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3-8477(2008)06-0168-03 当前,我国学校德育制度正面临深刻的变革,同时,随着学校心理教育(主要是心理健康教育,我们这里简称心育)的发展,心育制度的建设也开始受到重视,那么,德育制度与心育制度(这里,制度的含义主要指有关教育工作的规范体系及相应的结构体系,也称工作制度)存在怎样的关系?这是人们在认识和处理好德育和心育关系的问题上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这里,我们试基于迄今人们关于德育与心育关系的认识及有关实践,进一步从制度的功能指向、制度的运作机制、制度的执行主体等三个方面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德育制度与心育制度的相互联系 1.制度的功能指向与性质上具有根本一致性。 德育制度与心育制度在制度的功能指向与性质上具有根本一致性,这不论在对德育与心理教育关系的理论探讨上还是在有关制度建设的政策依据上都得到了确认。 在功能上,目前一般认为心育功能是德育的基础,而德育是心育的内在前提与重要指向。如业已有学者指出,从心理教育的角度,在主体性发展、整体性发展、现代素质发展、道德心理能力发展、人格发展等方面,心理教育发展观与德育发展观在方向上是一致的,两者的结合是促进道德人格发展,这种共同的发展观使心理教育成为现代德育的基础。[1](P319)另一方面,引人注目的是,如近期有论者通过基于健康的整体论视角的解读和对心理健康的内在前提的追问以及不同学派心理健康观的审视后指出,心理健康也离不开道德健康,提出可以认为道德健康是心理健康的内在前提,由此,相应地扩大了心理健康的内涵,心理健康教育在功能、价值与目标等方面也应做一定的扩展与延伸。[2](P53) 进一步来看,政策是教育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据。在政策依据上,如早在1998年3月16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和保证作用。”这里明示了心理品质教育是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3月16日,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中,也重申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等重要政策文件中关于德育与心育关系的要求,明确指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目前我们可以将心理教育理解为是广义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心育还是德育,其功能指向最终是为了促进学生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德育制度与心育制度在功能上当然也是服务于这一共同的目的的。 2.制度的运作机制上存在一定的依从与互补关系。 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德育制度相对成熟、结构完整,而心育制度的建设尚在起步阶段,因而基于二者功能指向上的内在一致性,使得心育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在总体上只能归属和依从于德育制度的框架之内。特别是在我国,有着较长时期重视德育的传统,传统德育在观念意识上影响极为深入,离开了德育制度的框架,心育制度的建设可以说是寸步难行。德育制度高效率的运作机制可以说为心育制度建设的起步和发展、运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与机制上,如人们目前所看到的,心育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也的确是参照和依附德育制度的框架进行的,如政策的发布与规定往往相互关联、各层次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上具有浓厚的现代科层制色彩、注重工作的效率、评价与管理机制等也都具有浓厚的德育制度的色彩。特别是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制度建设与运作的政策依据来看,对此也给予了明确要求。如2002年4月23日,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中明确提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高等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教育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中,实行主管校领导负责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支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高等学校要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德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任组长,并明确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以及辅导或咨询工作。”在其他的相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要求。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心育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心育制度也开始对德育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德育制度运作理念上的变革、德育制度实效性的提高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3.制度的执行主体具有角色重叠与角色互补性。 目前德育制度与心育制度的执行主体具有明显的角色重叠与角色互补性。二者主要的参与人员有:一是学校管理者,包括各级学校的领导特别是主管德育工作的校长、书记、副校长、党委宣传部长、思想政治教学部主任、学生工作处长、团委书记等;二是德育专任教师(主要是德育教师、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者)与心育专任教师(学校心理教师);三是有关的普通教师(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老师、各科任教师);四是学校教育辅助工作人员(学校后勤、保卫、招生与就业服务、教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等)。这些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分别或同时担当德育与心育工作的参与者、执行者。当然,如《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所要求的,“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原则上应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承担其他专业课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职务评聘,应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教师或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方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以及“实行主管校领导负责,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为主体,专兼结合的工作体制。”同时强调,“高等学校应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这一政策要求也是对目前德育制度与心育制度的执行主体具有明显的角色重叠与角色互补性的反映,也体现了前面所指出的心育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在总体上依从于德育制度的框架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