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8月底在新疆召开的“文学与文学研究的公共性”学术讨论会上,不少学者对这个命题本身进行了质疑。在中国的历史语境中,这是并不奇怪的。在具有“文革”记忆的几代中国文学工作者心目中,文学的“公共性”这个提法不仅容易引发误解,也容易勾起很多人不愉快的记忆。他们从这个词会想到曾经有过的文学艺术领域硝烟弥漫的斗争,各种借学术名义进行的群体运动、政治运动,联想到反右、大跃进时期的民歌,“文革”时期的样板戏,等等。似乎这些文学和文学运动最有所谓的“公共性”。在这样的理解视域中,文学的公共性与文学的自主性、审美性、私人性等等就自然而然地对立起来了,似乎倡导文学的公共性就会牺牲掉文学的自主性、审美性、个体性和私人性。 对此,我既表示理解也深感悲哀,它只能说明“公”、“公共”(以及相关的“政治”“集体”等)这些术语在我国已经被败坏到了何等严重的程度,以至于我们今天还在承受其灾难性的后果。这更说明重新理解文学的公共性、文学公共领域等概念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样必要和迫切的是交代我们是在什么样的意义上重新提出公共性这个命题的。 一、文学公共性的规范特征 谈到文学公共领域,当然不能不提及哈贝马斯(J·Habermas),因为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中首先提出了这个概念。作为一个历史描述的术语,哈贝马斯用它特指18世纪西欧(主要是英、法、德三国)出现的历史现象。他在论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建构时认为,文学公共领域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前身和雏形。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不同于此前中世纪封建社会的代表型公共领域,它是在近代资产阶级公民社会成熟并获得独立(独立于甚至对抗政治国家)的条件下出现的。哈贝马斯把代表型公共领域的特点概括为:“‘王权’有高低之分,特权有大小之别,但不存在任何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合法地位,能够确保私人进入公共领域。”①缺乏自律的私人个体、缺乏民主原则和开放性、没有保障私人进入公共领域的法律制度,可以视作代表型公共领域及其所反映的宫廷文化政治的基本特点。所谓代表型公共领域,其实质不过是专制王权把代表自己特权的符号、仪式、物件拿出来公开展示亮相,让大家见识见识而已。相反,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由有主体性的、由法律保障的自律个体(私人)组成,他们从事的活动乃是对公共事务进行政治讨论,而讨论的方式则是理性而公开的批判。② 这样一种具有政治功能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出现在文学界(当然,哈贝马斯的“文学”概念含义很广,不但包括了其他艺术,也包括了各类评论文体,甚至包括咖啡馆、酒吧、沙龙等谈论文学的场所),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最初是围绕着文学阅读公众形成的。在培养资产阶级公众的主体性、批判意识和理性论辩能力方面,文学公共领域发挥了重大作用,为这些公众介入政治讨论打下了基础。因此,文学公共领域本身虽不等于资产阶级的政治公共领域,但是却为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准备了具有批判性和自律性的公众。哈贝马斯说:“犹在公共权力机关的公共性引起私人政治批判的争议,最终完全被取消之前,在它的保护之下,一种非政治形式的公共领域——作为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前身的文学公共领域已经形成。它是公开批判的练习场所,这种公开批判基本上还集中在自己内部——这是一个私人对新的私人性的天生经验的自我启蒙过程。”③这样,文学公共领域就成为宫廷代表型公共领域过渡到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桥梁:城市“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活中心;在与‘宫廷’的文化政治的对立之中,城市里最突出的是一种文学公共领域,其机制体现为咖啡馆、沙龙以及宴会等。在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相遇过程中,那种充满人文色彩的贵族社交遗产通过很快就会发展成为公开批评的愉快交谈而成为没落的宫廷公共领域向新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过渡的桥梁。”④ 限于篇幅,本文不准备详细介绍哈贝马斯对文学公共领域概念的历史梳理,就本文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哈贝马斯赋予文学公共领域的规范内涵。这种规范内涵可以大致归纳如下: 首先,文学公共领域必须有文学公众的广泛参与并就文学以及其他重大的社会文化议题进行公开和理性的讨论。文学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必须具备起码的理性自律,本着平等、自主、独立之精神,就文学以及其他相关的政治文化问题进行积极的商谈、对话和沟通。这一点意味着文学公共领域是一个主体间理性的交往——对话领域。 其次,文学公共领域发生和存在的前提是文学活动的自主性,即文学领域与权力领域的相对分离,也就是说,自主文学场域(包括文学市场、文学机构、文学游戏规则)等的发生与发育,是文学公共领域得以出现的前提,而这种自主性又依赖于市民社会的存在。哈贝马斯曾经论证:“‘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范畴,不能把它和源自欧洲中世纪的‘市民社会’的独特发展历史隔离开来。”⑤这个论述无疑也适合于文学公共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文学公共领域同样是现代性的建构。 这一点需要得到特别强调,因为它在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中解释了文学公共领域的“自主性”的社会条件,也体现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概念的独特魅力。众所周知,“公共领域”概念在西方社会政治理论的发展中被赋予了诸多含义,也有诸多不同的解释路径。其中比较重要和普遍的解释路径有两个,一个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路径(liberal economical approach),它在国家——社会的二元框架中划分“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相当于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私人领域”相当于市民社会;另一个是共和主义路径(republican approach),它是从政治共同体和公民身份的角度界定“公共领域”的,认为公共领域是公民积极参与的政治实践领域(这种公共领域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在阿伦特那里得到了继承和发展)。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则和它们都有联系但又都不完全相同。他认为,公共领域是界乎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调节地带,一方面,公共领域是由私人领域中具有主体性的自律私人组成的,另一方面,这些私人又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批判性地监督国家公共权力的使用。这样一个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的建构是现代性的一个伟大成果,它为文学公共领域的建构,为文学的自主性提供了社会基础。正因为这样,我们不能望文生义地把文学的公共通笼统理解为文学的政治性,好像任何公开化的、群众性的文学运动或任何以所谓“重大政治事件”为题材的文学创作、文学研究都是文学公共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