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 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3)02-0160-05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对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均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问题进行了不少创新性研究,但大多局限于从政治学或公共行政学角度作客观性阐述,忽视了公共精神更为深刻的人性意蕴,从而无法实现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有效建构。本文试图基于人性对这一问题作初步分析,以就教于同仁。 一、公共精神的人性界定:天然与必然的统一 所谓公共精神,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1]。公共精神的具体内容则包括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公共事务的关怀以及公共参与的行为等。从人性角度考察,公共精神所基于的利他主义动机及其行为方式正是人性论所研究的对象。通过对公共精神的人性挖掘和界定可以发现,源于人个体生而固有的公共性的公共精神,乃是人性天然和必然的统一。 1.公共精神是人性天然存在成分 著名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人的世界是共同的世界,人在世界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2],这句话揭示了人的公共性的双重向度。人所共同生活的世界决定了其公共性的自然向度,所共同生活的方式决定了其公共性的社会向度。这两种向度使人的公共性成为人性中天然存在的重要成分,使人成为天然的“公共”之人,而这正是人类公共精神的萌芽之处。 其一,从人的公共性的自然向度来看,人自出生伊始,便被置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网络之中,无法逃避人与人之间的无数联系。无论个人接受与否,都必须面临被外界环境影响,与周遭他人共存的客观现实。纵观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人类活动具有依存性这一根本特征,人类作为一种公共存在物互相扶持和共同生活的历史与人类开始物质生产活动的历史一样悠久。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指出:“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3]由此可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相互依存,共同存在的历史。这决定了人是“公共”的人,人所构建的世界是“公共”的世界。而生成于人的这一自然属性的公共精神,始终作为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维持着整个“公共”世界的稳定。 其二,从人的公共性的社会向度来看,人在公共的世界中会自由交往和开展社会活动,这一过程会自然开辟出社会公共空间与公共价值,并为所有社会成员共享。人在这种社会化存在方式中所秉持的价值原则虽然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利成分——正如西方传统哲学家所坚持的那样——但同样无法否认的是,无论是将人类视为多么自私的动物,在其本性中都明显地存在若干原则,使其关心他人命运,并把他人的幸福当做自身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人的友爱、互助、同情、救难等诸多天然情感和行为证明,人既有利己之心,也有利他之求。或者说,人通过踏步在利他之途,往返于利己之驿站。人在社会活动中尽管追求自身利益,但也同样为他人利益付诸实践。人这一社会属性所自然引发的公共精神,反过来强化了人在社会中的公共性成分,造就了人类这种社会化的存在方式的始终延续。 概言之,人的公共性的自然向度和社会向度是人类奇妙的“自然”感情和“社会”感情的交叉混合,而从中孕育而生的公共精神,始终作为人性一种重要的成分隐性抑或显性地天然存在着,即便为任何社会历史因素影响或制约也不会消逝。 2.弘扬公共精神是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 对人性中公共性成分的探讨不能仅仅是对人类天然存在状态的关注,更是要对人性发展方向的探求。对人类的公共性行为由具体伦理行为和抽象道德原则两方面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弘扬公共精神是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 其一,人的公共性行为是一种能够进行道德评价的具体伦理行为。人类所表现出的关注公共价值、追求公共利益、热衷公共参与的行为源生于人性发展的道德需要,倾注着内生于心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康德名之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心”,儒家名之为“成圣成贤之心”,我国学者王海明则称之为“完善自我品德之心”[5]。这种“完善自我品德之心”内含“完善自我公共性品格之心”,与利他的公共性行为相互作用。一方面,“完善自我品德之心”所推动的人类天然的道德欲望、道德愿望、道德理想通过公共性行为得以实现。人的公共性行为不但契合了其公共天性的要求,并使其获得了道德情感上的满足。另一方面,在人类实践公共性行为的同时,会自觉对集体利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加以关注,主动尊重他人权利,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无私的帮助,最终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在这一过程中,个人满足了做一个高尚的人、有道德的人的道德需要,实现了自我品德的完善,人性得以向正面积极发展。因此,通过弘扬公共精神,鼓励个人公共性品格的不断完善并推动公共性行为的发展壮大,是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 其二,人的公共性行为以利他主义这一抽象道德原则为行动基础。这一道德原则在儒墨两家所说的“仁爱”和“兼爱”中早有表述,它也同样是康德伦理学体系所表述的核心观念“责任”或“义务”。康德甚至认为,人们的大公无私才是所有理性行为的能言之善恶的评价准则[6]。以利他主义为动机的公共性行为是去主动考虑他人乃至于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将行为建立在单纯计较自身利益的动机之上。但是,对利他主义行为的鼓励绝不是对个人利益追求的完全摒弃,而是将个人利益理性地放入社会整体利益的全局中来考虑。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有必要以公共利益为重,才能保障“公共”社会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因为只有这样的社会始终能够存在和发展,对个人利益的进一步追求才能成为可能。简言之,弘扬利他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人性走向理性的进步的必要步骤,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道德准则的必要选择。因此,对公共精神积极培育,鼓励以利他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公共性行为,无疑是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