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国古代的经济史,市场问题是一个关键。然而,笼统地谈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是会把研究者引入歧途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的经济史中,明显地存在着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市场,即生活市场和财政市场。财政市场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但这决不是说,本文会忽视财政市场与生活市场的关系问题。相反,本文首先要讨论的,倒是中国经济史中的生活市场问题。 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生活市场 1、问题的提出 本文之所以提出生活市场这样一概念,就是要把中国古代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关的市场交换,与其他一切以国家财政为目的的市场交换区分开来。这样的区分,与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实际情况是符合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生活市场总体上来说是极不发达的。这是中国历史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许多熟悉中国经济史的专家们看来,这样提出问题,也许有违中国历史的“常识”。然而,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角度提出生活市场问题,恰恰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那些“常识”,从而认识它的对立面——国家财政市场,并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找出一些严重影响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因素。 2、生活市场的形成——乡村与城市 (1)早期社会对市场交换的限制 在中国的早期社会中,最初的交换,通常不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那时候,交换可能发生在部落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邻近的村社之间。这种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一般不过是互通有无,并没有谋利的目的在里面;而因社会生产力之低下,可用于交换的剩余产品也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市场是唯一的市场,而且非常之狭小。此外,社会的一些习俗,似乎也在限制这种生活市场的展开。著名史学家吕思勉先生认为,《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国遇到火灾,诸候会于澶渊,决定补偿宋国的损失,一定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并举出商汤使民为葛伯耕种、齐桓公合诸侯为杞国筑城的事例作为佐证。(注:《吕著中国通史》75页。)社会的各个共同体内部实行原始共产制度,而各共同体之间又有许多道义的举动,必然会限制生活市场的发展。但是,对市场交换的限制,是符合当时社会的要求的。盖当日社会的组织、习俗、观念,以及实际的生产能力,都还需要将市场的存在,限制在共同体生活的最简单的需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交易通常仅限于十分有限的剩余产品,限于“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的生活需要,而并不以牟利为目的。所以,一旦收成不好,即便是这样的交易,也会受到限制。《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即每年收获完毕时,照例要举行蜡祭,届时总要进行一些交易活动;但如果年成不好,这种交易就要被禁止了。 (2)乡村生活市场之兴起与贩夫贩妇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活市场有了迅速的扩展。其时,由于履亩而税制度的逐渐推行,原来的村社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瓦解了,与之俱来的是共同体内部互通有无的生活方式的结束,以及共同体本身的解体。从此,在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之间,必须通过经常性的小商品交换,才能弥补各自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能力的不足。这种经常性的、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的小商品交换,推动了中国先秦时期生活市场的迅速扩展。但是,像这样的小商品交换,一般都只须采取物物交换的形式。所谓“以粟易械器”,“以其械器易粟”(注:《孟子·滕文公上》。)。交易地点则非常分散,每一次的交易量也非常有限。在这样的市场上,要进行稍微大一点规模的商业经营,交易的费用都足以高到让交换难以进行下去的程度,绝难容商人插足;其中活跃的,不过是些贩夫贩妇;市场本身的性质,仍不过是“以其所有,易其所无”(注:《孟子·公孙丑下》。)的。 (3)贵族领主与商人及城市生活市场之关系 在城市的生活市场上,交换一般总是以货币和商人为媒介,交换地点也十分集中,商业才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像这样的商业,在春秋和春秋以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属于贵族领主的;而经营这种商业的人,许多都曾经是贵族领主的臣仆。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恐怕就是他们占有着绝大多数农业劳动的剩余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资源掌握在他们手中,那么利用臣仆为自己经商牟利,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至少在春秋早期,情况就是这样。但是到了后来,贵族领主制度崩溃了,商人从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然就当时而言,城市的商业和商人,都是从属于贵族的。只有城市,才是牟取商业利润的场所。 商人最初既为贵族之臣仆,古时贱商当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孟子称那些垄断市利的商人为“贱丈夫”,说他们做生意“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注:《孟子·公孙丑下》。)这固然是对这些人的贪利行为的不屑,却又何尝不是在表示对他们本来身份的不屑呢!而商人之出于贵族领主的臣仆,还有更早的史料证明。据《左佐》昭公十六年:“(韩)宣子有环,其一在郑商。宣子谒诸郑伯。子产弗与,曰:‘非官府之守器也,寡君不知。’……韩子买诸贾人。既成贾也,商人曰:‘必告君大夫。’韩子请诸子产曰:‘日起请夫环,执政弗义,弗敢复也。今买诸商人,商人曰:‘必以闻;敢以为请。’子产对曰:‘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市利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从子产所述郑国国君与郑国商人的关系,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确曾为主仆。故韩宣子想要从郑国的商人那里买回自己所喜欢的玉环,价钱都谈好了,郑国的商人却还说要征得子产的同意才能卖;而子产拒绝韩宣子要买回那只玉环的理由,则是郑国国君与商人“世有盟誓”,商人必须对郑国国君保持绝对的忠诚,而郑国国君必须尊重、保护商人的利益和财产。子产还说到,郑国的商人当初是跟随郑桓公一起离开周朝王畿的。可见他们那时都是郑桓公领地中的人。也许,他们那时已经是商人了,但也许还不曾是,可都有过为郑桓公“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的经历。郑桓公东迁,在公元前773年。而子产说这番话,在公元前523年。前后两个半世纪,无论国君,还是商人,不知几代,而能信守盟誓如此,足见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非常稳定的主从关系和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