制,为什么还会一再发生像占田、均田、限田种种国家强制推行土地国有化的举措?统治者按自己的意旨,随时都可以抄没或“收买”民田为公田,凭什么可以如此做?虽说王莽一般认为他是个不可思议的“怪人”,南宋贾似道又是个出名的“奸臣”,但王莽敢于宣布全国民田为“王田”,贾氏敢于付诸实际,强卖民田为“公田”。这些“非常事件”难道就完全是他们个人头脑里生出来的“怪念头”?还是有传统的法权观念在支撑?

      对我印象最深的还是许多历史上被认为是正常的事件,史家一般也给予积极评价。一是抑豪强。汉初、明初有过两次规模极大,涉及十万、数十万以上人口的“迁徒豪强”。那些数代土著于此、“发家致富”的“豪强地主”及其宗族,一朝令下,原有田产悉化为乌有,能说他们拥有“私有产权”吗?二是“抄家”。权势财富再显赫的官僚地主,一旦有罪被抄没,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不祗田宅、金银珠宝、奴婢、女眷亦得尽数没入官府。这种做法,现代人完全无法接受,一人作事一人当,怎么可以这样?即使贪污,那么也应当扣除其正当收入部分,家属正常收入?但上述的做法,古代视之当然,没有看到谁提出过异议。联想到“文革大抄家”,我们的银行为配合“红卫兵小将的革命行动”,不顾国际规则公开银行私人存款,看起来也算是有历史根据,古已有之。还值得注意的是,打击豪强,通史界普遍都视之为“明君”、“清官”的德政,评价不低。试问在这些事件的背后,是一种什么样的观念在起作用?在我看来,史学回避这些事实,不给予一种合理的历史解释,是不正常的。因为这种名为私有的田产没有制度化保障的环境,恰恰是以后中国难以走出“中世纪”的一个症结。

      最近又有一“学术新闻”, 触动了这一话题。 海外《百年》杂志1999年年初登载了一组北京中青年学者的座谈实录,挑头的是近来在论坛上活跃异常的清华大学教授秦晖,主题是“反思大跃进”。内中秦晖提出了一个问题,为前人所未发。他说:“苏联搞集体化遇到的农民抵制要比我国大得多。现在我们根据苏联的档案已经非常了解这个过程了。当时苏联消灭富农,把几百万农民都流放了,不是没有缘故的。因为农民造反得很厉害,镇压也很厉害,出动了成万的军队,还出动过飞机、大炮、坦克。甚至一些地方还发生过红军部队的哗变,因为镇压太厉害,而红军大多数是农民子弟。但中国呢……反而比苏联要顺利得多。到底是什么原因,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俄国的村社社员要更容易被集体化?那跟毛讲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当然是两回事,因为我们讲的是被集体化。但可以肯定,至少中国的农民在这个过程没有表现出捍卫不公有的那种斗志。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什么?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对传统社会的认识以及对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现在的发展和未来的发展整个过程的很多特点的认识;而且在理论上也是一个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秦晖随后的解释,我不尽同意,但他提出的问题:“为什么小私有的中国农民比俄国的村社社员要更容易被集体化”,为什么中国农民没有表现出“捍卫不公有的那种斗志”?确发人深思。

      在我看来,秦晖还是固守通史界原有的传统观点,认定中国小农是“小私有者”,因此大惑不解。他只好把问题归结到农民的“小共同体”没有社会地位上去。为什么不可以反问,这“私有”是真,还是假?假若是后者,那么秦晖的全部立论——所谓大共同体压抑小共同体——不就是个假命题?其实,在秦汉以后,中国的农民何曾有过自己的“小共同体”?这恰恰是中国与俄国非常不同的地方。

      经过反复斟酌后,目前我的假设是,在大一统帝国时代,农业的产权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说不存在某种形式的私有产权,也不合乎实际。但究其实质都摆脱不了“国家主权是最高产权”的阴影,恐怕是中国所特有的一种历史特征。总体而言,这二千年内,大一统体制内在的产权“国有”底气,仍然或显或隐、或强或弱地在发挥其无所不在的能量。任何名正言顺的国有产权,都会受到各种形式的侵蚀,被“化公为私”;而任何看似私有的产权都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历经挣扎,也仍然逃不脱私有产权不完全的困境。中国传统农业产权的“国有”性质,植根于政治强制度化怀与产权非制度化的体制环境,通过政治的、经济的一系列策略,在各个历史时期都表现得无处不在,根深蒂固。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缺乏健全发育和法制保障的社会环境,私有产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因此只有把产权问题放在整个历史运动中,对政治与经济的互动关系作动态的观察,才可能透过各种游移不定、反复摇摆的实际运作状态,力求准确地把握住中国传统经济结构的特点。

      当然,上面的假设也同样必须经受经验事实的检验。但令人苦恼的是,在对这一假设进行论证之前,先会遇到许多理论概念方面的难题。历史上的产权性质之所以长期悬而难决,这是一个被卡住的重要关口;所有争论,归根到底,还会回到这个难题上来。

      无论称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还是今天我们改用“产权”的概念,解释的理论手段无疑都来自西方。这些外洋舶来的“帽子”,对中国不是太大就是太小,因为它原本就不是为中国定做的。那么抛开它们,“以中国解释中国”,可以不可以?很明显,古代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即使是“法”(律、令)也是以道德化的语言来规则和表述的,民法的传统更为薄弱,因此在历史文献里很难找到我们今天所希望的权利概念。

      相反,中国语言的特点就是文字简练而一字多义,极具灵活性。有关产权的史料陈述也往往是概念的模糊和灵活。我觉得这是由中国特有的语言思维方式决定的。在中国的历史语言里,无论是名词概念,还是人们遵循的思考习惯,都跟西方的分析概念不易对号。我们不太喜欢发明新名词,常常是“温故而知新”,往旧瓶里装新酒。一个“道”字,一个“仁”字可以装进历代各种学派的思想。在经济利益方面,“公”与“私”的含义都装在“天下国家”一个大网袋里。就象孟子说的:“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离娄上》)。直到明代,朱元璋做了皇帝,开口还是“农为国本”、“民为邦本”,洪武15年通过户部晓谕两浙、江西老百姓:“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于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者,则保父母妻子,家昌子裕,为忠孝仁义之民;否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这里的“分”是国法,“天道”是意识形态,两者都高于一切。你说得清:这究竟是以国为本,还是以家为本,甚或以人为本?什么都是,什么也不是。这就要求我们尝试在现代经济学概念与中国历史实际之间找到一种合适的切入方法。以我个人的体验,很难。这也就是长期疑惑而我始终不敢去碰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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