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8-01-017 由当代中国学术话语“失语”所引发的“强制阐释”批评,并非现代问题,而是与人类理解史一样久远。当奥林匹斯上的信使赫尔墨斯(Hermes)脚蹬飞翼,手持权杖,向人们传递诸神的谕旨时,人类便已经踏上了“强制阐释”(Hermeneuein)的歧途。后世西方神学也惯于在权威与正确的意义上理解“阐释”,阐释遂成“强制阐释”,其权威与代表资格,成为神权与王权反复争夺的对象。但文艺复兴后西方人文主义却不断消解“阐释”的独断论意涵,提升“阐释”的公共性价值。当代哲学解释学实践也一再表明,“阐释”首先要成为“公共阐释”①,而后才能成为个体对世界及自我的理解。 本文试图通过对“公共阐释”概念要素的进一步辨析,讨论“公共阐释”的基本理论定位、知识特征与理论本质,以此推进当代人文学科对“阐释”问题的理解。 “公共阐释”的基本理论定位仍应归于“哲学解释学”,而非文本理解与解释的单纯技艺。凝聚为“公共阐释”本质的哲学解释学,其首要特征在于:它超越神学解释学与古典解释学而使自身由认识论与方法论上升为本体论。自此后,解释学不再单纯是对文本理解与解释的技术解释学,而是理解与解释的一般原则。这种一般原则,经由此后存在主义现象学的进一步拓展,成为生命世界的现象学与人的自我理解的基本形式。 作为哲学解释学的一般原则,解释活动中“公共阐释”本质的凝聚,并不是因为阐释对象的晦涩难解而需要一套阐释的技艺或方法论,也不是因为阐释主体要克服阐释对象的含混而确立其真理意涵,更不是因为阐释主体要清除阐释文本陈陈相因的历史迷障而还原其本真意义;而是因为,它戮力于阐释活动中理解与解释本身的普遍性与可公约意义,探究阐释对象与阐释主体的一般作用方式,因而从属于哲学解释学的基本问题域。具体来说,它以阐释学的“视域融合”为理解基点,以阐释学的“效果历史”为理解结构,通过悬设理解与阐释主体的先验共通感,寻求不同理解与阐释主体的基本经验结构,从而达成对文本的经验共识。由于作为历史流传物的文本,其表现语词、音韵、概念,乃至线条、色彩、形式、符号、意义具有变动性,其与文本存在世界的关系具有结构性变化事实,因而文本的解释学意涵就具有一种历史的动态生成性,而并非某种静态的一致性理解。以文本为中心的“公共阐释”,因而也不是通过文本内容的一致性而获得阐释的一致性,而是通过文本语义要素的变动性以及文本本体在历史变迁中造就的理解陌生性,解释阐释者与文本、阐释者与阐释者对话过程中所形成的共通理解。 据此,“公共阐释”就不仅要依据文本及作者的意图进行阐释,而且要依据“文本的本体”进行阐释。这也意味着,对于某一具体的文学文本,我们不仅要追问“作者的意图”与“文本的意图”是什么,还要追问“作品的意图”与“文学的意图”是什么。只有既理解了作者与文本的阐释意图,又理解了作品与文学的阐释意图,文学文本的公共阐释才有可能。由此推出的结论是:文本的本体,也就是“公共阐释”的本体。 但这个“本体”,并非理性对自身或文本达成的一致性理解,恰恰相反,它是理性使自身摆脱独断论的囿限,升华为超越理性的判断力阐释。独断论的阐释,将文本视为孤立客观的封闭世界,解释完成的只是对这个文本世界“固有”真理的揭示;超越理性的判断力阐释,却是在哲学解释学一般原则的指导下,来解释这个文本世界意义的丰富性、生成性与可能性。 因而“公共阐释”的对象,虽以“文本”所建构的世界为主,但亦可以是以“文本”为中心的整个世界,亦即以人的“文本”创造为中心的全部人类“世界”。对于“文本”而言,它是一种历史性的精神存在,因而阐释文本不同于解释自然现象,其文本精神内涵的丰富性与意义模糊性,需要通过公共阐释的瞻准性与澄明性,来激活与照亮;对于“世界”而言,“世界”不是凝固的客观存在物,“世界是一切发生的事情”,“世界是事实的总体,而不是事物的总体”,[1](P25)因而解释世界不同于解释事物,其意义世界的复杂性与生成性,需要通过公共阐释的主体间性与时间性,来获得可通约性理解。 “公共阐释”所面对的“文本”与“世界”,唯有通过语言才能获得理解。语言理解,正是公共阐释的钥匙。但这种语言理解,并不是要构造一套独特的人工语言,而是要通过限制阐释活动中过多专业术语的使用,约取一些“公共语言”,这些“公共语言”,就存活于已有的语言世界中,生成于当下的生活世界中,是人类内在自我经验与外部生活世界的沟通与理解。由此我们也可以说,语言的世界与生活世界,就是“公共阐释”的世界;语言的边界与生活的边界,就是“公共阐释”的边界。“公共阐释”通过对“文本”与“世界”的阐释,最终所指向的,正是人对文本与世界的自我理解。 作为哲学解释学的“公共阐释”,具有三大明显的特征。 首先,它是阐释主体超越“你”“我”的固有阐释视阈而作出的主体间性阐释。 公共阐释并非单一阐释者的独白阐释,也非众多阐释者的同一性阐释,而是不同阐释者基于主体间性立场对阐释对象作出的通约性阐释。不同阐释主体超越单一阐释主体的有限视阈而对阐释对象作出可通约性阐释,使阐释活动成为“你”“我”阐释主体的真理经验。在其中“……‘你’的经验对于一切自我理解来说成了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因为‘你’的经验揭示了这样一种矛盾:立在我对面的东西提出了它自身的权利并要求绝对地承认这种权利——并且正是因此而被理解……这种理解根本不是理解这个‘你’,而是理解这个‘你’向我们所说的真理。我所指的真理是这样一种真理,这种真理只有通过这个‘你’才对我成为可见的,并且只有通过我让自己被他告知了什么才成为可见的”[2](序言P13)。也就是说,不仅处于具体阐释活动中的单一阐释主体,其理解有限性难以保证阐释的真理性,因而需要其他阐释主体作出参证弥补;而且,阐释活动挽合阐释对象与阐释者自我意识的同一性特征,也为阐释活动的主体间性提供了经验依据:阐释总是阐释主体对阐释对象的自我意识,并通过这种自我意识而把握对象,从而形成对对象的真理性经验与可通约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