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本为民俗学里“民间故事学”领域的研究对象,这是一个理论与范畴均有相当积累且较为成熟的研究领域。重新提出故事问题予以思考,为的是暂时将既有“民间故事学”的涵义“悬置”起来,转而直观遍布生活的“讲述和倾听(书写与阅读)故事”的人类精神活动现象,即故事活动现象。伴随人类至今的故事活动的范围、方式和效应,远远超越于文学活动的范围、方式和效应。一些学科和领域,为了自身研究目的和目标,将故事活动与它们各自的研究对象结合起来,探寻故事的特点、价值、意义,乃至属于它们学科的原理和规律。确如韦恩·布斯所说:“故事统治了每一个领域,甚至包括纯粹的硬科学。……我们都生活在故事的世界里……”①这些学科和领域的研究,既是对故事活动伴随人类至今并且渗透人类生活各方面的确认,同时,确实启示我们人文学者从既有的文学研究视野跳出来,重新思考故事活动问题,形成故事问题视域。正是在故事活动问题域中,笔者注意到文学之外的若干学科与研究领域关注故事现象②。“法律与文学”的研究领域,则是其中之一。 一、“法律与文学”研究现状 “法律与文学”研究诞生于美国。美国法学学科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意识到封闭性研究不适应社会发展,开始尝试突破,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70年代法律与经济学交叉,诞生了法律经济学,取得较大成就,随后出现了法律与文学的交叉。“‘法律与文学’(law and literature)是发源于美国法学院的一场学术运动,并演变成为一个法学流派或者领域。”③1973年詹姆斯·伯艾德·怀特的《法律的想象》出版,标志着“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正式起步。该研究领域有四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of literature)。”④参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学者,主要分两类。第一类为法学出身,意识到法律与文学交叉的必要和意义,由此交叉理路进入该领域。代表性学者为詹姆斯·伯艾德·怀特、理查德·波斯纳等。第二类为法学、神学、哲学乃至政治学的学者,意识到法学与文学、神学、哲学乃至伦理学交叉的必要和意义,由此交叉理路进入该领域。最具代表性的学者是美国的玛莎·努斯鲍姆。她说:“由于我被要求讲授的课程是法律与文学,所以我的法学教育的主题实际上就是讲故事。”⑤美国法学院普遍开设“文学与法律”课程。第二类学者背景和理路,集中地体现了欧洲文化传统。“学院哲学——其中包含了对文学和艺术的哲学讨论——是公共话语理所当然的组成部分”⑥,“在许多欧洲国家,哲学长久以来都处于公共生活的中心”⑦。两类学者学术背景不同,他们的共同点是将文学现象和文学作品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域,不以文学而是以法学或者公共政治、公共伦理为学术目标。前述四个分支中,前两支为狭义、主流的法律与文学研究。“文学中的法律”即以文学文本为题材来研究其中的法律问题。“作为文学的法律”包括两类研究,其一,把文学乃至(哲学)解释学、语言哲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律文本(主要是法典,尤其是宪法)的解释;其二,像对待文学作品一样研究司法判决书的涵义、风格、修辞、结构。两支研究对象的理路,或者以文学文本为题材,或者以文学为渠道,研究法律观念、法律条文、法学思想等。 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主要受美国该学术运动影响发展起来,译介美国该运动和研究领域代表性著作成为了解和进入该领域最初的工作方向。在我国,波斯纳的理论发生了主导性影响,影响较大的著作有《法理学问题》⑧、《法律与文学》⑨、《超越法律》⑩。另有珍妮·B.巴伦、朱利亚·爱泼斯坦著,信春鹰翻译的《语言和法律:文学、叙事和法律理论》,该文收入戴维·凯瑞斯编的《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的批评》(11)。这篇论文主要是对“作为文学的法律”的理论阐释。近年来发生较大影响的是玛莎·努斯鲍姆的专著《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 中国“法律与文学”研究者主要为法学界的专家,研究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阐述和理解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其二,运用法律与文学方法进行学术实践。中国学者就该领域的四个分支研究方向的理解,基本与美国相同。在两个方面研究中,第二个方面以实践性质为主。“有普遍性的学术取向则是,从文学作品中发掘具有法律意义的材料……挖掘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征”,诸如结合中国古代乃至现当代文学作品,探究中国法律史、法律文化史等,或者研究法律方面的现实问题。比如,深受波斯纳影响的苏力教授,2006年出版《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12)一书,该书“导言”“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对当前国内“法律与文学”的研究现状作了比较翔实的梳理和评价,并且坦承自己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方法主要来自波斯纳的启发。他倾向于认为,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应该从文学作品中发现和提取与当前中国法制转型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而从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加以解释,以期建立有关法律问题的新理解。此外,中山大学的徐忠明教授是从法律与文学作品密切结合探讨法律意识、法律史的学者,如他在《从话本〈错斩崔宁〉看中国古代司法》中就明确地说:对崔宁被“错斩”原因的“分析与解释……同样可以推及中国古代的其他错案冤狱。当然,笔者希望通过这一分析达到以下两个目的:其一,挖掘中国法律史的史料;其二,丰富人们思考中国法律史的方法”(13)。确如他所说,近十年的研究逐步转移到“法律的新文化史”上来了。而且,与以往“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旨趣和方法已有不同,“在这一过程中,以文学作品为基本分析材料进行中国法律文化史的解读,渐次成为流行一时的做法”(14)。 总括地说,美国与中国的“法律与文学”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虽然研究者们意识到其内在悖论和限度(15),研究理路不同、研究分支划分亦有分歧,共同点却很鲜明:“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学术目标均为法律,不同只在于研究法律的哪方面、采取怎样的逻辑和方法。无论怎样,文学在法律研究方面派上了用场,显示出“有用”性。笔者感兴趣的是就文学作品发掘其内涵的实践性研究以及文学作品在整个社会公共生活以及在正义伦理建设中的特性与作用研究这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