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182(2013)02-0012-06 制度是指人类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社会规范规则等。从制度手段与保障来分,制度包括两类:一类是非正式的,如道德,禁忌等等;另一类是正式的法制与法规,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各种规则与制度化的调节机制。从制度的层次划分来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根本制度、体制制度和具体制度。根本制度属宏观层次,是人类社会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宗法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体制属于中观层次,指社会各个子系统方面的制度,如企业体制、科研体制、政治体制等,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整体意义上的组织制度,如领导体制、学校体制;具体制度是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共同遵守的具体的行为指南和社会规范,如财务制度、工作制度等等。整个人类漫长的文明的演进史是一部制度演进史,当人类发展到国家民族时代,制度在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以至于有学者指出制度也是生产力。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同样离不开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具有外在强制性与约束力,可以时时处处规范人的行为,可以保障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落到实处,取得良好效果,因而理论教育只有和制度建设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其作用。依据制度的内涵,笔者在文中所涉及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主要是指三类:第一类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过程中的宏观制度保障,即社会主义制度;第二类为具体的在各个相关部门实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党校制度、媒体管理制度、新闻出版制度以及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制度等等,这部分制度可以由政策、文件、法律条文甚至领导人的重要报告、讲话等等构成;第三类比第一类、第二类制度更加微观,涉及到更加细致的层面,如果说党校制度属于第二层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那么党校的具体管理条例(包括具体的工作条例及微观的工作制度等等)则属于第三层次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 一、中国、越南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方面存在的共性 客观地说,制度建设虽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尤为重要,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方面,中越两国的制度建设都长期滞后于思想作风建设。对于制度建设,中越两国都有一个逐渐加深认识的过程,并积累了许多类似的经验。 (一)中越两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是唯一选择和共产党的一党执政理念”——两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建设的“硬核” 伊·拉卡托斯认为,科学研究纲领包括“硬核”和“保护带”,对于科学研究纲领来说,“硬核”不容反驳,不容置疑,也不能改变。坚持“社会主义是唯一选择和共产党的一党执政理念”是两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制度建设的“硬核”,这是两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共识,这主要是通过两国的《宪法》以及《共产党党章》等法制法规予以保障。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两国宪法各自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前言”指出:“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前言”也指出:“越南共产党作为越南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全民族利益的忠诚代表,坚持马列主义和胡志明思想的党,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即使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两国都认为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党领导不能改变。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共十三大至十七大也始终如一地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南同样如此。越南共产党在其第七次党的代表大会上指出:“坚持社会主义是越南的唯一选择”;大会第一次将胡志明思想与马列主义并列作为越共的指导思想,强调越南今后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必须以社会主义为定向,不能背弃社会主义。越共第九、十、十一大报告再次重申,越南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了消除越南国内对越南社会主义道路存在的困惑,越共领导人农德孟在《关于越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向十一大呈递的各项文件的报告》再一次强调:“越南坚信各国人民为争取和平、独立、民主、社会进步面临许多困难,但终究会有所进步,因为根据历史发展的规律,人类最终向社会主义过渡。”[1]越南针对国内外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谓的“多党制”指出:“越南没有建立多元政治多党对立机制的客观需要”,并一再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越共还采取果断措施,解除了某些支持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的高层领导人的职务(如陈春柏,陈度、裴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