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19)11-0086-06 互联网时代,网络已成为爱国主义表达、聚集的重要阵地。互联网因其虚拟性、交互性等特性,以强势的抽象力量解构爱国主义伦理秩序,颠覆爱国主义价值精神,带来网络空间爱国主义舆论表达的紊乱无序。当前,网络中存在不少诋毁、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歪曲、丑化抗战历史和英雄事迹,美化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传播散布西方多元社会思潮的信息,针对这些破坏国家稳定和团结,影响国人价值判断和选择,违背法律、道德的行为,仅仅依靠批评教育引导是不够的,亟须建构网络爱国主义的法治秩序,治理网络爱国主义失序行为,抵御西方政治文化入侵,营造网络爱国主义法治新空间。 一、爱国主义认识的深化及其法治秩序建构逻辑 从非理性情感表达与理性爱国的争论到爱国主义法治秩序建构,爱国主义随着时代发展被赋予了更多的意蕴。当前,以爱国主义为幌子行西化、分化中国之目的的网络议题设置充斥网络。我们要在法律范围内理性弘扬爱国精神,凝聚爱国价值共识。 1.从“情感表达”到“规范理性”:爱国主义认识的深化 爱国主义首先是一种情感,但基于情感形式的爱国主义是极其不稳定的,具有自发性、冲动性和不可控性,必须予以升华。[1]“从内在性的角度看,爱国主义是一种行为准则和理性精神,这是爱国主义的本质所在。”[2]相比不稳定的情感形式的爱国主义,客观理性的爱国主义更加持久、深入,是符合时代需要的爱国主义。在具体语境中,爱国主义理性精神表现为爱国道德规范和法治秩序下的合理合德合法的爱国思想及行为表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顶层设计中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依靠制度保障爱国价值观,培育爱国价值观。具体而言,把爱国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并不是对情感表达爱国主义的排斥和否定,而是在理性规范的约束之下,培育良好的爱国价值观,形成更加稳定的爱国情感表达和行为表现。一是法律与道德协同发力,法律划定爱国行为的边界,禁止非理性爱国行为,倡导弘扬理性爱国行为,与此同时,将爱国价值精神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价值引领,实现协同发力。二是对爱国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新时代,爱国主义需要伦理和法治秩序的建立,需要将爱国的软性道德规范转化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制度形态,依靠制度的力量治理爱国主义的行为乱象,促进理性爱国行为的形成。三是由“情感-行为”到“公民-国家”的爱国主义行为逻辑转换。建立在情感表达基础之上的爱国主义遵循爱国情感—爱国行为的逻辑,而建立在规范理性之下的爱国主义则是现代文明社会之下公民-国家之间权利-义务与情感-行为的统一体。 2.法治秩序:网络爱国主义治理的逻辑理路 法治关乎法的制度设计、运行效果以及内含其中的价值原则、规范体系。法治具有观念理想和制度设计两种样态,观念理想样态法治的核心是价值,制度设计样态的法治核心是规范。[3]秩序是规则安排之下人们关系状态的结果呈现,法治秩序则是法治制度和法治价值作用于人际互动,依靠法治的价值预设和制度安排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关系,实现对社会的规则之治。具体到社会主义法治来说,法治秩序内含两种含义:一是法治秩序是经由法的价值意蕴和制度安排而形成的稳定的秩序状态。与其他社会秩序相比,法治秩序具有明显的稳定性特征。法律依靠强制力塑造稳定的人际交往秩序,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正常运行,指引人类美德的走向。二是法治秩序目标指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美好生活的期望。法治实施的核心目标不是对人的控制和管理,而是为了维系和谐人际关系,为了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尊严的实现,为了人们美好生活的实现。 网络社会中,物理空间的突破使原初文化意义上的国家情感被逐渐淡化,资本和市场的逻辑蔓延,强势的西方价值观传播影响着我国爱国价值观的培育,网络围观和群体行为极化的特性又在摧毁爱国主义的理性基础,以至于狭隘极端的民族主义盛行,咒骂、污蔑等话语表达充斥网络空间。基于此,治理网络爱国主义失序的社会状态,就是要做到对非理性行为的有效控制,建构网络空间爱国主义表达的人际交往新秩序。针对网络爱国主义治理问题,不少人寄希望于网络伦理秩序的建立来控制非理性爱国行为。在他们看来,爱国是一种道德现象,产生于个体的情感,也是个体爱国热情的充分体现,爱国主义要真正实现,“以‘他律’为机制的法治秩序必须转换为以信念、意志、欲望、情感、习惯和本能等为‘自律’机制的伦理(道德)秩序”。[4]无疑,伦理道德是治理网络爱国主义的有效手段。道德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可以依靠社会舆论、个体良心自觉等手段建立良好社会秩序。法治的运行无疑需要道德的支持,爱国秩序的最终形成也需要爱国价值观深入个体内心,养成自觉践行的习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爱国主义治理问题就是纯粹的道德问题而无涉法治。恰恰相反,在网络伦理秩序还没有建立,伦理价值共识缺乏之时,法治显然是比道德更加快速稳定发挥作用的手段,它弥补了道德强制力欠缺的缺陷,也有助于伦理秩序的形成。 马克思曾对法的根源进行过经典论述,“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一般精神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5]构建网络爱国表达的法治秩序也是基于人们物质生活关系的需要,基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爱国表达新空间的要求。构建网络爱国主义法治秩序是一种社会普遍性的要求,这种秩序任何个人、网络任何地方都需要遵循,它甚至不需要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承诺,“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认识到这一点那都是无所谓的”。[6]法治秩序内含网络爱国“秩序的担保与失序的控制”。[7]法律划定了一个度,这个度是网络爱国主义表达的界限,在这个度的范围内构成一个有序的结构,超过这个度则会受到惩罚,通过对失序的惩戒、威慑,达到网络爱国主义表达的有序化。同时,法治内含丰富的价值内涵,指引人们的价值走向,引领美德的养成,与其他社会规范一起作为网络爱国秩序的担保。在具体的社会运行中,法律制度通过外在的威慑力与伦理道德一起,促使现实的个体摒弃非理性的情感因素,实现个体情感与社会规范要求的辩证互动,化外在的律令为个体内心的德性,进而转化为个体爱国行为的合法合德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