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精神支撑。作为国家治理的制度成果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写入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正积极实施和扎实推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重要进展,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了国家、社会和公民各个层面的高度认同和积极践履。由此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表达,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事实性存在。为了继续深化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理研究,我们需要从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上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的价值表达及其实现。 一、现代价值论的反思与价值概念的澄明 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理分析,应将其放在整个现代价值论研究的思想史背景下来考察。厘清价值思想史的逻辑理路,澄明价值探索的古今之变,阐明价值现象的社会发展规律,是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 1.现代价值论的理路反思 价值(value)作为一种具有普遍范式意义的哲学概念的出场,本身就是一个现代事件。19世纪末以来学者们对价值进行专门的哲学研究,由此诞生了一门新的学科领域,即价值论(axiology)。虽然价值论是现代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但是人们对价值问题的研究古已有之。只不过传统哲学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更多的是将其孤立于诸多领域来进行考察,而且主要是伦理学对“善”(good)问题的研究。而19世纪以后的价值论突破了伦理学关于“善”的研究论域,甚至大有替代“善”的研究之势。换句话说,价值论提供了一种将经济领域、道德领域、美学领域甚至逻辑方面的各种各样的价值问题统摄起来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范式。当然,“价值”研究之所以能取代“善”的研究,不仅是价值论学科范式的转换,更是人们生存方式和思维方式的转换。在传统社会,社会结构没有分化,人们对价值问题的关注和社会秩序的理解主要来自宇宙和自然的存在之链,人们对生活的意义感和价值感的认可是高度一致的。而到了现代社会,随着宇宙和自然的祛魅,每个人对社会生活中什么是有意义的、什么是值得做的这类问题,开始有了分歧甚至产生冲突,社会秩序也因人们对价值问题有了多元的看法而变得越来越难以整合。 价值论和现代价值哲学的滥觞,秉持了休谟提出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原则,认为从事实中推导不出价值,或者说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具有逻辑上的推导关系。价值论的这套主张折射出传统哲学与现代哲学之间存在具有原则高度的差异。传统哲学所表征的世界观,是一个带有目的论色彩的宇宙秩序,这种世界观认为世界中的每个事物都有其目的并隶属于整个宇宙秩序。人生的意义也都可以从目的论式的宇宙秩序中寻找。因此,在这个世界中,事实与价值是统一的。而到了现代社会,人不再慑服于自然和宇宙,人生的意义因为人能够创造历史而得以彰显。可以说,传统目的论式宇宙观的解体很自然地就会带来价值的主观主义,于是价值就被看做是主观的,或者说价值是主观赋予事实的。由此不难发现,所谓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是建立在价值主观主义基础上的。如果价值只是奠基于主观因素,没有一套客观普遍的标准来衡量不同价值的高低,则不同的价值之间就无法进行比较。如果这样的话,人们在组织社会并维持一定的秩序时,只能将各种不同的价值放在括号中悬置起来。基于这种考虑,现代西方价值论转向规范研究,认为社会秩序的首要价值原则是公正,公正是一种规范性共识。 2.价值概念的历史唯物主义澄明 从现代西方价值论对价值的研究的发展逻辑可以看出,基于事实与价值、价值与规范的区分是有前提和条件的,这主要是基于价值主观主义的哲学依据而得出的。问题是,价值真的是主观的吗?价值就只是人们的兴趣、喜好和愿望吗?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框架来检视价值概念时,我们发现价值本身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通常在理解价值概念时,人们一般将其界定为物对人需要的满足。虽然从词源学上看,价值这个概念主要始于物对人需要的满足,但要想准确地、深入地理解价值的科学内涵,不能简单地停留在词源学的考察上,而要诉诸社会历史的分析。在这一点上,我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框架可以看得一清二楚。马克思晚年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精辟地指出,人“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他们是从生产开始的。)由于这一过程的重复,这些物能使人们‘满足需要’这一属性,就铭记在他们的头脑中了”[1]405。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要和借以获得满足需要的活动形式逐渐增加,于是,人们将这些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外界物与其他外界物区分开来,并按照类别给予命名。“这种语言上的名称,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那种通过不断重复的活动变成经验的东西,也就是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这是从存在语言这一点必然得出的假设}的需要服务的。”[1]405也就是说,人与外界物之间的关系不是静止的理论关系,而是处于生产实践和社会关系的发展过程当中的,人们头脑中的价值概念就是人们在探寻能够满足自身或社会需要的实践活动及其所属的社会关系中生发和拓展的。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价值是对人们实践及其社会关系的一种理论抽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商品价值的分析很明确,商品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它内含抽象的人类劳动。更为重要的是,商品在交换关系中取得这种价值对象性,是与使用对象性相分离的。实际上,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只是发生在商品交换十分发达和普遍的社会关系中。所以,马克思认为,价值范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产物,价值正是因为商品生产方式才被独立出来成为可见的、可分析的,因此,价值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人的活动的一定的存在方式。“只有通过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才能构成价值及其表现形式。在马克思看来,物的存在本身并不是价值的存在,正如经济价值是以交换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样,也只能通过实践活动、社会关系,人的行为的潜在价值变成显现的价值,并逐渐发展为包括了政治、法律、道德、审美等各类现实形态的复杂价值体系。价值不仅体现着有用性、效用,还体现着内在价值的共同性和历史的普遍性意义。”[2]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价值的概念的基础上揭示了价值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的普遍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