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意识形态”概念在我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迄今已有20年左右的时间了。目前,以“审美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似乎已成为我国相当一些文学基本理论教材或著作中的一个惯例或常识。有学者甚至称“审美意识形态”是“文艺学的第一原理”,① 可见它的影响之大、影响之深。经过考察,我们认为,用“呈现在语言中的审美意识形态”来界定文学,是欠妥当的。当我们重新审视这个流行的命题的时候,我们发现了同样有一些看法不同的认识。故撰此文,以就教于方家。 一、“意识形态”是一个总体性概念 “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意识形态”概念的使用上,马克思最具代表性。但是,综观他的各种相关论述,可以说他都是在总体性的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一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用法最有权威性。他说,“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经济基础的变更必然带来全部庞大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② 这里的“意识形态”概念,无疑不是法律、政治、宗教、艺术、哲学诸种思想系统的叠加,不是说意识形态本身又分成多少种类,联系这段话的上下文,特别是斟酌该句中“简言之”和“形式”两词的用法,可以说恰好表明“意识形态”是一个有机的总体性概念,或者说,它是一个时代的思想家们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而建立起由法律思想、政治思想、道德观念、宗教观念、艺术观念、哲学思维等组成的综合思想体系。这个总体性的思想体系构成了特定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并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 意识形态(Ideologie)作为一个外来词,初译成汉语时, 其总体性特征就被注意到了。在中国学者的文章或著述中,最早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是李大钊。他在发表于1919年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中,用“综合意思”来对译“意识形态”。③ 这里的“综合”就包含有系统性和总体性的意涵。我国学者对“意识形态”概念本身的具体解释,始于1928年倡导无产阶级革命文学的语境中。是年1月,创造社在创办的《文化批判》月刊第1号“新辞源”栏目中,就解释了“意德沃罗基”(即“意识形态”)概念的含义:“意德沃罗基Ideologie的译音,普遍译作意识形态或观念体。大意是离了现实的事物而独自存续的观念的总体。我们生活于一定的社会之中,关于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当然有一定的共通的精神表象,譬如说政治生活、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艺术生活等等都有一定的意识,而且这种意识,有一定的支配人们的思维的力量。以前的人,对此意识形态,不曾有过明了的解释,他们以为这是人的精神的内在底发展;到了现在,这意识形态的发生及变化,都有明白的说明,就是它是随着生产关系——社会的经济结构——的变革而变化的,所以在革命的时代,对于以前一代的意识形态,都不得不把它奥伏赫变,④ 而且事实上各时代的革命,都是把它奥伏赫变过的。所以意识形态的批判,实为一种革命的助产生者。”⑤ 创造社同人以“观念的总体”来说明“意识形态”,显然是把握到了意识形态的总体性特征的。当年,胡秋原在翻译弗里契的《艺术社会学》时,也在注释中谈到Ideologie的中译问题。他认为, 与当时流行的译作“意识形态”或“观念形态”相比较,译作“精神文化形态”更好些;他还称其友人费陀从俄国来信主张译为“思想系统”,也有可取之处。⑥ “精神文化形态”或“思想系统”,其实是从不同方面强调了Ideologie的“总体性”特征。 “精神文化形态”涵盖的指称范围更广一些,它强调总体的构成内容,完全可以把文学、艺术纳入其中;而“思想系统”则更严谨,它强调思想总体的构成特点——成为一个体系。所以,文学、艺术所传达的思想、观念,是结构这个体系的一个因子。 由于政治、法律、哲学、道德和艺术观念等与意识形态有构成关系,所以,我们一般地可以说某一种意识形式是一种意识形态。但是,如果以此为据,用一个总体性范畴来给总体的一个构成要素下定义的做法,那就要慎重了。社会科学类的学术著作中,很少有人拿意识形态概念给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哲学等下定义。这是以意识形态来定义文学需要认真反思的一个方面。 二、意识形态与艺术观念及文学之关系 “意识形态”一词的本义是指思想体系或学说,⑦ 是“表达一定阶级利益的政治观点、经济学观点、法律观点、哲学观点、道德观点等等这类社会观点的体系”。⑧ 这是取得了共识的意见。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⑨ 恩格斯在此显然是把“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指称为意识形态的,因此,作为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的应该是艺术观念而非艺术本身。上面提到的《文化批判》月刊在解释意识形态概念时也称,不是“艺术生活”,而是“艺术生活”的意识才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应是对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道德生活以及艺术生活等”基于某一阶级或阶层利益或价值观念自觉建构的理论体系。 由此可见,认定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主要也是从文学观念或通过文学所传达的观念来着眼的。冯雪峰(丹仁)在《关于“第三种文学”的倾向与理论》(1933)一文中分析文学的阶级性时指出:“文学的阶级性,以及对于阶级的利益,首先是因为文学是阶级的意识形态的反映。这是大家都明白的了。然而第二,又正因为这表现在对于客观的生活或真理的认识或反映上的缘故。就是,文艺作品不仅单是反映着某一阶级的意识形态,它还要反映着客观的现实,客观的世界。然而这种的反映是根据着作者的意识形态,阶级的世界观的,到底要受着阶级的限制的。(到现在为止,只有无产阶级的世界观——辩证法的唯物论,才能够最接近客观的真理。)”⑩ “意识形态”在这里明显的是指作家的观念。 文学作品的复杂性在于,它既是观念的一种产物,又是观念的一种载体,但确非观念自身。也许正是出于这种理解,一贯主张文学意识形态本性论的苏联文艺理论家波斯彼洛夫,在其《文学原理》中给文学下定义时,才没有直接使用“意识形态”的概念。