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968(2012)02-0004-04 中国传统荣辱思想博大精深,尽管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的荣辱标准都有所不同,但其积极一面值得我们传承和发扬。放眼中国几千年文化,以仁义礼智信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传统道德,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深刻的精神价值,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供了坚实的道德支撑,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来源。探析先哲们对传统荣辱观的评价尺度,对于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仁则荣,匪仁则耻 先秦儒家认为评判荣辱的标准,是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仁义道德。孟子认为:“仁则荣,不仁则辱。”仁就是爱人,没有仁者爱人之心,就是耻辱。从孔孟到程朱,都把仁作为一种崇高的道德品质、最高的道德原则,它是中国古代伦理道德的宗旨和根本,是人们立身处世、为政治国的指南和规范。 仁的首要含义是爱,即对人施好心,尽可能地帮助别人,使别人成长发展。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墨子所说的“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孟子提出“仁者爱人”,倡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主张“仁者无不爱”(《孟子·尽心上》),不仅“仁民”而且“爱物”。汉唐学者以“博爱”释“仁”。如西汉贾谊讲“德莫高于博爱人,而政莫高于博利人”(《新书·修政语上》);董仲舒讲“忠信而博爱”(《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唐代韩愈讲“博爱之谓仁”(《韩昌黎集·原道》)。宋代学者进一步发挥了孟子“仁民而爱物”的泛爱思想,提出“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张载:《西铭》)“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二程集·遗书》卷二上),并进一步发挥孔子“仁包诸德”的思想,突出“仁”德的价值意义。如二程讲:“仁者,全体;四者(义礼智信)四支。”(同上)朱熹讲:“百行万善总于五常,五常又总于仁。”(《朱子语类》卷六) 仁爱是一种出于公心的爱,而不是一种出于偏心的爱。宋代程颢、程颐提出:“仁之道,要之只消道一公字。”《二程集·遗书》卷十五认为公是仁之理,仁是不能出自私心的。朱熹讲:“公而无私便是仁”(《朱子语类》卷六)。近代谭嗣同提出:“仁以通为第一义”(《仁学·界说》),讲不分别人我的爱,也是强调仁是一种无私之爱。仁爱要体现为利人。墨家讲“兼相爱,交相利”,提出“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墨子·尚贤下》),很好地表达了其爱的实质内容。 仁爱是一种生生之德。北宋周敦颐则以“生”释“仁”,以“成”释“义”。他说:“天以阳生万物,以阴成万物。生,仁也;成,义也。故圣人在上,以仁育万物,以义正万民。天道行而万物顺,圣德修而万民化;大顺大化,不见其迹,莫知其然之谓神。”(《通书·顺化》)他把仁看成是一种富有生命力性质的东西。一人遂其生,亦要使他人、他物共遂其生,就是达到了仁。所谓使他人、他物遂其生,就是讲要在旁边扶助他,赞助他人、他物生长,而不是代替他们生长。 仁爱体现一种博爱和忧国忧民、大公无私的博大胸怀爱,表征着一种对国家民族负有责任使命感和勇于奉献牺牲的精神。如孔子讲“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这同后来孟子讲的“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被合称为“孔门垂训”。 正是受“仁”这些思想的影响,晚唐著名诗僧齐己在《君子行》写道:“荣必为天下荣,耻必为天下耻。苟进不如此,退不如此,亦何必用虚伪之文章,取荣名而自美?”荣耀,一定是为了国家民族的兴盛而感到荣耀;耻辱,一定是为了国家民族的衰败而感到耻辱。无论是孟子“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梁惠王下》)、“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孟子·梁忠王下》)的思想,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思想,还是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思想,都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王夫之和孙中山倡导的“循天下之公”、“天下为公”如出一辙。“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刘鹗《老残游记》)。为天下荣,应该“富天下、强天下、安天下”(颜元《存治篇》)、“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黄宗羲《原君》)、“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福祸避趋之”(林则徐)。一个人如果把羞耻之心升华到当亡国奴为最大的耻辱时,其道德境界便提升了。“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然而四者之中耻为尤要,故夫子之论士曰行己有耻,孟子曰:‘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又曰:‘耻之于人大矣,为机变之巧者,无所用耻焉。’所以然者,人之不廉而至于悖礼犯法义,其原皆生于无耻也,故士大夫之耻谓之国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义则荣,匪义则耻 “惟德惟义”(《周书·毕命》),“轻重荣辱惟义与否”(《陆九渊集》卷十三《与郭邦逸》)。义,原有己之威仪、美善、适宜之意,后来逐渐成为表示“应该”的道德准则规范的总称。孟子将“义”界定为“羞恶之心”,意谓“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人们对自己和他人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应感到羞愧和憎恶。古代学者多以“应该”或“宜”解说“义”,如讲“义者,谓各处其宜也”(《管子·心术上》)、“义者,宜也”(《礼记·中庸》)、“事得其宜之谓义”(《扬子法言·重黎》)、“行而宜之之谓义”(《韩昌黎集·原道》)、“行其所当行”即是义(《朱子语类》卷六)。这是义的基本含义。在义与利对举的场合,义指社会整体利益,利指一己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