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9)08-0121-06 文本,是广泛运用于当代语言学、文学学、美学、哲学、符号学、文化学的一个术语,是当代人文学科里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之一。我们知道,在文本理论的建构上,当代法国结构主义与后结构主义理论家巴尔特、克里斯蒂瓦、德里达等人都提出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学说。德里达甚至认为“文本之外,无物存在”,然而,对文本问题的关注与考量,远非是法国理论家的专利。其实,在德里达尚未出道之前,巴赫金对“文本问题”就颇为关注。巴赫金对“文本问题”最为集中的思考,见之于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的一份笔记,但专论“文本”的这份笔记手稿的公开发表,则是在巴赫金辞世之后。最初是在1976年,以《文本问题》刊发在苏联文学研究界最有影响的杂志《文学问题》(1976年第10期)上;后来,以《语言学、语文学和其他人文学科中的文本问题:哲学分析之尝试》为题,被收进巴赫金的一部论文集《话语创作美学》中。巴赫金将文本看做是“任何人文学科的第一性实体(现实)和出发点”,“如果在文本之外,脱离文本来研究人,那这已不是人文学科。”巴赫金将文本界定为具有“主体,作者”的话语;巴赫金所关注的对象是“真正创造性的文本”,是“个人自由的……领悟”;巴赫金认为:文本的涵义“就在于关系到真理、真、善、美、历史的东西”,并强调,忠实于自身特性的文本体现着“对话的关系”:既对此前的话语作出应答,也诉诸他人具有主动精神的创造性应答。[1](P281-306)中国的巴赫金文论研究者,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将巴赫金的《文本问题》一文译成中文。巴赫金不仅较早地意识到文本地位的重要性,较早地提出“大文本”概念,而且明确提出文本的两极性、文本的对话性、文本的超语言性。巴赫金的文本思想是当代文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们反思文学文本的特质、反思人文学科的特征,都颇有启迪。 一、文本——人文思维的直接现实 巴赫金对文本问题的考量,立足于整个人文学科的“哲学分析”,而不是语言学分析、不是语文学分析、不是文学学的或别的什么学科的专门分析。或者说,巴赫金面对的是贯通于语言学、语文学、文学学和其他具体的人文学科的“文本理论”,是关涉到整个人文学科特征与人文思维特质的“文本理论”。巴赫金写道: 文本(书面的和口头的)作为所有这些学科以及整个人文——语文学思维(其中甚至包括初始的神学和哲学思维)的第一性实体。文本是这些学科和这一思维作为唯一出发点的直接现实(思想的与感受的现实)。没有文本,也就没有了研究和思维的对象。 “不言而喻”的文本。如果宽泛地理解文本,释为任何连贯的符号综合体,那么艺术学(音乐学、造型艺术的理论和历史)也是同文本(艺术作品)打交道。这是关于思想的思想,是关于感受的感受,是关于话语的话语,是关于文本的文本。我们的(诸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研究自然界)的基本区别就在这里,虽然这两者间也不存在绝对的不可逾越的界线。人文思想的诞生,总是作为关于他人的思想、他人的意志、他人的表态、他人的表达、他人的符号的思想;在它们背后,则存在着表现自身的天神(神的启示)或人们(统治者的法规、祖先的戒条、无名者的格言和隐语等等)。……我们所关注的只是话语文本问题,这是一些相应的人文学科——首先是语言学、语文学、文学学等等 ——之第一性实体。[2](P300-301) 这里,巴赫金明确指出,从事于语言学、语文学、文学学这样一些人文学科的研究者的第一要务是直面文本。文本是语言学、语文学、文学学诸人文学科的第一性实体,是人文思维的直接现实。人文思想只能以文本的形式得以呈现。文本是人文科学研究的对象、是人文思维的出发点。人文科学的“科学性”正在于它立足于文本,可见,巴赫金是高度重视文本在人文科学中的基础的、本体的、中心的地位,他从“哲学分析”的高度,将文本看作人文思维所要面对的“直接现实”、“第一性实体”,这一“文本之上主义”,这一“大文本”思想,是在护卫人文科学的科学性,是在护卫语言学、语文学、文学学这样一些人文学科的科学性。人文科学并不是无根无据的臆想、随心随欲的想象、即兴而为的印象,而是有本可依、有内在理据、有内在机制、有内在效能的。“文本的自由内核”是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内在的、逻辑的。巴赫金对文本的推重,对人文学科之科学性的捍卫,对于我们当下的文学研究实践中出现的与作品文本渐行渐远,越过文本抛开文本而随性畅想这一时尚,无疑具有一种警醒价值。 然而,巴赫金论述的作为人文学科第一性实体的文本,是有独特品质,是“话语文本”、是“关于思想的思想,关于感受的感受,关于话语的话语”,是“双声的表述”。这又该作如何理解呢? 二、话语文本——两个主体交锋的事件 作为“连贯的符号综合体”的文本,依其构成材料不同,有“语言文本”与“非语言文本”之分。前者指言语单位之连贯有序的组织结构,某个意义序列的语言表达;后者指并非建立在自然语言之上,而是直接诉诸视觉(地图、造型艺术作品)、或听觉(声音信号系统、音乐作品)、或者同时诉诸视觉与听觉(仪式语言,例如礼拜仪式语言、戏剧艺术、影视新闻)。“语言文本”依其不同的功能又有“非话语文本”与“话语文本”两类。第一类没有个人因素和评价色彩(自然科学和数学的思想产物,各种法律和职业活动的规则等等)。它们并不是来自于某人的精神经验,不针对具有首创精神的、并对其作出自由应答的某个人,换句话说,它们在本质上是独白性的。它们要么对事实加以简单的确认、要么就某一实践活动领域的标准加以表述、要么用来表示一些抽象的真理,总之,都属于符号言语的范围。“说话人”和“受话人”的个性对此呈现出中立的态度。此类文本不会成为生动的人声的载体。它们是没有语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