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宗族组织的政权化倾向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娟丽(1968—),女,湖北崇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系博士生,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430072

原文出处:
学术论坛

内容提要:

在我国历史上,宗族组织不仅是个血缘单位,还是个准经济单位和准政治单位,其内部的结构与功能和当时的政权组织有很大的类似性。如宗族组织内部存在着与阶级关系相对应的身分等级秩序;与官僚机构相对应的宗族机构;与国法相对应的宗族法;与政权一脉相承的族权,呈现出明显的政权化倾向,而这正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宗法性的具体体现。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0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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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族组织属于血缘伦理范畴,但在古代中国,由于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思想文化关系均被打上了深深的宗法性烙印,宗族组织就不再仅仅是个血缘单位,它同时还是一个准经济单位和准政治单位。作为专制君主制度在社会基层的统治工具,宗族组织无论是在内部组织结构方面,还是在其功能方面,都与当时的政权组织有着极大的相似性,从而使宗族组织呈现出明显的政权化倾向。下面,笔者拟从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宗族组织内部存在着与阶级关系相对应的身分等级秩序

      宗族是微缩了的社会,在阶级社会里,宗族组织不可避免地打上阶级的烙印,族人之间呈现不同的身分等级。与阶级关系不同的是,宗族组织内部的等级关系是依据经济、政治、血缘三重标准来划分的。①

      1.就经济标准而言。在宗族内部,各家庭同财共居,独立地享有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但脉脉温情的血缘联系阻挡不了与私有制结伴而行的贫富分化,族人之间经济实力的强弱不同,必然要形成社会地位的高低区别。宗族内,那些通过农耕、经商而发家致富的殷家富户以经济实力得掌某些宗族权力,具有特殊身分。如宗族某些职能机构的人选,常以殷实富裕作为重要标准;族人捐产入族,亦可获得宗族法所规定的各项特殊权利,包括入祀、分胙、议决宗族事务、参与族产管理等优先权,甚至其子孙后世也能沐恩沾誉,享受某些特权。可见,那些殷实人家的经济优势往往可以转化为超经济特权。同时,在宗族内部还保留着奴婢制度,其中既有殷实家庭的私人奴婢,也有属于宗族公有的佃仆,他们不具备族人资格,与普通族众之间还存在着身分等级差别。随着私有制的日益发达,财产因素在人们等级身分的划分标准上,其作用日益重要起来。

      2.就政治标准而言。在宗族内,部分人通过中进士、得举人,因而获得一官半职;另一部分人虽然暂时没有出仕资格,但也因获取一定的功名而享有某种特殊身分。那些通过乡试、府试的举人与秀才以及加入国学、府县学的监生和生员们在地方上自成势力,再加上一些年老退伍的文武官员和通过封赠、捐买的虚衔人员,共同组成了乡绅集团,各地宗族均赋予本族乡绅某些特权,因为他们上达官府,下连乡里,具有较强的活动能力。对于宗族成员来说,乡绅们能够较准确地把握国家统治者的统治意图以及各级官府的具体需要,因而能够更好地融洽宗族与官府的关系,对宗族的自身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另外,执掌宗族各机构权力的宗族领袖也享有特殊权利,他们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提高自己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3.就血缘标准而言。尊长和卑幼构成宗族内部两大血缘性基本等级。传统儒学要求亲亲尊尊,以差别性行为规范——礼,对社会成员给以不同对待。宋明理学家以消除社会动荡为己任,更是强调伦常秩序的重要。在宗族内,尊卑长幼,嫡庶亲疏,不同身分的族人具有不同的地位。宗族在处理族人纠纷、确立处罚程度时,血缘身分起到重要作用。宗族赋予尊长一系列特权,如宗族福利、宗族事务管理方面的优先权、对卑幼的管教权以及与卑幼互犯时的宽免权等。宗族规定尊长在伦常关系中享有特殊地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华民族素来尊敬长者,这一传统历代相沿;其次,任何一个社会,长者稳健的思想风格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构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部分,在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尤其如此。因此,对长者的尊重成为社会时尚。另外,因为宗族本来就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联宗收族的团体,以血缘论身分是必然的选择。宗族成员从其出生之日起,即在宗族伦常关系的网状结构上,确定与自己身分相应的节点。在宗族社会中,尽管以亲疏嫡庶、尊卑长幼的血缘关系为标准而确立的伦常性身分等级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宗族等级身分制来说,血缘标准没有也不可能起到最终的决定性作用。隐藏在血缘标准背后的是扎根于社会深层的经济、政治标准。正是根据经济、政治、血缘这样三重标准,宗族内部形成了严格的等级身分制,宗族所有成员均根据其在经济关系、政治关系、血缘关系中的地位而取得等级身分,使富户、乡绅和尊长在宗族中享有特殊地位和权利。这种宗族内部的等级身分制正是国家政治权力在宗族内部管理的影响和延伸。

      二、宗族内部存在着与官僚机构相对应的宗族机构

      宗族即是一个小社会,其中需要处理的事情很多,由此产生宗族机构,即对宗族事务进行管理的独立机构。根据级别高低和事务分类,宗族机构分作两套管理系统。首先,族与房二级机构分别行使大小不同的宗族事务管理权,互相之间存在着上下级的统辖关系。族由同一始祖之宗族成员组成,房是同宗之下的血脉分支,各房最高祖是出自同一始祖的同胞兄弟,房的组成以五服亲属为主,房下有家。除族房二级机构外,根据族内事务性质,还设立不同的单项机构,以分别处理各种具体事务,宗子主祭祀,庄正管族产,族长通管全盘并兼管宗族司法。单项机构直属族机构领导。据清人刘献廷(1648~1695)《广阳杂记》第四卷记载,镇江赵氏宗族有二万余丁,其族有总祠一人,族长八人佐之。举族人之聪明正直者四人为评事,复有职勾摄行杖之役事者八人。祠有祠长,房有房头。族人有讼,不鸣之官而鸣之祠,评事议之,族长判之,行杖者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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