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1999)06—0020—04 当今世界充满了竞争。竞争作为生产力发展的最有效的推动力,使人类得到发展,社会得以进步,但同时,低层次、变形的竞争也给社会带来罪恶。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既能促进竞争态势,又能规范竞争方式,还能展现竞争魅力的新型竞争,笔者将之称为“和竞”。本文从“和竞”角度来回顾总结我国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以下简称个私经济)的竞争历程,并由此提出若干对策建议,力图从更高的层面上去理解十五大阐述的所有制政策含义与公有制经济、个私经济及其它们竞争的未来走向。 一、建国以来公有制经济和个私经济关系发展的基本脉络 1.不存在“和竞”的阶段 建国后直至1978年这段时间内,尤其从50年代末的人民公社化和“大跃进”,到60年代中期开始的“文革”,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我们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我国处在社会主义的什么阶段等基本问题缺乏正确认识,认为社会主义越公越好,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搞“穷过渡”,形成了单一的所有制经济结构,不仅扼杀了个私经济的成长,而且使公有制经济缺乏外部竞争的压力,严重地破坏和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这样,连竞争的主体都不完整,何谈竞争局面的形成及“和竞”的展开。 2.“和竞”逐见端倪的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拨乱反正,全面纠正“左”的错误,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个私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才重新逐步被认识,公有制经济和个私经济之间的“和竞”也逐见端倪。 十一届三中全会转变了把个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认识,否定了个私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提出个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并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发展方针,掀开了公有制经济和个私经济竞争的篇章。但由于把个私经济仅定位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决定了这种竞争只能是有限的、小局部的。 1981年6月,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内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个体经济作为适合中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至此,个体经济第一次被写入国家宪法,并取得宪法保护的合法地位。这样,个体经济的作用虽然还受到严格限制,但它与公有制经济一定范围的竞争毕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而此时,私营经济还只能隐身在个体经济的外衣下,或戴上一顶红帽子挂靠在集体经济的名下,还未得到正式承认。 1987年党的十三大第一次正式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8年4月,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一次被写进了宪法,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样,公有制经济和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竞争也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当然,此时私营经济的地位仍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且只能是“一定程度的发展”,才被认为有益于生产、就业和人民生活。 3.确立了“和竞”方向的阶段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了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和竞”的方向:(1 )我国所有制结构的特征是“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2 )“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3)“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 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这就较十三大的报告前进了一步,但十三大报告中关于个私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仍然保留着。 4.勾勒了“和竞”轮廓的阶段 十五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结构的认识达到了一个崭新的水平。(1)报告不仅强调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且把它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我们党在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20年来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经济决策。(2 )报告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突破了个私经济(还有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只能是公有制经济补充的传统观点,把个私经济纳入了社会主义经济的大家庭。另外,报告还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并把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列入公有制经济的范畴;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而言的,有的地方和产业可以有所差别,等等。可见,十五大已经勾勒了公有制经济和个私经济“和竞”的基本轮廓,较十四大前进了一大步。当然,如何把十五大勾勒的这个轮廓化为具体的行动纲领,还是一个相当艰巨和复杂的任务。 二、公有制经济和个私经济实现“和竞”的五大条件 1.对公有制经济和个私经济竞争的鼓励——“和竞”的前提条件 “竞”是“和”的前提,因此首先应激励竞争的拓展。就公有制经济和个私经济的发展现状,当前主要应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