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任,英国学者迪戈·甘姆贝塔在其“我们能信任吗?”一文中这样解释,“是一个行动者评估另外一群行动者将会进行某一特定行动的主观概率水平,这种评估在一定情境下做出,并影响了该行动者信任自己的行动。”信任包含着个体对他人行为的一种预期,而这种预期本身是带有一定风险性的。因此就理性选择学派来看,理性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行动的目的。所以在选择信任他人时一定要规避风险或将风险降至最低。基于这种思想基础,反复的权衡将是选择是否信任他人的必由之路,没有“反复”这一过程信任将很难建立。博弈论认为通常个体之间单次的博弈是不易产生信任并进行合作的。信任是博弈各方在反复多次的博弈中所达到的一种均衡状态。人类的交往与联系都要以信任为纽带,没有信任就没有合作。信任是整个人类社会的黏合剂。如果没有信任整个社会就难以存在。 契约和法律:西方社会信任模式的基石 西方社会在传统上主要是一种工商经济,工业革命前的15世纪到17世纪中叶,随着封建制经济解体,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的经济活动以工商业生产和交换为主,以此为基础,国内的统一市场逐渐形成。随着工业革命及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个体之间开始了广泛的经济联系。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使得西方社会成为了一个充满变革性与动态性的工业社会,社会流动相当频繁,个体间的社会联系也由此加强。因此西方社会呈现出了一种团体秩序,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这样说道:“在团体格局里个人间的联系靠着一个共同的架子;先有了这架子,每个人结上这架子,而互相发生关联。” 以此为背景,在西方社会中,其社会成员有着较强的自发结社倾向,即个体社交能力较强,社会中为此出现了许多超越家庭和血缘的中间组织,这时诚信就不再在家族范围之内进行高密度的集中,相反它已经普遍地深入到了人们的一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以这种自发结社的传统为基础,西方人对信任的理解有着自己的独到之处。首先他们看到了信任在节约交易成本中的功能。他们认为信任可以减少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不确定性,是一种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的简约机制。其次,西方人将信任区分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前者以感情为基础,后者以法律或正式制度为基础。然而制度性因素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之所以能够对行动中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其前提必然是社会成员对制度较为一致的认同。也就是说,行动各方对该制度是信任的。很显然,这是一种超越首属群体的人际信任。所以它更加适合于现代社会,而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性因素将会随着现代化和法制化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所以西方人认为信任在时空上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它与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紧密相关。在前现代化的社会中,信任是基于地域而产生的,它根植于亲缘关系与拟亲缘的个人化信任关系中。在现代社会中,信任主要体现为一种脱离地域的抽象信任关系,这种信任是不以感情为基础而以理性为基础。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人们之间的信任将主要依靠合约及公平的制度来取得。 同东方社会相比,西方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着较多的公民自治传统和较强的组织与结社能力。学者卜长莉在其《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一书中认为,“经过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洗礼,自由、平等、契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在这样的文明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工业文明社会,在西方现代化产业进程中,由普遍性法则和专门性原则构成的法律规范系统的有效实施,超越了带有血缘和亲缘色彩的初级群体局限,将权利和义务模式化、公式化。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西方社会主要存在的是一种以契约和法律为基础的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 这种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是建立在对抽象的正式制度规范的信任之上。当人们处于统一制度规范的框架之下时,大家有着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个体之间的信任程度不会有着太大的差异,因为大家对制度规范的预期是比较明确的。在制度的作用下,任何人都可以行使权利,但同样也需要履行义务。普遍主义的信任模式使得信任的范围得以扩展,由熟人之间的人格化信任走向了陌生人之间的理性化信任。它使得人们的行为规范更加普遍化、规范化。 血缘和伦理:熟人社会诚信的基点 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形态是一种农耕经济,以自给自足的农业和小手工业生产为主。尽管也出现了商品交换,但是却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发展成为普遍交换的市场经济。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欠流动的社会,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写道:“做工业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迁移无碍;而种地的人却搬不动地,”“以农为生的人,世代定居是常态,迁移是变态。”因此中国的社会结构相对凝固。 中国历来都十分重视信任,在汉语中“信任”也指“诚信”。但传统的中国社会又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这种关系主要是以血缘为核心的家族关系,它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关系中占有支配地位。人们以这种血缘关系为基点通过各种方式将其进一步泛化和扩展到与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际交往当中,形成了一种除血缘关系之外的拟亲缘关系。因此在中国社会中信任的范围既包括与自己有关的血缘关系的亲属,又包括那些与自己有拟亲缘关系的其他外人。形成一种人伦关系的信任。这种信任模式具有极强的整合力,但是这种整合力所能波及到的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它的整合依据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人们之间的远近亲疏。这样所造成的结果便是人际关系“差序格局”之下的“差序信任”,即关系的不同所拥有的信任程度也是不同的。这种信任模式下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时常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关系,从而也就产生不同程度的信任,与之匹配的必然也是不同的行为规则。这种信任模式正如卢曼所说,熟悉与经验问题在中国人的信任关系中是十分重要的。在熟人社会中信任似乎具有不证自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