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作方法”是认识世界的方法吗? “浪漫主义”、“现实主义”(“写实主义”)等术语,在19世纪的艺术批评中早就有了。但是,当时并没有人把它们叫做“创作方法”,而是把它们看作思潮、倾向、流派或创作原则。本世纪20年代,苏联的拉普派首先提出“拥护艺术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的口号。他们提出这个口号是基于对艺术现象的认识论理解。人们认识世界的哲学方法有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方法,有与之相对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在拉普派看来,艺术既然是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形式,而辩证唯物主义又是无产阶级认识世界的根本方法,那么,只消一步推理,就会顺理成章地得出“辩证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艺术的创作方法”的结论来,所以他们提出了“拥护艺术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的口号。 后来,拉普派在苏联受到了批判,他们提出的这一口号也同时受到了批判。批判者认为,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方法不能直接作为艺术的创作方法。这无疑是正确的。于是,在30年代初提出了“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在批判拉普派的“拥护艺术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的口号时,本来应当发现艺术并不仅仅是人们对于世界的一种认识形式,或者说主要不是一种认识形式。如果仅仅是一种认识形式的话,那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理所当然地也适合于艺术这一特殊的认识世界的形式,“拥护艺术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的提法也就没有什么错误了。然而实际上,艺术并不仅仅是或者说主要不是人们对于世界的一种认识形式,所以,直接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作为艺术的创作方法,才是不合理的,不科学的,在艺术创作和艺术批评的实践中,总是会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拥护艺术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这一错误口号的被废止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苏联人在废止“艺术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之后,仍然长期坚持艺术是人们对于世界的一种特殊的认识形式的观点。这表明他们对于废止“艺术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这一口号的艺术哲学根据还是模糊不清的。这当然也难以责怪他们。人都有时代的局限性。当时,价值论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形态,那时的苏联人只知道人与世界的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还不知道人与周围世界存在着价值关系。把艺术仅仅当作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形式,带有当时那个历史时代的痕迹,我们无法苛求于前人,应取宽容的态度。 我国的文艺理论受苏联文艺理论的影响极深。50年代苏联专家毕达可夫在北京大学讲授文艺理论课程的讲稿《文艺学引论》(后由我国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是这样界定“艺术方法”的:“对待艺术和文学上的认识和再现现实现象的方法叫做艺术方法。”这段文字翻译得疙疙瘩瘩,不过意思还是可以弄懂的。蔡仪先生主编的《文学概论》说得就更清楚了:“文学的创作过程既是对生活的认识并表现的过程,就它对生活的认识来说,也是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前面说过,文学的创作过程就是作家艺术认识并表现社会生活的过程,文学的创作方法也就是艺术认识并表现社会生活的方法”(蔡仪主编:《文学概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5月版第220页、第238页)。这里解释艺术创作过程和创作方法都是从认识论着眼的。仔细推究起来,存在很多问题。 艺术家之中,无论是现实主义者、浪漫主义者,还是其他什么主义者,无疑都是要认识社会生活的。认识社会生活也都要经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在这些方面,即在认识社会生活上,他们并没有各自不同的方法、规则、途径、过程。如果有的话,那么艺术理论家们早就会写出诸如《现实主义艺术认识论》、《浪漫主义艺术认识论》或《象征主义艺术认识论》之类的大部头著作了。至今还没有人写出这样的著作,说明在认识社会生活上可有唯物主义辩证法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之分,而不会因为所采取的创作原则不同便各有一套不同的认识论。如果说我们以上的分析和推理没有什么漏洞的话——我看不出有什么漏洞——那么我们便可以逻辑地得出结论说:创作原则归创作原则,认识论归认识论,这是两股道上的车,不应当混淆不清。之所以造成上面所引几段文字中出现的那种混淆,就是因为对艺术的本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把艺术当成了对社会生活的一种单纯的认识形式。既然各种不同的“创作方法”的秉持者并无各自不同的一套认识论,那么,就不应当把认识论的哲学内容概论到“创作方法”中去。也就是说,文艺创作的方法不应当包括哲学认识的方法,艺术毕竟不同于哲学,这是显而易见的。 创作原则是艺术家在从事艺术创作时所依从的一些基本原则。在苏联人把“方法”与“文学、艺术”关联起来以前,西方艺术理论文献中所使用的便是“艺术创作原则”的概念。有人说,1850年法国画家库尔贝首次使用“现实主义”这个名词标明当时文艺创作的新倾向,杜朗等人创办的《现实主义》刊物(1856—1857)首次刊载了库尔贝的现实主义的艺术宣言:如实地描绘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参阅杨成寅主编:《美学范畴概论》,浙江美术学院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520页)。但据波兰美学史家符·塔达基维奇的考证,“现实主义”一词最早出现于1821年的一篇题为《十九世纪的墨丘利》的文章中,这篇文章的作者写道:“荣誉的不断增长,表现在文学的原则上便是忠实地摹仿现实所提供的原型。”这一原则“可以称作现实主义”(符·塔达基维奇著《西方美学概念史》,学苑出版社1990年8月版,第383页)。“现实主义”这一名称一出现,就被叫做“原则”,而不是叫做“方法”。“创作方法”的概念自1928年在苏联出现以来,沿用既久,在我国也已成了文艺理论的一个基本概念,今后大约还会继续沿用下去。名相与实义的关系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如果去掉苏联人当初创立这一术语时的不科学的认识论内容,这一术语继续使用下去自然也无甚不可;不过应当看到,用这一术语指创作原则,容易产生误解。其一,容易使人仅仅理解为艺术创作的纯技术手法,这是“方法”二字与“创作”联系起来之后的字面意义引起的。我们读书时初接触到“创作方法”这一术语就产生过误解,后来在大学教书,每次讲到“创作方法”都要反复向学生交代不要仅仅理解为创作手法。即使如此,还是有不少学生把它仅仅理解为写作手法。而实际上它的意思固然包含艺术表现的某些手法特征,但主要不是指表现手法,更不是技法,音乐、美术中的许多基本技法是各个流派共同使用的;而是指艺术创作所遵循的某些原则。若改称“创作原则”,就不会造成这些误解。其二,由“哲学方法”类推出“艺术方法”,使它们并列对称,而多年来我们所理解的“哲学方法”实际上又是认识方法,因为几十年来我们从苏联引进的哲学学科体系是大认识论的学科体系,并无价值论的位置。从价值论的观点来看,艺术并不仅仅是,或者说主要不是人们对世界的一种认识形式,而是人们对于益、善、美或害、恶、丑诸种正的或负的价值事物与价值理想的感情体验的升华与结晶(参阅拙著《艺术价值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216—241页),那么,使用“艺术方法”或“创作方法”这样的术语来指谓创作原则的内容,又往往与“艺术认识”这样的概念相联系,必然带上哲学认识论的色彩,因此,不如把我们现在所说的“艺术方法”或“创作方法”的内容,恢复到拉普派之前的通常叫法,仍叫做“艺术原则”或“创作原则”。这样也许更科学、更符合它的本义,而且不易引起误解。若再考虑到与国际艺术科学接轨,学术交流需要名词术语的统一,也是以把现在我们所概括的“创作方法”的内容改称“创作原则”为好。当然,“创作方法”一语仍可使用,不过,不应当再让它涵括“创作原则”的核心内容,而让它只指艺术创作时所使用的手法。这样它的内容和名相也就相符了,不会再造成误解,也便于国际学术交流。被译成多种语文,几十年来屡次再版的韦勒克和沃伦合著的《文学理论》一书是这样使用“创作方法”一语的:“我们可以说惠特曼诗歌创作方法的特点之一是一种分析式的展开法,……他首先逐项摆出他的项目,然后大量地解析它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213页)这里的“创作方法”完全是指写作手法,与我们几十年来所说的“创作方法”大不一样。这才是“创作方法”一语的本义。由于拉普派的误导所造成的一个大弯子,今天应当转过来。提出这点意见供学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