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03(2009)04-0408-05 近年来的叙事学理论研究和文学批评中,“叙述声音”一词使用到了几近泛滥的程度,但正如詹姆斯·费伦所指出的,“叙述声音”是一个经常使用却未能获得准确定义的诸多批评术语之一[1],这一术语迄今尚未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内涵,对其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内在结构也缺乏清晰的理解。 一、“叙述声音”不是“叙述者”的声音 “声音”作为一个叙事学概念,首先出自韦恩·布斯的《小说修辞学》一书。布斯发现,在叙述文本中永远都不难发现作者自己对阅读可能性的控制,用韦恩·布斯自己的话说就是,“虽然作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他的伪装,但是他永远不能选择消失不见”[2]。布斯有时干脆就把“作者声音”称作“作者干预”,在布斯那里,“作者声音”只是一种隐喻的用法,指的是在叙述文本中“作者”试图控制、操纵和影响阅读的技巧、证据或迹象而已。 形式主义者出于对叙述文本不假外求的自足性的捍卫,极力主张把“作者”概念从叙事学中清理出去,叙事学的一大贡献就是把传统的“作者”换成了“叙述者”,而“叙述者”也不再享有传统理论中“作者”君临于文本世界之上的优越地位,“他”就在文本“里面”,只是构成作品的诸多功能之一,也是使叙述成为可能的功能,即“表达出构成文本的语言符号的那个行为者”[3]。正是在对作者/叙述者做出严格区分的基础上,作为严格的形式分析的叙事学才成为可能。詹姆斯·费伦和苏珊·兰瑟等人在论及“声音”时,对这一立场表现出相当的尊重。费伦说“叙述声音”指的是“说话者的风格、语气和价值的综合”,而兰瑟的定义也很接近,即“在叙事诗学(即叙事学)里,‘声音’……是指叙事中的讲述者(teller),以区别于叙事中的作者和非叙述性人物”。可是“叙述声音”真的就是“叙述者的声音”这么简单吗? 其实“叙述者”带来的麻烦一点也不比它能解决的问题少。托多洛夫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同一个叙述文本往往会有两个不同层面的叙述者的存在,“在‘我跑’这句话里,有一个陈述出来的言语行为的主体,插在话语主体与言语行为主体之间,并且从各自身上都取了一部分先前的内容,使话语主体和言语行为主体都不至完全消失,而只是隐匿起来。因为……跑步的这个‘我’跟说话的‘我’就不是同样的‘我’。‘我’不是把两个‘我’压缩成一个‘我’,而是把两个‘我’变成三个‘我’”。这个多出来的“我”指的是某些“戏剧化的叙述者”,托多洛夫强调“这个自称为‘我’的人物全然没有把主角和叙述者融合在自己身上,而是有一种独特的身份”[4]。很显然,同一个叙述行为可以拥有两个异层次的“叙述者”角色,叙述者既是其叙述行为的发出者,同时又是他自己叙述行为的结果,他既是个叙述的叙述者,又是个被叙述出来的叙述者。托多洛夫感到困惑的正是叙述者存在的二重性,为了区别起见,我们这里不妨称之为“大写的叙述者”(N)和“小写的叙述者”(n)。 所谓“大写叙述者”也就是托多洛夫说的“言语行为的主体”,叙述的人工性决定了叙述决不会自然呈现出来。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叙述话语背后都应该存在一位话语的发出者,换言之,这个大写叙述者无非就是理论上的叙述行为的人格化而已,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N=话语=叙述”;而“小写叙述者”则是托氏说的“被叙述的叙述主体”,他是由叙述话语塑造而成的一个形象,其公式应该表示为“n〈话语〉叙述”。兰瑟曾发现有种“超叙述、异故事”的叙述者存在,并称之为“作者型叙述者”。兰瑟认为“在这种叙述模式中,叙述者不是虚构世界的参与者,他与虚构人物分属两个不同的本体存在层面”,这显然就是本文说的“大写叙述者”。我们认为,“大、小写叙述者”统属由叙述话语塑造的两个形象,所谓“作者型”无非是说他和作者分享了同样的价值观,并被赋予了太多的叙述权威而已;其次,他始终都存在于叙述之中,只是有时它会被过于清晰鲜明的另一个叙述者遮蔽起来。托多洛夫认为这两个层次的叙述者的区别在其不同的形象特征,他强调“大写叙述者”的纯粹抽象性,“叙述者总是无法称呼的……作品的叙述者跟任何言语行为的主体一样难以把握,言语行为的主体,从本质上说是无法表现的”。不过巴赫金肯定不会同意这种意见,巴赫金指出叙述者的三个特征:(1)说话人及其话语在小说中也是语言的以及艺术的表现对象;(2)小说中的说话人是具有重要社会性的人,是历史的具体而确定的人;(3)小说中的说话人或多或少总是个思想家,他的话语总是思想的载体[5]。作为“话语表现对象”的叙述者自然是指小写叙述者,而那个大写叙述者则是一个“具有重要社会性的人,是历史的具体而确定的人”。理论上讲,所有的叙述都意味着叙述者的自我呈现和自我描述,托多洛夫只看到叙述者的沉默,那是因为他自己画地为牢,把自己眼光自限于叙述话语的封闭结构中的结果。叙述者固然有“显”“隐”之别,但只要是有叙述的地方,叙述的人为性、主观性都会在叙述文本中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 所以,我们在接受费伦等人的定义之前,还需再弄清楚“叙述者的声音”指的到底是哪个叙述者?热奈特的“叙述声音”指的是“大写叙述者”的声音。他认为叙事学要解决的无非就是“谁看”(语态或聚焦问题)和“谁说”(语式或叙述问题)及其区别的问题[6]。俄国形式主义者曾有过把文学素材及其文学表达形式分别称作“故事/情节”的主张,托多洛夫则建议称作“故事/话语”。这样看来,既然“叙述文本的任何部分,任何语言,都是叙述者的声音”,那么“声音”和前述“话语”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此外,出于对叙述动作的格外重视,热奈特更是将前述二者细细剖分为“故事”、“叙述(事)话语”和“叙述行为”三个部分。所谓“叙述行为”不过是由对“叙述话语”的抽象得来,而“叙述者”则是对“叙述行为”的人格化称谓而已,其定义变成了“叙述者的声音等于叙述话语”的循环论证。至大无外的“声音”理论固然不妥,兰瑟对“声音”的狭义理解也难自圆其说,其理论旨趣“只在叙事中的声音结构上,仅关注批评家们是怎样从把这一结构看成是小说修辞的一部分转移到研究这些技巧的意识形态内涵上来的”[7],但既然叙述者和小说中的其他人物一样只不过是语言创造的形象,只是叙述成分之一而已,其笼罩全局的意义垄断地位又从何而来呢?更要命的是,这种狭隘的“声音”理论无法解释现代叙事作品中常见的“不可靠的叙述者”和“复调”现象[8],既然叙述者自身还是一个有待于在阅读和批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客体形象,其可靠性还存在疑问,既然小说中人物可以具有完全独立于叙述者的独立人格,甚至不乏“主人公控制作者”的现象,那么把“叙述声音”限定为“叙述者的意识观念”显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