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代是我国封建领主制经济瓦解和封建地主制经济确立的时期,是由诸侯割据称雄过渡到中央集权统一的时期。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这是一个关键的转型期。所谓转型期,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制度发生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其中制度创新扮演着重要的承前启后的角色,它所留下的便是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路径或轨迹。而制度创新指的是能够使制度创新者获得追加或额外利益的对现存制度的变革。对制度创新这一概念的完整、明白的表述,是由L·戴维斯与D·诺斯在1971年的一本题为《制度变迁和美国经济增长》的书中提出的。另外,W·拉坦也认为,制度创新的引入, 不管它是通过扩散过程,还是通过社会、经济、政治程序所进行的制度转化,它们均会进一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所谓制度不外乎是由习惯和规则组成。T·W舒尔茨在其《制度与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该文曾获得《美国农业经济学杂志》授予的杰出论文奖)一文中将制度定义为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的政治及经济行为,它既包括金融组织、公司制度、工会制度等,亦包括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等,因而具有微观的和宏观的双重意义。舒尔茨在该文中还提出,制度是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在国家体制转型过程中,“变法”即制度的变迁与创新便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如果说战国时代诸侯列国的变法改制惊心动魄、缤彩纷呈的话,那么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则显得格外耀眼夺目,动人心弦了,因为它把当时的各项变法改制溶汇于一体。商鞅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坚定不移地对现存制度进行变革与创新,从而促进了战国时代的历史进程,改变了国家制度,创新了新兴地主阶级国家体制中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反映了时代的潮流。 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认为,人类文明史,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一个制度的不断变迁、创新与完善的历史;是一个从制度的不均衡到均衡,乃至制度适宜的历史,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为经济提供服务。在制度变迁的初始化阶段,经济因素处于中心地位。一种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只要其收益大于零,且在各种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中净收益最大,这项制度便是最佳制度。战国时期,由于铁制工具的推行使用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在剧烈的兼并战争中那种以“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君书·更法》)为理论依据的国家制度遭到了不断破坏,人们逐渐脱离原来人身依附的束缚,私人开垦荒地即归私人占有、田宅或以买卖、地主数量不断增加,社会的经济结构出现新的局面,这就必然要求对原先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项制度进行变迁与创新,以促进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取代贵族土地所有制。公元前361年,秦献公去世, 秦孝公即位。献公在位时,虽已对内政进行了一些改革,但远不足以改变秦国的弱势,孝公即位时的秦国仍是战国七雄中最为贫弱、落后的国家,东方各强大诸侯不以礼待之,不让秦国参加诸侯之间的会盟。同时秦国内部的旧势力也仍然根深蒂固,对进一步改革形成严重阻力;新旧势力的斗争,各贵族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倾轧,使秦国陷入了内外交困的局面。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模型提出:一国统治者总是存在对手,即与之竞争的国家或本国内部的潜在统治者。在此,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并不能“高枕无忧”,他们会时刻面临强有力的外在竞争力。如果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与别的国家相比,在经济上处于劣势,或没有出现相对的经济增长,那么是由于该国的制度没有为发展经济提供激励机制,即是由于存在相对的制度不适宜,或是制度没有创新。由此可见,经济的落后与制度因素密切相关。 秦孝公是一位有作为、有气魄的历史人物,他即位后便“下令国中求贤者”,招请天下“有能出奇计强秦”的人才。商鞅闻讯由魏入秦,先以“帝道”游说,孝公不感兴趣,又以“王道”陈见,亦未打动孝公之心,再进论以“霸道”,孝公听得入神,不知“膝之前于席见也”。也许“帝道”、“王道”见效太慢,社会成本过高,目标周期太长,故为当时的一般国君所不取。正如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所发现的:统治者的寿命周期是影响一国政治经济稳定及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而“霸道”的近期收益较为显见,相对“帝道”、“王道”而言虽非最优的制度,却是适宜的制度,故较易受到国君们的首肯。商鞅正是以“霸道”为依托,开始了他对秦国的制度变迁与创新,掀起了一场具有历史意义的大变法。此一“霸道”观,尤其值得我们的注意,笔者无意将商鞅变法作全面的论述,只是对其有利于秦国制度创新的几个方面作番浅论。 商鞅变法的基本精神是摧毁秦国贵族领主这一利益集团的世袭制,建立便于地主阶级发展的新制度,进而确立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商鞅说“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又说“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商君书·壹言》)为了实现以“霸道”来改制的目标,他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汤、武之王也,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商君书·更法》),还说“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商君书·开塞》),以及“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进而宣称“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商君书·开塞》),“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等,商鞅就是以这些言论作为他的理论依据来改革他认为不合时宜的旧制度,从而进行制度创新。商鞅的“霸道”战略目标就是对国家体制的改革,即创建兵农合一,高度专权的封建地主制国家。首先,他对原来按贵族血统世袭土地的分封制进行了改革,以郡县制替代分封制,国君收夺了中、小领主(大夫)的部分政权与兵权,由朝廷直接委派县令、县尉、县丞等,取代原来的由大夫们执掌县里的政事。他规定以军功的大小分赐土地,并依据军功为分封新贵族的主要标准,“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从而扬弃了贵族领主们原来拥有的世袭土地和爵位的特权。这一举措对分封制本身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此一制度创新同时也给农奴的社会地位带来了变化,有效地开发了人力资源,这无疑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社会总收益《史记·商君列传》提到“缪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这便是商鞅坚决实施“武爵武任、粟爵粟任”的改制方针的体现。《商君书·慎法》里也有类似的记载,“故我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而后得其所乐。”此处的“所乐”,当然是说农奴这一当时的主要劳动生产力阶层的境遇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商鞅所创新的这一制度在推行10年后,“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史记·商君列传》)我以为此乃是对一种制度创新后的制度适宜所作的最好的文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