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时期垄断的特殊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兰品 武汉工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武汉 430070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
分类名称:国民经济管理与计划
复印期号:199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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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具有不可避免性。中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且在经济运行中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中国必然会出现(实际上已确实存在)垄断,且垄断的现状、成因和后果,都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特点。但同时,中国又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旧体制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仍然存在,从而使中国转型时期的垄断问题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具有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特征。

      一、中国转型时期垄断现状和特征的特殊性

      (一)行政性垄断问题突出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也存在着行政垄断,但它是以大一统的集权型的国家垄断的形式存在的。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的管理体系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上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力相应扩大,于是社会中就产生和存在着地方政府或经济主管部门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转型时期特有的现象,其目的是维护本地区或本行业部门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这种垄断,按其形成机制可分为地区性行政垄断和行业部门行政垄断,即我们通常讲的“块块经济”和“条条经济”。

      地区性行政垄断就是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利益,滥用行政权力,以排斥、限制所辖市场竞争的行为。这种垄断具有明显的地区性特点,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企业竞争中,地方政府往往与辖区内的企业相互依托,地方政府为企业组织生产要素和划分销售市场,企业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本不利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行政干预有可能反过来成为本地企业的政府行政权力保护。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实行特殊的保护政策,如动用地方财力,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从而扩大其市场份额,即便是成本高,产品质量差,也依然能在本地不被淘汰;而对外地企业,则设置种种壁垒限制其进入本地市场,外来的生产者往往很难在本地不受歧视地获得生产要素和开业生产,除非能与本地合营,并给本地带来可观的财政收入。在商品流通和贸易活动中,地方政府以质量、卫生标准等名义排斥外地商品输入,甚至禁止从外地进货,否则没收进货者从地区差价中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并罚款。而对本地产品即便是质次价高,也强行推销。在生产要素方面,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限制本地资金、资源、技术和人才外流,如对外地企业需要的本地资源封关设卡,对本地企业所需资源则采取低价政策。

      行业部门行政垄断也称条条经济,即国家经济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妨碍或消除所辖部门市场上竞争的行为。改革开放以后,中央统一管理的“国家垄断”转化为各部门独立经营的“部门垄断”,部门利益使部门自身的行政权利与经济权力结合为一体,在其所受到的计划经济约束已经削弱,而市场规则尚不健全的外部环境中,这种部门垄断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并有恶性蔓延之势。在政府相继放松了进入管制之后,大部分行业出现了竞争的局面,但由于政府对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自然垄断)的企业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给予足够的管制,导致政企不分的垄断者自行其是,滥用垄断优势,其中自然垄断行业尤为突出。据中国消费者协会1997年7—9月组织的对华北、东北、华东、中南等4大地区22个城市关于电话、燃气、供电、供水、 住房等七大行业的调查,消费者认为问题最为严重的行业是供水和餐饮。该项目调查的结果表明,公用事业在很大程度上都不能按规定办事,有44%的消费者认为燃气业,41%的消费者认为电话业,40%的消费者认为供电业,36%的消费者认为供水业不能按规定办事。另一方面,经济主管部门利用其自身的行政权力,自行制定名目繁多、程序复杂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力图保持其“部门垄断性”,阻碍企业自由开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如电信行业,邮电部利用自己的先入优势和作为行业管理者的权力扼杀商业上的竞争对手就是例证。还需要提到的是一些行政性公司,这类公司除党政机关办的零星第三产业外,主要以专业公司、集团公司的形式存在。它们都兼有行政权力和企业权,同其所辖的本部门或本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某种隶属关系,控制着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和市场,拥有许多特权,形成并滥用特有的“优势”,从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同其它企业不平等的地位。

      (二)经济性垄断产生并普遍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严重存在行政性垄断的同时,经济性垄断也大量出现并有蔓延之势。这种垄断主要是企业集团、企业甚至个人为获得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而运用种种手段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它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的许多特点,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以合同、 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商品的产销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及产销地区、销售对象等进行限制。(2 )搭售和附加条件的交易行为。即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意愿,硬性搭售其它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获取高额利润。(3)价格歧视和联合抵制行为。 即实力较强的企业或公司,为挤跨竞争对手,而选择地区进行压价销售,或企业和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对交易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价格或联合抵制。(4)强行交易行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 欺行霸市行为沉渣泛起,一些经营者、商贩利用其某种优势或经营陋习,相互串通,或在霸头的指使下,采取各种手段阻挠竞争对手入市,以取得价格上的垄断优势,谋取高额利润,或者干脆强买强卖。这种行为在消费品市场、农贸市场屡见不鲜。这种经济性垄断基于市场经济的条件和基础而产生,又在缺乏经济法规和市场规则的外在约束下蔓延,若不禁止和消除,同样后患无穷。

      (三)垄断与规模不经济、市场集中度低并存

      一般来讲,市场经济国家生产集中度的提高乃至垄断的形成是在长期市场竞争、优胜劣汰过程中,通过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逐步形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因素如规模经济、竞争过程形成的垄断具有合理性且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我国的垄断不仅不是由规模经济、竞争过程等原因形成,而且是与企业规模不经济、市场集中度低并存的。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状况是该集中的没有集中,该竞争的缺乏竞争,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资源配置分散等问题。

      1991年,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了我国23种工业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研究,在大量统计数据和经济技术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了这些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这一份具有权威性的报告表明,我国主要工业产品的现有规模与应达到的经济规模标准存在很大的距离。如:纺纱厂经济规模应在3—5万锭,未达到经济规模标准的企业占纺纱企业总数的77.6%;炼油厂的起始经济规模为年产250万吨, 现有企业低于这一标准的占总炼油企业数的58%,其中年产量小于100万吨的有26座, 占总数的43%。汽车工业是典型的规模递增行业,国际单个企业的最小经济规模为整车40—60万辆,零部件100—200万件,我国目前的状况是整车厂为125家,是世界上主要汽车大国美国、 西欧和日本汽车厂的总和,而年产量在10万辆的车厂只有一汽、二汽和上海大众3家, 零部件厂家多达2400多家。据1996年统计,宝钢作为我国钢铁工业的佼佼者,1996年产量796万吨,仅相当于法国伏基诺钢铁公司年产量(1600 万吨)的一半。为了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党和政府提出了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近几年来,确实出现了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集团,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企业集团并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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