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转向”之后,西方人文科学界逐渐呈现“伦理转向”的新趋势,文学、史学等各学科均不同程度地热衷于伦理批评,这也是西方思想界在经历了长期的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和文本批评之后对人文精神和伦理批评传统的再次呼吁。海登·怀特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一跃成为影响文学和史学领域的重要理论家,对文学批评和整个历史学科的反思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其在历史学科的语言学转向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元史学》以及《话语的转义》等著作所彰显的“语言决定论”的史学倾向,常常使其被误认为是后现代主义解构历史学或历史虚无主义的代表而遭到各种非难;随着后现代浪潮的冷却,怀特对早期理论中存在的误解和含糊其辞做了重申乃至纠正,①并逐渐转向对伦理批评的诉求。在谈论如何再现纳粹大屠杀的极端历史事件时,怀特为史学家和历史再现设定了一个伦理的界限,即某种意义上近乎康德“道德律令”的道德底线。2008年在雅典召开的“反思和批判之间的历史”国际会议上,怀特以单篇论文的形式提交了《实践的过去》(The Practical Past)②一文,将其史学理论中的伦理转向推到了显赫地位。 在《实践的过去》中怀特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历史学所理解的历史观念,他认为历史文本与文学文本以不同的方式对历史实在或真实(现实)进行了模仿再现;“实践的过去”是职业历史学家“历史的过去”所遗漏的另一种历史,囊括了“历史的过去”之外一切经验性的历史存在,它具有与人们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经验性内容和伦理实践内涵。这一新的历史观念是当下人文科学界批评理论“伦理转向”的一个重要结果,它改变了人们对现代时期各种超越人类理解极限而无法予以表征再现的现代事件的认知,也为此类极限事件的再现提供了新的思考路径。 一、“实践的过去”的伦理维度 怀特从传统的史学家及史学著作中区分出一种不同的历史实在和历史文本,这一区分来自英国政治哲学家欧克肖特,即“历史的过去”(the historical past)和“实践的过去”(the practical past)。前者是关于过去事件的纯粹为研究而研究的历史,是为搜集材料和文献来探明过去的事件真相;后者则是从过去幸存下来的踪迹,根据我们当前实践事务中的价值而加以辨认的尤其与个人性相关的具体经验。欧克肖特说“我称之为实践的过去的东西就是被认为是幸存下来的对象的现在。它是一个关联在一起的文明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它在范畴上既不同于构成历史研究现在的幸存物,也不同于可以从它们推出的历史理解的过去。它是一个象征性人物、行动、言说、情况和人造物的积累,是实践想象力的产物。”③实践的过去并不是真正的过去,它不是对过去历史探究的产物,而是当前“现在”这一巨大宝藏的一部分。 这种聚焦于“现在”的历史观念,使针对过去事件的传统历史观念发生了松动。对怀特来说,关于历史的过去的史学研究是对已不存在的过去事件的研究及书写,它们大多已经无法追寻甚至连证据也难见踪影,历史学家对过去的再现是根据其遗留在当下的材料和档案等踪迹重新建构而成,它只是整个历史总体的一小部分,且主要体现为国家、军事、政治、教育等目的;因此历史的过去大多存在于书本和教材中,更多时候可能背负了沉重的意识形态色彩。这种传统的历史学研究或所谓的宏大历史曾遭到尼采、福柯等人的激烈批判。④怀特认为只为研究过去的历史学对现在并没有实际意义,它在建构过程中排除了任何可能的伦理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派上用场,其所选择建构而成的只是有关另一时间、地点和环境中的故事,由于没有人真的在那个时间和地点生活过,那些知识对当下我们自身的境遇和环境来说没有参考价值,不能为当前的现实问题提供判断的依据或经验。怀特坦言,一个历史学家可以告诉你在另一时间、地点的过去发生了什么,但没有人能告诉你在此时此刻的环境中如何解决问题,如何下决定或做判断,这是一个“我应该怎么做”的实践问题。 实践问题本身涉及的不是真实与否的问题,面对某伦理道德问题时询问“这是真实的吗?”并不能得到满意的回答;“真实”不能作为历史判断的首要标准,或唯一标准,就历史事件本身而言,怀特确信没有人能够否认其在过去曾经实际地发生过,问题在于历史学家如何记录这一事件,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记录这一事件,这样的方式是否“合适”?这种“合适”意味着在“做合适的事情”,“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目的、对象和目标,以合适的方式做某件事而不是别的什么。”⑤“真实与否”问题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属于知识范畴,而“合适的方式”则属于实践问题,根据康德对实践理性的分析,应属于伦理道德范畴。从怀特的观点看,对特定历史事件的再现,应该有一个类似于康德的道德公设这样一个标准,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⑥那么历史书写的准则就应该是按照事情的本质,寻找合适的方式或再现模式来处理。例如预设一个伦理的准则是,将人当做人来看待,不违背人性;那么大屠杀这一极端事件,首先明了它是历史上发生过的、无可否认的,且是极端的独一无二的事件,最重要的显然是违背了人性的基本伦理。对大屠杀的历史研究就必须是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符合伦理准则的历史书写方法,这要求史学家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意识。他们不应当局限于传统的历史学研究去追问“这是真的吗?”,而应像历史学家之外的其他社会人群那样关心“我(们)该怎么做?”。⑦在这里,两种关于历史的观念得以区分。这种对实践的过去的历史书写,相应地关系到再现历史事件的方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