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7)05-0092-07 在论述经济学、法学领域的正义问题时用“诗性正义”加以比较研究,是美国学者努斯鲍姆的一大贡献。其中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文学研究的拓展,如果我们能够阐释好“诗性正义”问题,似可结束文学理论中没有这一概念的历史;另一方面也是对于正义论的理论拓展,可使传统的正义研究因增加文学之维而更趋丰富。人类的正义事业是由多领域的实践活动与反思促成及推进的,本应算上文学的一份功绩。全面讨论文学的这份正义性,是应然也是当然的。本文将分析努斯鲍姆的“诗性正义”观,并对由此而引起的争议作出判断,解释如何定义“诗性正义”才是更为恰当的。笔者的基本努力则是在文学审美论的基础上探讨文学审美如何向人类的正义事业开放并输送审美能量,完全肯定这份力量是可以用于推进正义发展与完善的,而无论是因怎样的原因忽略这份力量,都是正义事业的一种诗性损失。 努斯鲍姆,1947生于美国纽约,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神学院和哲学系合聘的法律与伦理学杰出教授,古典与政治科学系副研究员,出版有《善的脆弱性》、《爱的知识》、《欲望的治疗》、《培育人性》、《思想的剧变》、《逃避人性》与《良心自由》等著作。身为跨学科研究者,文学当在其研究视野之中。她在接受访谈时说:“早在开始读哲学作品之前,我就阅读文学作品了,因为高中课程就是这样安排的。老师鼓励我们通过文学品来提出哲学问题,在高中时代,许多这类问题使我着迷,至今依然如此:思考希腊的悲剧与喜剧,狄更斯与亨利·詹姆斯的小说,伟大的俄国小说,莎士比亚的戏剧,雪莱、济慈以及华兹华斯的诗歌等等……我的全部生命都是在与文学、音乐的相伴中度过的。”[1]当然,努斯鲍姆区分了文学对于不同哲学工作的影响,认为阅读文学作品未必会对逻辑学家、科技哲学家及形而上学家的实际工作有多少帮助,但对于“道德与政治哲学确实需要学者切身去体会这些问题:生活的艰辛,如何在某种情境下作出明智的选择,各种情感所承担的伦理角色,以及社会限制内部成员所采用的各种方式,所有这些问题都能在文学作品中得以显现,因此,通过广泛而深入的阅读来培养人的想象力便显得合乎情理了。即便一个人对哲学毫无兴趣,但从培养好公民以及理解我们所处世界的角度看,阅读文学作品也是有其意义的”[1]。正是缘于早期的文学阅读经验及其后来所选择的研究工作属于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范围这两个原因,努斯鲍姆成为借鉴文学经验来从事哲学研究的学者,从而铸就其学术独特性:将文学经验与哲学思考、经济与司法反思结合在一起,从事跨学科研究。正如范均所言,如此一来,她不仅成为自己专业之内的一名学者,也是一名对文学研究产生了一定影响的非文学专业的学者。 努斯鲍姆援引文学经验,是因为非常不满于当前的人类生活状况。雅斯贝尔斯曾指出:“那成就人的世界达几千年之久的事物看来正面临着近在眼前的崩溃。而已经出现的新世界则是提供生活必需品的机器,它迫使一切事物、一切人都为它服务,它消灭任何它不能容纳的东西。人看来就要被它消化掉,成为达到某一目的的纯粹手段,成为没有目的或意义的东西。”雅斯贝尔斯认为,虽然“现在仍然依靠着法律的强制,仍然服从着权力,仍然恪守着严格的常规,那只是出于物质利益的考虑,而非源于任何真正的信心。当所有一切都归结为生活利益的目的性时,关于整体之实质内容的意识便消失了”[2](P71、72)。在努斯鲍姆开始思考人类生活时,社会状况并未因经济的繁荣发展而有所提升,因此,人类的正义诉求需要“诗性正义”来予以补充与挽救。 具体来看,努斯鲍姆关于人类生活状况的思考,可谓接着雅斯贝尔斯往下说。她从批判“经济功利主义”开始,针对这一时代的生活核心;但旁及伦理与司法活动,试图从根本上来校正人类生活的价值标准,或者说重建人类的正义内涵与标准。在她看来,正是对于“物质利益的考虑”这一“经济功利主义”导致了对于人的全面“物化”,使得人的生命、价值与意义这些关涉人的全面性与丰富性的正义问题失去了被重视的可能性。努斯鲍姆所揭示的“经济功利主义”包含“可公度性”、“集合”、“最大化”与“外生偏好”等特点。“可公度性”强调理性选择中用一个定量的标准来衡量所有的价值,主张的是价值一元论而非多元论;“集合”是指得出社会结论而不考虑影响个人选择的生活之间的差异;“最大化”则是认为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均以尽可能得到最多东西为目标;“外生偏好”是指人的偏好是给定的,而非源自人自身。在努斯鲍姆看来,这一“经济功利主义”思路的要害在于不再把人当作活生生的个体存在来看待,而只当作接受社会整体运作的必然对象,在社会整体面前,个人没有自己的愿意、情感与选择,没有任何自主性与独特性。“从根本上说,功利主义将人看作是各自有效用的容纳场所——看作诸如期待苦与乐,享受苦与乐的活动地点。一旦没有关于一个人的效用记录,功利主义就不再对这个人有直接的兴趣……人就像被当作分析全国汽油消费量的汽油箱,而不是被当作独特的个体。”[3](P29-30)所以,尊重“事实”、“物质”与“整体利益”时,人看似得到了应得的社会利益,即所谓的正义,但实则由于人作为个体的区别与差异,故在接受这个共同利益时须以付出自己的个性、爱好、情感、想象等为代价,所以给他们带来的未必是他们所需要的幸福生活,但又不得不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这种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