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8)06-0023-07 作为一种叙事理论,韦恩·C.布思所提出的“隐含作者”概念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的诞生,不但使文学批评的百花园更加丰富多彩,更为重要的是,它启发、拓展了人们对文学作品的观察视野。但无需讳言的是,随着批评实践的深入,布思提出的“隐含作者”自身所存在的局限性也开始逐步地显示出来了。本文认为,时至今日,“隐含作者”不仅是一个与真实作者、社会环境、政治意图等相关的概念,而且还应该突破布思早年提出并在近年再次论证的框架结构,使之延伸、扩展到其他叙事领域中来。本文从分析布思理论中的隐含作者、现实中的隐含作者入手并结合媒体叙事,探讨“隐含作者”这一概念的真实内涵和在其他叙事形式中的运用。 一、布思的“隐含作者”概念 韦恩·C.布思最早在《小说修辞学》(The Rhetoric of Fiction,1961)一书中提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他在第二章“一般规则:‘所有作者都应客观’”中说:“对某些小说家来说,他们在写作中,似乎真的发现或创造了自己。正如杰萨明·韦斯特所说,有时‘只有通过写故事,小说家才能发现——不是他的故事——而是故事的作者,即正式意义上的作家,即是说,那件叙事作品的作家。’不管我们称此隐含作者为‘正式意义上的作家’,还是采用新近由凯思林·蒂洛森复活了的术语,即作者的‘第二自我’——显然,读者得到的这个存在的形象就是作者的最重要的效果之一。”[1](P71)无疑,布思把隐含作者的身份界定为以隐含的方式存在于文本里的作者的“第二自我”。或者说,这个由读者通过阅读而“得到”的隐含作者是隐含在文本中的,他/她转达了真实作者的审美、伦理等价值取向。 事隔近50年后,布思在《隐含作者的复活:为何要操心?》一文中又旧事重提,再次论及了隐含作者的存在问题。他在文中列举了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一个是英国女作家玛丽安·埃文斯(Marian Evans)使用笔名乔治·爱略特(又名玛丽安·埃文斯),从而“创造出来的男性隐含作者”[2](p64);另一个例子是美国作家索尔·贝娄跟他的一番电话交谈。布思问贝娄为何每天要花费四个小时来修改其小说《赫佐格》时,贝娄的回答是:“我只是在抹去我不喜欢的我的自我中的那些部分。”[2](p66)即要把“我的自我中的那些部分”从小说中抹掉。布思试图通过这两个例子,一方面说明隐含作者的真实存在;另一方面也道出了隐含作者的两种存在形式与真实作者之间的关系等。在布思看来,隐含作者存在的形式有两种:其一,女作家埃文斯通过自我“变性”的方式,创造并张扬的异性隐含作者;其二,贝娄自己创造出其所喜欢的隐含作者。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形式都说明了真实作者与隐含作者间的逻辑关系是单向的,即是真实的作者创造了隐含作者,而并非是隐含作者创造了真实作者。 对此,布思进一步解释说:“无论在生活的哪一方面,只要我们说话或写东西,我们就会隐含我们的某种自我形象,而在其他场合我们则会以不尽相同的其他各种面貌出现。”[2](P66)“隐含”两字是这段话中的关键词。他认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种场合,我们都会根据需要来改变真实的自己,而以一种想要的“面貌”隐含出现。显然,布思在此最想表达的意思是,作者在创作时并不是将自己的常态直接写入到文本中,而是将精心修饰过的自己或者说让自己带上一副面具后,再隐含或投射在文本之中。正因为如此,经过“改造”后的作者,其品质“通常都大大优于日常生活中有血有肉的作者”①。他还以女诗人西尔维亚·普拉斯为例,说明二者的关系。作品中的普拉斯与日常生活中的普拉斯是不一样的。普拉斯在自己的“日记”中,“努力寻求和投射某种更为优秀的‘自我’,尤其是懂得如何当好一个经常痛苦的女人,而不仅仅是女人的‘自我’”[2](P72)。把自己扮演成一个“经常痛苦的女人”是普拉斯从事“日记”写作时的策略,而且这种“扮演”根据文体的不同还有所变化。正如布思所说:她在诗歌中所呈现出的形象还“要大大优于我在她的日记和不甚精心的诗作中遇到的作者”[2](P74)。同样的一个作者,由于给自己的定位或精心准备的程度不一样,从而给读者留下的印象也就不同。由于精心准备的隐含作者的魅力远远大于真实的作者,布思因此“爱上了字里行间隐含的作者”[2](P74),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对后来的布思而言,隐含作者并不是神秘不可测的,仍旧是他在约50年前提出的那个真实作者在作品中创造出的比日常生活中更加“优雅”和“彻底净化”[2](P68)后的“第二自我”。这从他所引证的有关玛丽安·埃文斯、索尔·贝娄、罗伯特·弗罗斯特以及西尔维亚·普拉斯的例子来看,是有一定说服力的。不过,这也只能算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即人人都愿意向公众、他人展示出自己美好或理想的一面,或将自己的一些理念、趣味、价值取向等隐含在作品之中。 当然,有的作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效果,故意“降低”自己的情形也并不少见。正所谓“上升的或下降的虚伪”[2](P77)在不同作家的作品中,有时甚至在同一作家的不同作品中都有可能会出现。但是不管怎样,这样的论证只是单方面地说明了真实作者如何将自己美好或不美好的“第二自我”隐含或投射到作品中去,还不足以说明、论证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之间互动的辩证关系和意义。换句话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布思所理解的隐含作者似乎还没有走出“经典叙事学”的理论框架:只注意到了真实作者与隐含作者之间的单向关系——真实作者创造了隐含作者,而没有注意到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隐含作者同时也在创造或塑造真实作者。更为重要的是,虽然他也意识到了假如普拉斯“抵制了文化环境、家庭、朋友、英语教师和书本等强加于她的‘现代主义的个人主义’……她本来可以避免自杀”[2](P78)——他不是没有意识到外部因素给普拉斯所带来的影响,但他始终强调的是,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的一个“第二自我”,而没有在此基础上将其扩展为一个比“第二自我”更大的或更具有超越性的“第二自我”概念,即一个既包含又独立于真实作者之外的概念。这个概念应包括真实作者、真实作者所接受的教育、所受到的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读者等诸种因素。就其内涵而言,隐含作者除了是真实作者所创造之外,至少还应该有三层含义:其一,它与真实作者间的关系是双向的和互动的;其二,它是由真实作者和真实作者所处的环境或所受的社会影响共同构成的;其三,它是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最终还原、构成的一幅图景。具体说,是真实作者的主观意愿、社会环境对真实作者的指导或支配以及读者阅读三者相结合的一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