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百年来,优秀的文艺作品以其独特的、巨大的艺术魅力感染着、痴迷着、震撼着无数的读者、听者、观赏者的心灵。然而,“艺术是什么”这一问题,却迄今仍未有一个圆满的、公认的、权威的答案。它象一个“斯芬克司之谜”,吸引着、诱使着历代的哲学家、美学家。文艺学家,以极大的热情和兴趣去探索、研究、破解。本文不能也无意去探求、破解这一千古之谜的谜底,只想对几个传统的“艺术本质特征论”作一重新审视,为最终破解这一谜底提供一点参照和启发。 艺术是难的 “艺术是什么?”这是个古典理论方法的命题。换句话说就是,什么是艺术本身?这艺术本身把它的特质传给一件东西,才使那件东西成其为艺术。 各种版本的文艺原理之类的教科书,都明明白白地写道:文艺是一种用感性的形象形式反映社会生活的社会意识形态。无可否认,这种解答从外界比较上发现了文艺表现方式上的具体感性的重要特征,使人们可以把文艺与哲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等意识形态的形式大体区别开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很有价值的。但是,这种解答由于在方法论上没有给形象创造主体与这种创造的特殊关系以足够考虑,因而着眼点主要局限在对于对象的形象摹仿与再现的说明上,始终摆脱不了直线与直观的缺欠。同时,在揭示艺术的全面特征上也显出了不足。打个比方说,济公和尚的衣着打扮是“鞋儿破,帽儿破,身上的袈裟破”,倘若济公是混在一群“羽扇纶巾”的雅士中的话,那我们一眼就把济公辨认出来,但倘若济公身旁是几个衣帽差不多的和尚,那我们就难以辨认了。同理,把文艺的特质仅仅归结为“用形象形式反映”,有时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因为在人感知的对象中还存在许多非艺术的形象:生活本身有不待人工的实体形象,如日月星辰、山川湖泊、风云霓虹、草木虫鱼等等皆是,而且,若论形象甚至比画工画的更妙,比锦匠织的更奇;还有虽属人工创造的、但只有实用代替价值的标本图解之类的形象,也不能算是艺术。很显然,这些星辰、山川、云霓、草木、标本、图解之类等具有形象形式的对象,其中还缺少了一种作为艺术所不可缺少的东西。 于是,一些文艺学家就在“形象”前面加上“艺术”两个字,并进一步指出了“艺术形象”与“非艺术形象”的区别。他们认为,艺术形象与非艺术形象的最显著、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有情感特征,而后者没有。譬如,我国先秦有两篇咏物的作品:一篇是荀况写的《蚕赋》,一篇是屈原写的《桔颂》。虽然荀况在《蚕赋》中细腻地叙述了蚕的形象,但由于它没有融进作者的情感,因而它不是艺术形象;而屈原在写《桔颂》时,把自己的品格、情怀、操守都融注于桔树的形象之中,创造了一个具有高洁品格和情操、独立不迁、秉德无私、饱含着浓烈情感的艺术形象,因而至今,这个艺术形象仍然具有感人的艺术魅力。我们可以把这种说法称为“情感特征论”。诚然,这个“情感特征论”含有部分的真理性,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艺术不能脱离情感(包括机体情感和社会情感),甚至可以说,没有情感就没有艺术。但这亦如同艺术中缺少了作为美感形态的感知、想象、思维也不成其为艺术一样。我们不能说,“艺术就是感知”;“艺术就是想象”;“艺术就是思维”;如此等等。所以,情感在艺术美感构成中虽然占有主要内容地位,但还并不就是艺术特质的唯一标志。显然,这个“情感特征论”还缺少一种不可忽视的东西,那就是使内在的审美情感得以外化的形式特征。因而,这种观点不仅不是什么新观点,而且比列·托尔斯泰的“艺术情感体验论”后退了很远。 在现代的“情感特征论”的主张者中,托翁的观点是最有代表性的。他写道,艺术家“在自己心里唤起曾经一度体验过的感情,在唤起这种感情之后,用动作、线条、色彩、声音、以及言词所表达的形象来传达这种感情,使别人也能体验到这同样的感情——这就是艺术活动。”[1]在托翁的观点中,作者的情感体验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审美表现内容的中心。姑且不论他把情感体验归结为审美表现的唯一内容是否正确全面,值得注意的倒是,他并没有从情感内容的角度孤立地阐述艺术的本质,而是看到了创作主体的情感体验,是在通过实践表现过程的中介阶段取得物化形态、使接受主体也获得审美体验之后,才实现了艺术自身的本质存在。很清楚,这个关于艺术本质的揭示中,是有主体特征的,是有对象特征的,是有实践表现的中介形式特征的。这个建构是有系统的,尽管其中没有强调对象的现实基础、主体的理性渗透,但艺术审美表现的主体与对象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还是得到了相当的说明。由是观之,托翁的“艺术情感体验论”,确比上述的“情感特征论”更接近于艺术的本质。 到了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美国符号论美学家苏姗·朗格明确地提出了“艺术是人类情感符号形式的创造”的新理论。这种符号理论,把人类语言思维活动与艺术表现活动统一起来,又通过直观符号形式和推论符号形式,进一步阐述了艺术活动的特质,艺术活动与思维活动的联系与区别,从而在解决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或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问题上独辟蹊径,给人以启发。但是,我们若反问一句:是否见诸形式的情感就一定是艺术特质的表现呢?比如,一对恋人在公园的花丛里说着充满柔情蜜意的情话,两个泼妇在大街上声嘶力竭地相互诟骂,能说他们是在进行艺术表演吗?那么,这种理论就难以圆说了。 由于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情感不能构成艺术的本质,即使见诸形式的情感有时也不一定就是艺术本质的表现。那么,艺术究竟是什么呢?这确是一个非常难解的问题,一个非常难猜的谜语。本来,不论是形象形式的表现,还是表现人的情感体验,都是离不开主体的。所以,从主体的观点上谈论艺术的本质,或许可以向艺术本质更切近一步。毋庸置疑,艺术是以人为主体的,它是由创作主体创造的,内容或是直接的主体或是主体化的对象,并且是在接受主体对于作品的接受中实现为现实的艺术品。这说明艺术的主体性是艺术特质的重要决定因素,其决定性在于主体自身是艺术创造的基本依据,依据实存于现实中的创作主体自身的经验感受,来表现着以人为中心的一切状态。这是任何真正的艺术总是深蕴着人性、并总也无法与人性绝缘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