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2)03-0141-07 理想社会的达成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保障,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良善的公民。因此,有关公民教育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在“理想的公民人格”、“公民教育的内容”等问题上则甚少共识,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何谓“公民”和“公民资格”有许多不同的主张,而不同的公民主张影响甚至决定着公民教育的存在模式。现阶段我国正朝向更加民主、自由、开放的社会迈进,如何塑造具有国家观念又具备民主法治素养的理想公民成为当前民主政治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无论是从事公民教育工作者还是其他社会成员,目前均未能对何谓公民与公共精神形成足够的共识,使得整个公民教育失去了明确方向。面对这种困境,有必要从理论渊源和实践意识上厘清不同公民观之公民概念,以进一步探讨在当今社会一个合格公民①应有的德行,从而对进一步思考学校教育如何培养合格公民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公民资格(citizenship)②:权利取向与责任取向的历史抗争 “公民资格的历史和人类定居的共同体同样悠久”。[1]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公民资格的内涵也随着人类所处的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历史演变而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传统中有两种主要的公民概念:一是古典公民的理想,称为公民共和主义(civic republicanism)的公民概念;另一个是自由主义(liberalism)公民概念。[2]其中,古典公民共和主义以群体价值立论,重视社会“公共善”(public good)的达成,强调绝对的义务至上和公共善优先是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美德,也是成为公民的先决条件,从而促成了西方历史上的“责任公民观”。自由主义则以个体价值立论,重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障,促成了“权利公民观”。这种权利公民观集中体现为自由主义的个体主义,即个体在本体论、认识论乃至道德上都具有优先的权利,个体的地位至高无上。[3]然而,这种个体主义倾向的极端张扬,带来的却是一系列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公民权利与社会权利之间、自由与平等之间呈现巨大的矛盾和冲突;私人生活及对私利的追逐取代了对公共生活的关心;公民道德的沦丧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罗尔斯(John Rawls)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公民资格理论与以桑德尔(Michael Sandel)、麦金太尔(A.MacIntyre)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公民资格理论,可分别视为古典自由主义公民观与古典共和主义公民观传统在当代的发展。 罗尔斯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公民观重视个体权利的传统,坚守“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在他看来,“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在此基础上,针对自由主义传统过分私人化的倾向及其所带来不正义的社会后果,罗尔斯认为,只有制定一套合理的行为规则,才能够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行为限制在正义范围内。因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因此,在《正义论》中,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那么,何谓正义或正义的目标是什么?罗尔斯认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种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使得“在目标互异的个人中间,一种共有的正义观建立起公民友谊的纽带,对正义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对其他目标的追逐。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公开的正义观,正是它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人类联合体的基本条件。”[4]通过建立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正义原则,并使之成为所有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公共规范,以求保证自由主义社会中对公共领域漠不关心的个体,也能够确立平等的公民身份,在正义原则规导下,每个人追求自己善的生活,同时不妨碍他人对善的生活追求,从而在制度正义框架中,保证权利和义务公平分配,维持社会稳定和团结。以此来看,罗尔斯试图将正义关注点转移至整个社会结构而非个体的自由权利,其对平等价值的充分尊重也改变了传统自由主义公民资格理论的个体主义和权利中心论倾向。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虽然罗尔斯试图改善传统自由主义的极端个人主义,但由于其坚持“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实质依然是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公民观只在乎个人权利,而放弃了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忽视了公民责任观念。桑德尔曾指出,个体是社会的产物,社群价值和文化内涵决定个人的价值和理想,所以个人自我认同是由其所属社会文化定义的,所以是社群决定了“我是谁”。人只有通过自己所属的社群才可能发现自我。泰勒(Charles Taylor)更明确指出,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其能力,而且活在社会文化之中是个人发展理性、成为一个道德主体以及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存在者的必要条件。[5]因此,个体对社群的忠诚、归属、团结等价值非常重要,因为是社群给予个人存在的意义,一旦社群被瓦解,个人自我认同便失去了所依存的载体。[6]社群主义者强调公共善优先于个人价值及社群利益优先于个人的原因便在于此。群体作为成员共同生活的载体,它不是众多个人利益的简单集合,而是为了群体公共利益、公共善。所以,社群主义的出发点是社会,公民是社会的公民,他们具有对社会公共目标、公共善的认同。正因为社会的共同目标、公共善,使他们成为一个整体,因此,社群主义的公民角色是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者。麦金太尔曾指出,为避免当代自由主义带来的社会分崩离析,必须恢复亚里士多德的架构,将政治理解成追求人类共同的目标,以找回失去的美好生活的共享标准,以便重建个人和政治社群之间的亲密关系,使政治从自由主义所关注的自由和权利的观点上,重新转移至对社群、传统和共同目标的追求。[7]然而,面对价值多元的社会现实,且不论公民共享的公共善是否存在,就其所强调内容而言,则有过于重视公共领域而忽视私人领域,过于强调集体而忽视个人的嫌疑,从而导致个人的福祉永远让位于公共善,并最终可能会造成独裁的合法性。事实上,当代多数独裁形式都会利用这种强调公共精神的公民观,在这些政权中,所谓“好公民”是指那些放弃一般道德考虑,完全接受权威所认定公共善的人。因此,处于独裁统治中的好公民并不意味着是一个好人,甚至会成为独裁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